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一般规定
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3.1.2 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3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和零星工作项目清单组成。
3.2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
3.2.1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主要技术条款编码和备注。
3.2.2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主要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主要工作内容和一般适用范围进行编制。
3.2.3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本规范附录 A和附录 B 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招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编制人设置,并应自 001 起顺序编制。
3.2.4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项目名称应按附录A和附录B的项目名称及主要项目特征并结合招标工程的实际确定。
2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A、附录B中未包括的项目时,编
制人可作补充。
3.2.5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本规范附录A 和附录 B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3.2.6 工程数量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1 工程数量应按附录A和附录B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相关条款说明计算。
2 工程数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以“m3”、“m2”、“m”、“kg”、“个”、“项”、“根”、“块”、“组”、“面”、“只”、“相”、“站”、“孔”、“束”等为单位的,应取整数;以“t”、“km”为单位的,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数字四舍 五入。
3.3 措施项目清单
3.3.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表 3.3.1 中项目列项。
表3.3.1 措施项目一览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1 |
环境保护措施 |
2 |
文明施工措施 |
3 |
安全防护措施 |
4 |
小型临时工程 |
5 |
施工企业进退场费 |
6 |
大型施工设备安拆费 |
|
———————— |
3.3.2 编制措施项目清单,出现表 3.3.1 未列项目时,根据招标工程的规模、涵盖的内容等具体情况,编制人可作补充。
3.4 其他项目清单
其他项目清单,暂列预留金一项,编制人根据招标工程具体情况进行补充。
3.5 零星工作项目清单
零星工作项目清单,编制人应根据招标工程具体情况,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变更或新增加的零星项目,列出人工(按工种)、材料(按名称和规格型号)、机械(按名称和规格型号)的计量单位,并随工程量清单发至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