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利润
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1. 采用定额计价模式的工程,利润率按以下规定计算:
(1) 一类工程:按定额人工费的 41 %计取。
(2) 二类工程:按定额人工费的 36 %计取。
(3) 三类工程:按定额人工费的 31 %计取。
2.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工程,招标人需要设立控制价的,控制价的利润率应按定额计价模式的规定编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可根据工程技术复杂程度和企业自身情况,自主确定期望利润率,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二、税金
本定额所列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无论采用何种计价模式的工程,其税率均为:
1. 纳税地点在市区的企业: 3.41% 。
2. 纳税地点在县城﹑镇的企业: 3.35% 。
3. 纳税地点不在市区﹑县城﹑镇的企业: 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