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说明
“t”划分定额项目。设备重量均以设备的铭牌重量为准;如无铭牌重量的,则以产 品目录、样本、说明书所注的设备净重量为准。 第2.1.2条 计算设备重量时,除另有规定者外,应按设备本体及联体的平台、梯子 、栏杆、支架、屏盘、电机、安全罩和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内的管道等全部重量
计算。
目。
目。 第三节 锻压设备安装
(kg以内或t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2.3.2条 锻造水压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水压机公称压力“t”分列定额项
目。
重量“t”分列定额项目,计算设备重量时应包括抛丸机、回转台、斗式提升机、螺 旋输送机、电动小车及框架、平台、梯子、栏杆、漏斗、漏管等金属结构件的总重 量。 第2.4.2条 铸铁平台安装以“t”为计量单位,按方形平台或铸梁式平台的安装方 式(安装在基础上或支架上)及安装时灌浆与不灌浆分列定额项目。 第五节 起重设备安装
“m”分列定额项目。 第2.5.2条 双小车起重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两个小车的起重量“t”分列定 额项目。 第2.5.3条 双钩挂梁桥式起重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两个钩的起重量“t”分 列定额项目。 第2.5.4条 梁式起重机、臂行及旋臂起重机、电动葫芦及单轨小车安装,以“台 ”为计量单位,按起重机的起重量“t”和不同类型及名称的起重机分列定额项目。
图号、型号、固定型式和纵、横向孔距安装部位等来分列定额项目。 第2.6.2条 车档制作按施工图示尺寸,以“t”为计量单位。车档安装以“每组4个 ”为计量单位,按每个重量“t”分列定额项目。 第七节 输送设备安装
目。 宽分列定额项目。 第2.7.3条 板式(裙式)以“台”为计量单位,按链轮中心距和链板宽度分列定额项
目。
。 和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第2.7.6条 链条安装以“m”为计量单位,按链片式、链板式、链环式、试运转、 抓取器分列定额项目。 第2.7.7条 固定式胶带输送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带宽和输送长度分列定额项 目。
第八节 电梯安装
层一门、轿厢门按每部一门为准,如需增减时,按增减厅门、轿厢门的相应定额项 目计算;电梯提升高度,以每层4m以内为准,超过4m时,按增减提升高度相应定额 计算。 第2.8.2条 电梯增减厅门、轿厢门以“个”为计量单位,按手动、电动和小型杂物 电梯分列定额项目,增减提升高度以“m”为计量单位,按每提升1m计算。 第2.8.3条 辅助项目的金属门套安装以“套”为计量单位,直流电梯发电机组安装 以“组”为计量单位;角钢牛腿制作安装以“个”为计量单位;电梯机器钢板底座 制作以“座”为计量单位;按交流电梯和直流电梯分列定额项目。 第九节 风机、泵安装 第2.9.1条 风机、泵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以设备重量“t”分列定额项目。 在计算设备重量时,直联式风机、泵,以本体及电机、底座的总重量计算;非直联 式的风机和泵,以本体和底座的总重量计算,不包括电动机重量。 第2.9.2条 深井泵的设备重量以本体、电动机、底座及设备扬水管的总重量计算。 第2.9.3条 DB型高硅铁离心泵以“台”为计量单位,按不同设备型号分列定额项目
。 第2.10.1条 压缩机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以设备重量“t”分列定额项目。 在计算设备重量时,按不同型号分别计算。 第2.10.2条 活塞式V、W、S型压缩机及压缩机组的设备重量, 按同一底座上的主 机、电动机、仪表盘及附件、底座等的总重量计算。 第2.10.3条 活塞式L型及Z型压缩机、螺杆式压缩机、离心式压缩机,不包括电动 机等动力机械的重量。电动机应另执行电动机安装定额项目。 第2.10.4条 活塞式D、M、H型对称平衡压缩机的设备重量,按主机、电动机及随 主机到货的附属设备的总重量计算,不包括附属设备的安装,附属设备的安装应按 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十一节 工业炉设备安装
容量“t”分列定额项目。 第2.11.2条 冲天炉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熔化率(t/h)分列定额项 目。 第2.11.3条 加热炉及热处理炉在计算设备重量时,如为整体结构(炉体已组装并 有内衬砌体),应包括内衬砌体的重量,如为解体结构(炉体为金属结构件,需要现 场组合安装,无内衬砌体)时,则不包括内衬砌体的重量。对内衬砌体部分,执行第 四册《炉窑砌筑工程》定额相应项目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十二节 煤气发生设备安装
定额项目。 第2.12.2条 在安装煤气发生炉时,如其炉膛内径与定额规定相近、重量超过 10%以上时,按下列公式求得重量差系数,按表2.12.2调整。 重量差系数=设备实际重量÷定额设备重量 表2.12.2 定 额 调 整 系 数
称、规格型号分列定额项目。 第2.12.4条 乙炔发生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规格(m3/h以内)分列定额 项目。 第2.12.5条 煤气发生设备的附属设备及其他容器构件以“t”为计量单位,按单 位重量在0.5t以内和大于0.5t分列定额项目。 第2.12.6条 煤气发生设备分节容器外壳组焊,以“台”为计时单位,按设备外径 (m以内/组成节数)分列定额项目。 第十三节 其他机械及附届设备安装
称、型号及重量分列定额项目。 第2.13.2条 冷风机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冷却面积及重量分列定额 项目。 第2.13.3条 地脚螺栓孔灌浆、设备底座与基础间灌浆,以“m3”为计量单位,按 设备灌浆体积“m3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2.13.4条 立式、卧式管壳式冷凝器、蒸发器、淋水式冷凝器、蒸发式冷凝器、 立式蒸发器、中间冷却器均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冷却或蒸发面积(m2以内 )分列定额项目。 第2.13.5条 立式低压循环储液器和卧式高压储液器(排液桶)以“台”为计量单位 ,按设备名称和设备容积(m3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2.13.6条 氨油分离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直径(mm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 列定额项目。 第2.13.8条 氨气过滤器和氨液过滤器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名称及设备直 径(mm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2.13.9条 玻璃钢冷却塔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处理水量(m3/h以内)分 列定额项目。 第2.13.10条 集油器、油视镜、紧急泄氨器以“台”或“支”为计量单位,按设 备名称及设备直径(mm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2.13.11条 制冷容器单体试密与排污以“每次/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容量 (m3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2.13.12条 储气罐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容量(m3以内)分列定额项目。 第2.13.13条 小型空气分离塔以“台”为计量单位,按设备型号规格分列定额项 目。 第2.13.14条 小型制氧机械附属设备中,洗涤塔、加热器、储氧器、充氧台、干 烧器、碱水拌和器以“组”为计量单位,纯化器以“套”为计量单位。以上附属设 备均按设备名称及型号分列定额项目。 第2.13.15条 零星小型金属结构件制作与安装,以“每100kg”为定额计量单位 ,按金属结构件单体重量(㎏)分制作与安装。
油发电机组的设备重量按机组的总重量计算,凡是在同一底座上的机组,按主机、 辅机及底座的总重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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