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0.1条 为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工程量的计算,制订本规则。 第1.0.2条 本规则适用于安装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工程预算及工程量清 单,也适用于工程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计算。本规则与《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 (2004版)》相配套,作为确定安装工程造价及其消耗量的基础。 第1.0.3条 安装工程量除依据《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及本规 则各项规定外,还应依据以下文件: 1.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第1.0.4条 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或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寸 为准。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 2.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 3.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4.以重量计算的为吨(t)。 5.以台(套或件等)计算的为台(套或件等)。 汇总工程量时,其准确度取值:m3、m2、m以下取两位;t以下取三位;台(套或件等 )取整数,两位或三位小数后的位数按四舍五入法取舍。 第1.0.5条 计算工程量时,应依施工图纸顺序,分部、分项依次计算,并尽可 能采用计算表格及计算机计算,简化计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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