
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预算定额》(试行)(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ZYA 1-31(12)-2017)、2018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根据国家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是编制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标底)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是编制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
三、本定额适用于山西省城镇管辖范围内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含标准段、吊装口、通风口、管线分支口、端部井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四、本定额是按照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正常的施工条件,山西省内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编制的。除定额中允许调整和换算者外,不得因实际工程的施工组织、操作方法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等与本定额不同而调整定额。
五、本定额共二册:第一册《建筑和装饰工程》,第二册《安装工程》。
六、人工工日消耗量及单价的确定如下。
1.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2.人工单价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文件)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文件)规定的人工费组成,并结合山西省劳动力市场因素确定的。
3.本定额的人工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七、材料消耗量及价格的确定如下。
1.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零星材料等。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并计入相应损耗。对次要和零星的材料未一一列出,均包括在其他材料费内。
2.本定额中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场内运输损耗和施工操作损耗。
3.混凝土砂浆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其配比按现行规范计算。实际配比与定额不同时,除“配合比”说明中允许换算者外,均不得换算。设计要求采用的品种、强度等级与定额不同时,可以换算。
4.材料价格是以《太原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2018)为依据,结合全省情况综合取定的。
5.本定额说明中允许换算的材料,其换入价格应为预算价格。
八、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及单价的确定如下。
1.本定额项目内的主要机械、辅助机械和中小机械,均按不同的工作对象、不同的机型和规格,以台班消耗量表示。机械台班消耗量中已考虑了按劳动定额所需增加的机械幅度差,用量极小的中小机械则列入其他机械费内。
2.本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5),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3.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九、施工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及单价的确定。
1.本定额的施工仪器仪表消耗量是按正常施工工效及山西省大多数施工企业现场校验仪器仪表配备情况综合取定的,实际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另有说明者外,均不作调整。
2.本定额施工仪器仪表单价,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仪器仪表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5),结合山西省情况确定的。
十、本定额的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到操作地点的水平运距为150m(另有说明者除外)。
十一、本定额中列入“主材”的材料,预算价格中未包括其价格,需另行计算。定额中用( )表示的材料消耗量,预算价格中也未包括其价格,可按相应的说明计算其价格。
十二、本定额的工作内容已包括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有些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已包括在定额内。
十三、定额中同一项目执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调整系数时,按连乘的方法计算。
十四、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在内;注有“×××以上”或“×××以外”者,均不包括×××本身。
十五、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册及各章的相关说明。
十六、本定额的解释权属于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