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说明
31.1.1本定额应与立井井筒装备工程和井下安装工程定额配套使用。
1
凡为施工立井井筒装备而新增的施工设备、设施和发生的提升、供电、照明、通迅、信号、供热、供水及井底水窝排水等费用,应由施工立井井筒装备的安装单位计取“立井井筒装备辅助费”。
2
在立井井筒装备施工期间,安装单位接续利用矿建单位的井架、绞车、稳车等设备、设施所发生的租赁差额,可计入井筒装备工程辅助费用中。其租赁费用差额=租赁月租费一煤炭建设井巷工程辅助费用定额中施工设备、设施单台(单位)月费用。
3 立井井筒装备工程供热系统辅助费用摊销定额,是按施工组织设计安排的。施工发生在冬季取暖期,则按所处不同地区计算。
4
斜井胶带输送机安装辅助费用,应按机长套用相应定额。
5
井下安装工程照明费,除立井井筒装备和斜井胶带输送机安装工程外,适用于井下机电安装工程。凡是非矿建企业所属的安装单位在从事井下安装时均应计取此项费用。
6
除斜井井筒输送机安装辅助费和井下安装工程照明费用应由安装单位计取外,凡井巷管线敷设和井下机电设
备、设施在安装期间所发生的提升、运输、照明等,仍由矿建单位为安装单位提供无偿服务。
7
本章定额所含各项费用名目及其内容说明,均与《煤炭建设井巷工程辅助费综合定额》类同。
31.1.2定额工作内容:
1 施工前井筒测量工作。
2 施工中所有装备的地面、井筒运输。
3 井筒装备施工前,由井筒下放的井底设备、器材。
4 井筒装备施工中和竣工后验收。
31.1.3工程量计算规则:
1 井筒装备定额深度,以井口以上卸载系统至井筒底部装载系统的深度计算。
2
箕斗容量大于16立方米的主井,可套用副井相应定额。
3 多水平提升系统,每增加一个水平,则定额直接费乘以1.1系数(不包括管道平台)。
4
变径井筒按大直径计算。对于井径>8m的立井井筒装备辅助费,可以实施井筒与定额设定井筒(井径<8m)截面积的差额调整系数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