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第四册《消防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包括拆除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消防系统调试等内容。
二、本册定额编制的主要技术依据有: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08;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5;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5.《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
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2006;
7.《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8.《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2010;
9.《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10.《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1992;
1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1993;
12.《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
三、下列内容执行其他相应定额:
1.电缆敷设,桥架安装,配管配线,接线盒、动力、应急照明控制设备、应急照明器具、电动机检查接线,防雷接地装置等安装,均执行第二册《电气设备工程》相应项目。
2.消防工程阀门(沟槽式法兰阀门除外)、法兰安装,各种套管的制作安装,不锈钢管和管件,铜管和管件及泵间管道安装,管道系统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等执行第一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业管道工程》相应项目。
3.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安装及水箱制作安装执行第一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业管道工程》相应项目。
4.各类消防泵、稳压泵等机械设备安装及二次灌浆执行第三册《锅炉设备安装及筑炉工程》相应项目。
5.管道除锈、刷油及绝热工程执行第七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及其他工程》相应项目。
四、下列费用可用系数分别计取:
1.脚手架搭拆费按定额人工费的4.6%计算,其费用中人工费占35%。
2.操作高度增加费:本册定额操作物高度是按距离楼地面5m考虑的,超过5m时,超过部分工程量按定额人工费乘以下表系数。
操作高度(m) |
≤10 |
≤30 |
系数 |
1.10 |
1.20 |
3.高层建筑增加费:指高度在6层或20m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上进行安装时增加的费用(计算基数不包括地下室部分),按下表计算,其费用中人工费占35%。
4.设置于管道间、管廊内的管道、阀门、法兰、支架拆除、安装,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2。
5.在有盖板的管道沟内操作时,沟净高1.2m以上能弯腰通行者为通行地沟,沟净高1.2m以内只能蹲着通行和操作时为半通行地沟。在沟道内或顶棚内的拆除和安装工程,除另有说明者外,遇下列情况按下表系数调整人工费。
施工条件 |
拆除 |
安装 |
|
施工条件 |
拆除 |
安装 |
人工费乘系数 |
|
|
人工费乘系数 |
|||
有盖通行地沟内 |
定额 |
1.4 |
天棚内操作时 |
定额 |
1.3 |
|
有盖半通行地沟内 |
定额 |
1.6 |
明沟宽60cm以内 |
1.3 |
||
断续揭盖地沟内 |
1.2 |
沟内机械抽水、人工排水 |
按实计算 |
|||
沟内积水10cm以上时 |
1.5 |
注:同一项目中如发生两个以上系数时(包括两个),各取系数后相加,不得连乘计算。
五、界限划分:
1.消防系统室内外管道以建筑外墙皮1.5m为界,入口处设阀门者以阀门为界;室外埋地管道执行第一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业管道工程》中室外给水管道安装相应项目。
2.厂区范围内的装置、站、罐区的架空消防管道执行本册定额相应项目。
3.与市政给水管道的界限:以与市政给水管道碰头点(井)为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