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一、本章定额内容包括搭设桩基础工作平台、凿桩头、埋设钢护筒、旋挖钻机钻孔、回旋钻机钻孔、泥浆制作、灌注桩混凝土、人工挖孔桩、人工挖孔桩爆破、桩护壁、灌注桩后注浆、声测管等项目。如现场发生冲击式钻机钻孔、冲孔桩机带冲击锤成孔、沉管成孔,可参照执行《贵州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中的相应定额项目。
二、本章定额内容不包括打桩项目,仅包含灌注桩项目。如施工过程中发生打桩项目,可参照执行《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中的相应子目。
三、本章项目不包括桩基础施工中遇到障碍必须清除的工作,发生时另行计算。
四、本章项目钻孔的土壤、岩石分类执行本定额“第一章土石方工程”说明中的土壤分类表和岩石分类表中的相关规定。
五、本定额成孔项目按孔径、深度和土质划分项目,超过定额使用范围时,另行计算。
六、埋设钢护筒项目钢护筒按摊销量计算。在深水作业,钢护筒无法拔出时,经签证后,按钢护筒实际用量减去定额数量一次增列计算。如实际用量无法确定,可参考下表重量。
桩径(mm) | 800 | 1000 | 1200 | 1500 | 2000 |
每米护筒重量(kg/m) | 155.06 | 184.87 | 285.93 | 345.09 | 554.6 |
七、机械成孔灌注桩混凝土均按水下混凝土导管倾注考虑,采用非水下混凝土时,混凝土材料可换算。项目已包括设备(如导管等)摊销及扩孔增加的混凝土数量,不得另行计算。混凝土消耗量中均已包括了充盈系数和材料损耗。
八、泥浆制作定额按普通泥浆考虑,泥浆池制作、拆除另执行其他章节中相应子目。
九、本章项目未包括泥浆场外运输,实际发生时执行“第一章土石方工程”相应项目。
十、旋挖(回旋)桩、人工挖孔桩等干作业成孔桩的土石方场内、场外运输均执行本定额“第一章土石方工程”相应项目。
十一、本章定额未包括桩钢筋笼、铁件制作及安装项目,实际发生时按本定额“第五章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工程”中相应项目执行。
十二、注浆管埋设定额按桩底注浆考虑,如设计采用侧向注浆,则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
十三、声测管、注浆管埋设定额中的声测管、注浆管的材质、规格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可以换算,其余不变。
十四、当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的爆破材料(炸药、雷管等)类别和用量与本章定额不同时,可以换算,其他不做调整。
十五、爆破材料现场的运输用工已含在本定额内,但未包括由相关部门规定配送而发生的配送费,发生时按实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桩头钢筋整理,按所整理的桩的数量计算。
二、灌注桩的机械成孔工程量按设计孔深以长度计算。设计孔深指原地面至设计桩底的深度。成孔项目同一孔内不同土质,不论其所在的深度如何,均执行总孔深定额。钻孔入岩增加费按实际 入岩长度计算,中风化岩和微风化岩作人岩计算。
三、泥浆制作、运输工程量均以钻孔桩体积乘以0.3系数计算。
四、机械成孔灌注桩水下混凝土工程量按设计桩长增加1.0m乘以设计桩径截面面积计算。
五、人工挖孔工程量按护壁外缘包围的面积乘以深度计算,遇挖湿土时,按相应定额项目乘以难度系数1.5。人工挖孔桩护壁及无护壁混凝土的充盈系数,未包括在定额项目的材料消耗量内,编制预算时,其充盈系数按10%考虑。实际出槽量与定额不同时,可以调整。桩护壁和灌注桩混凝土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六、灌注桩后注浆工程量计算按设计注浆量计算,注浆管管材费用另计,但利用声测管注浆时不得重复计算。
七、声测管埋设工程量按打桩前的自然地坪标高至设计桩底标高另加0.5m,以长度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