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一、本章包括基础拆除、基础修辑和基础砌筑工程。
二、基础修辑的子目适用范围:按原状修复、加固的建(构)筑物。
三、垫层、基础材料的配合比与定额不同时可进行换算。
四、砌筑圆形(包括弧形)砖墙、砌块墙、石墙(含墙基及墙体),半径≤10m者,套用弧形墙子目,无弧形墙子目的,套用直形墙子目,人工乘以系数1.1,其余不变;半径>10m者,套用直形墙子目。
五、定额中砖按常用规格编制,规格与设计不同时,允许调整。
六、定额分片石、方整石、卵石编制。片石是指无规则的乱毛石,方整石是指已加工好的整石(不包括打荒)。
七、补砌定额编制以新料补砌考虑,如为旧料拆后重复利用,旧料砍灰清理费用另计。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基础拆除工程量按实际拆除尺寸以“m3”计算。
二、砖石基础修辑、砌筑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附墙垛基础宽出部分体积,并 入其所依附的基础工程量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