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说明
30.1.1适用范围:本定额仅限于煤炭系统内部使用。它既是供施工企业内部实行独立核算的加工单位(如机修厂、木材加工厂等)作为计算“加工产品成本单价”和确定“出厂预算价格”的定额基础;也可作为签订委托与承制非标加工合同的主要依据。
30.1.2费用内容:本定额是以费用形式表现“加工产品成本单价”的,主要由下列几项费用组成:
1
主要材料费:系指按非标准设备(件)设计图纸计算的各种部件、零件净重量所需的主要材料费用之和,不扣除主材孔眼或切角所占重量。其单位价格为“元/t”,其计算公式为:主要材料=原材料综合单价(元/t)×1/综合利用率(%)
2
原材料综合单价:是以“主材配比率”为基础和以基期材料单价为依据而综合计算的,可依设计主材配比率的变化而调整综合单价。
3
综合利用率:属定额综合消耗指标,原则上不准调整。
4 凡与外厂协作或本厂自制铸铁、铸钢及锻钢毛坯件一律作为材料处理。
5
加工费:包括人工费、辅助材料费、机械动力费和专用工具摊销费。其中:
1)人工费、辅助材料费和机械动力费均为可调费用,可根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规定的结算办法或应时发布的调整系数,调整与其相应的费用。
2)专用工具费为综合摊销费用,包干使用,一般不作调整。
6 经营管理费费率标准为5%,一般不作调整。
7 废品率标准为2%,原则上不予调整。
8 未包括下列内容:可根据加工单位属性和实际需要,另行计算,并计入“产品制作费用”中。
1)外购件费:材料费中未包括电动机、减速器、汽缸及标准件等外购件费用,如实际发生,可由委托与承制双方协议按合同或市场价格另行计算。
2)包装费用:加工费用中未包括此项费用,如实际发生,则按“加工费用”与“外购件费用”之和的5%作为最高限额计算包干费用。
3)镀锌费用:如实际发生,可按镀锌厂家价格计算。
4)探伤检查、强度和严密性检验费用:非标产品应保证加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如对探伤检查、强度和严密性有特殊要求时,可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按“通用定额”相应规定计算并纳入成本。但检验实验费用,只是按技术
规范规定应进行检验实验的费用,它不包括新材料、新结构的实验赞和其它部门(如质检站、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要求增加检验实验品种、数量的费用,如发生时,应由甲乙双方合同约定计算方法。
5)场外运杂费用:加工制品由承制工厂至安装现场之间的“场外运杂费”,如实际发生,可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计算。
9
利润、规费、税金等费用:根据加工单位属性可以按照《煤炭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标准及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及纳税标准等文件计算。
30.1.3凡本定额未包括的非标准设备(件),可根据设计要求和技术结构特征,参照本章近似子目,由承制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其出厂预算价格。对于委托系统外部加工的产品,可按到货价格计算。
30.1.4使用说明
1 基期加工成本单价计算公式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式中:
I —
加工成本单价(元/t) A — 基期原材料综合单价(元/t)
B — 主材综合利用率(% ) C 一 基期人工费(元/t)
D —
基期辅助材料费(元/t) E一 基期机械动力费(元/t)
F — 基期专用工具费(元/t)
G — 基期经营管理费(元/t) G
= (A ÷ B + C + D + E + F)×5%
H — 基期发生的废品费用(元/t) H = (A ÷ B + C + D + E +
F + G)×2%
2 在编制预算时,可用编制年度(报告期)的矿区材料预算价格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时发布的人工单价调整相应的费用。即A ’÷ B + C
' + D ' + E ' + F + G + H = I ’ 式中:
I’一 为报告期加工成本单价(元/t); A’—
为报告期材料综合单价(元/t);
C’— 为报告期人工费(元/t) ( 即:C '=报告期人工单价×工日数 )
D’—
为报告期辅助材料费(元/t) ( 即:D’=d× D,d为辅助材料费调整系数 )
E ’— 为报告期机械动力费(元/t) ( 即:E’=e×E,
e为机械动力费调整系数 )
3
在办理结算时,原材料综合单价可按设计选用的材料规格、用量配比及审定的材料结算价格计算。加工费中的人工费可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批准的人工工资结算单价进行调整。
4 所有非标金属设备(件)制作费用均不含表面一遍底漆防锈工艺,如需涂刷,则另行计算。
5 钢井架制作,包括预组装费用,在实施安装时,不得重计。
6 U钢支架制作费用包括了制作平台与加工模具的摊销费以及热处理的综合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