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章定额包括天然砂石料开采及加工、人工砂石料开采及加工、砂石料运输、石料开采加工及运输共40节。 二、本章定额计量单位,除注明者外,开采、运输等节一般为成品方(堆方、码方),砂石料加工等节按成品重量(t)计算。计量单位间的换算如无实测资料时,可参考下表数据。 砂石料密度参考表
三、本章定额砂石料规格及标准说明 砂 石 料 指砂砾料、砂、砾石、碎石、骨料等的统称。 砂 砾 料 指未经加工的天然砂卵石料。 骨 料 指经过加工分级后可用于混凝土制备的砂、砾石和碎石的统称。 砂 指粒径小于或等于5mm的骨料。 砾 石 指砂砾料经加工分级后粒径大于5mm的卵石。 碎 石 指经破碎、加工分级后粒径大于5mm的骨料。 碎石原料 指未经破碎、加工的岩石开采料。 超 径 石 指砂粒料中大于设计骨料最大粒径的卵石。 块 石 指长、宽各为厚度的2~3倍,厚度大于20cm的石块。 片 石 指长、宽各为厚度的3倍以上,厚度大于15cm的石块。 毛 条 石 指一般长度大于60cm的长条形四楞方正的石料。 料 石 指毛条石经过修边打荒加工,外露面方正,各相邻面正交,表面凹凸不超过10mm的石料。 四、砂石加工定额适用范围 1.六-10节天然砂砾料筛洗定额工作内容包括砂砾料筛分、清洗、成品运输和堆存,适用于天然砂砾料加工。如天然砂砾料场单独设置预筛工序时,该定额应作相应调整。 2.如砂砾料中的超径石需要通过破碎后加以利用,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超径石破碎成品粒度的要求及破碎车间的生产规模,选用六-11节超径石破碎定额。该定额也适用于中间砾石级的破碎。超径石及中间砾石的破碎量占成品总量的百分数,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砂石料级配平衡计算确定。 3.人工砂石料加工定额的采用 六-14节制碎石定额适用于单独生产碎石的加工工艺。如生产碎石的同时,附带生产人工砂其数量不超过10%,也可采用本节定额。 六-15节制砂定额适用于单独生产人工砂的加工工艺。 六-16节制碎石和砂定额适用于同时生产碎石和人工砂,且产砂量比例通常超过总量11%的加工工艺。 人工砂石料加工定额表内“碎石原料开采、运输”数量计算式中的“ Ni ”符号,表示碎石原料的含泥率。六-14节还包括原料中小于5mm的石屑含量。 当人工砂石料加工的碎石原料含泥量Ni超过5%,需考虑增加预洗工序时,可采用六-13节含泥碎石预洗定额,并乘以下系数编制预洗工序单价:制碎石1.22,制人工砂1.34。 4.制砂定额的棒磨机钢棒消耗量“40kg/100t成品”系按花岗岩类原料拟定。当原料不同时,钢棒消耗量按下表系数(以符号“ k ”表示)进行调整。 钢棒消耗定额调整系数表
5.人工砂石料加工定额中破碎机械生产效率系按中等硬度岩石拟定。如加工不同硬度岩石时,破碎机械台时量按下表系数进行调整。 破碎机械定额调整系数表
6.天然砂砾料场由于级配不平衡需补充人工砂石料时,其补充部分的人工砂石料加工可采用六-14节至六-16节定额。 7.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如骨料在进入搅拌楼之前需设置二次筛洗时,可采用六-34节骨料二次筛洗定额计算其工序单价。如只需对其中某一级骨料进行筛洗,则可按其数量所占比例折算该工序加工费用。 8.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砂石加工厂的预筛粗碎车间与成品筛洗车间距离超过200m时,应按半成品料运输方式及相关定额计算单价。 五、砂石加工厂规模 砂石加工厂规模由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规范规定,砂石加工厂的生产能力应按混凝土高峰时段(3~5个月)月平均骨料所需用量及其他砂石需用量计算。砂石加工厂生产时间,通常为每日二班制,高峰时三班制,每月有效工作可按360小时计算。小型工程砂石加工厂一班制生产时,每月有效工作可按180小时计算。 计算出需要成品的小时生产能力后计及损耗,即可求得按进料量计的砂石加工厂小时处理能力,据此套用相应定额。 六、胶带输送机计量单位折算 本章砂石料加工定额中,胶带输送机用量以“米时”计。台时与米时按以下方法折算: 带宽 B =500mm, 带长 L =30m, 1台时=30米时 带宽 B =650mm, 带长 L =50m, 1台时=50米时 带宽 B =800mm, 带长 L =75m, 1台时=75米时 带宽 B ≥1000mm, 带长 L =100m, 1台时=100米时 七、砂石料单价计算 1.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砂石备料方案和工艺流程,按本章相应定额计算各加工工序单价,然后累计计算成品单价。 骨料成品单价自开采、加工、运输一般计算至搅拌楼前调节料仓或与搅拌楼上料胶带输送机相接为止。 砂石料加工过程中如需进行超径石破碎或含泥碎石原料预洗,以及骨料需进行二次筛洗时,可按本章有关定额子目计算其费用,摊入骨料成品单价。 2.天然砂砾料加工过程中,由于生产或级配平衡需要进行中间工序处理的砂石料,包括级配余料、级配弃料、超径弃料等,应以料场勘探资料和施工组织设计级配平衡计算结果为依据。 计算砂石料单价时,弃料处理费用应按处理量与骨料总量的比例摊入骨料成品单价。余弃料单价应为选定处理工序处的砂石料单价。在预筛时产生的超径石弃料单价,可按六-10节定额中的人工和机械台时数量各乘0.2系数计价,并扣除用水。若余弃料需转运至指定弃料地点时,其运输费用应按本章有关定额子目计算,并按比例摊入骨料成品单价。 3.料场覆盖层剥离和无效层处理,按一般土石方工程定额计算费用,并按设计工程量比例摊入骨料成品单价。 八、本章定额已考虑砂石料开采、加工、运输、堆存等损耗因素,使用定额时不得加计。 九、机械挖运松散状态下的砂砾料,采用六-21至六-33节运砂砾料定额时,其中人工及挖装机械乘0.85系数。 十、六-9节采砂船挖砂砾料定额,运距超过10km时,超过部分增运1km的拖轮、砂驳台时定额乘0.85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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