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古建筑修缮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共分为十四章,包括: 第一章“土石方及地基加固工程”、第二章“基础工程”、第三章“地面工程”、第四章“砖作工程”、第五章“石作工程”、第六章“木作工程”、第七章“屋面工程”、第八章“油漆、彩画工程”、第九章“抹灰、灰塑工程”、第十章“铁艺工程”、第十一章“混凝土构件拆除与补强加固工程”、第十二章“脚手架及支(顶)架工程”、第十三章“材料二次运输工程”、第十四章“成品保护工程”。 二、本定额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形式的保护性设施的修缮工程、修复工程和迁建工程。本定额缺项部分参照区内其他专业定额(建筑安装拆除定额、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房屋建筑修缮定额除外)执行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3。 三、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费及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是编制古建筑及传统保护设施修缮工程概算、修复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调解和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四、本定额编制依据及参考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修正); (二)《国家文物局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要求2016》; (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四)《古建筑修缮工程施工规程》(征求意见稿); (五)《文物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国家文物局)》; (六)《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 (七)《古建筑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01(03)-2018; (八)《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 (九)国内相关省市古建筑修缮定额。 五、本定额是完成单位工程量所需的人工费用,材料和机具等消耗量,以及管理费标准,该消耗量按正常的施工条件,成熟的传统施工工艺,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合格的传统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为基础编制。 六、本定额工程内容定额表中已说明了主要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本定额已考虑了文物和历史建筑修缮工程中普遍存在的零星、分散、工程规模较小、施工现场狭窄、连续性施工作业及场内材料运输困难等对施工作业不利因素的影响。 七、人工费的确定 本定额人工费不体现人工工日消耗量,仅体现分项工程人工费,是根据编制期不同工种市场人工单价并结合实际工日消耗量确定的。本定额人工费反映我区2019年建筑市场工资水平,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时根据市场行情对定额人工费实行动态管理。 八、本定额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一)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入了相应的施工场内堆放、运输及操作的损耗。 (二)用量很少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 (三)本定额的材料价格是按2019年我区综合水平确定的。 九、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确定 (一)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综合取定的。 (二)本定额的机械台班价格是按2019年我区综合水平确定的。 (三)本定额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从施工场地内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已综合考虑在定额内,不得另行计算。建筑物檐高大于3.6m的垂直运输应在措施费中计算。 十、本定额所采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规格型号、强度等级、配合比与设计不符时,允许调整。 十一、涉及到砖、石、木、抹灰、油漆等需要做旧的,按设计要求另行计算。 十二、本定额所采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未能一次运输到达施工场内的,可计算二次搬运费。执行本定额第十三章“材料二次运输工程”相应子目。 十三、本定额注有“XX以内”或“XX以下”者,均包括XX本身;“XX以外”或“XX以上”者,则不包括XX本身。 十四、本定额中未注明或省略的尺寸单位,均为“mm”。 十五、未尽事宜,详见各册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