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变压器
第3.1.2条 干式变压器如果带有保护罩时,其定额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2。 第3.1.3条 变压器通过试验,判定绝缘受潮时才需进行干燥,所以只有需要干燥的变压器才 能计取此项费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可列此项,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情况再作处理),以“台 ”为计量单位。 第3.1.4条 消弧线圈的干燥按同容量电力变压器干燥定额执行,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3.1.5条 变压器油过滤不论过滤多少次,直到过滤合格为止,以“t”为计量单位,其具 体计算方法如下: 1.变压器安装定额未包括绝缘油的过滤,需要过滤时,可按制造厂提供的油量计算。 2。油断路器及其他充油设备的绝缘油过滤,可按制造厂规定的充油量计算。
计算公式: 第二节 配电装置
以“台(个)”为计量单位。 第3.2.2条 隔离开关、负荷开关、熔断器、避雷器、干式电抗器的安装以“组”为计量单位 ,每组按三相计算。 第3.2.3条 交流滤波装置的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每套滤波装置包括三台组架安装,不 包括设备本身及铜母线的安装,其工程量应按本册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3.2.4条 高压设备安装定额内均不包括绝缘台的安装,其工程量应按施工图设计执行相应 定额。 第3.2.5条 高压成套配电柜和箱式变电站的安装以“台”为计量单位,均未包括基础槽钢、 母线及引下线的配置安装。 第3.2.6条 配电设备安装的支架、抱箍及延长轴、轴套、间隔板等,按施工图设计的需要量 计算,执行第四章铁构件制作安装定额或成品价. 第3.2.7条 绝缘油、六氟化硫气体、液压油等均按设备带有考虑;电气设备以外的加压设备 和附属管道的安装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3.2.8条 配电设备的端子板外部接线,应按本册第四章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3.2.9条 设备安装用的地脚螺栓按土建预埋考虑,不包括二次灌浆。 第三节 母线及绝缘子
或设备等所用的绝缘子串安装,按单、双串分别以“串”为计量单位。耐张绝缘子串的安装 ,已包括在软母线安装定额内。 第3.3.2条 支持绝缘子安装分别按安装在户内、户外、单孔、双孔、四孔固定,以“个”为 计量单位。 第3.3.3条 穿墙套管安装不分水平、垂直安装,均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3.3.4条 软母线安装,指直接由耐张绝缘子串悬挂部分,按软母线截面大小分别以“跨/ 三相”为计量单位。设计跨距不同时,不得调整。导线、绝缘子、线夹、弛度调节金具等均 按施工图设计用量加定额规定的损耗率计算。 第3.3.5条 软母线引下线,指由T型线夹或并沟线夹从软母线引向设备的连接线,以“组 ”为计量单位,每三相为一组;软母线经终端耐张线夹引下(不经T型线夹或并沟线夹引下)与 设备连接的部分均执行引下线定额,不得换算。 第3.3.6条 两跨软母线间的跳引线安装,以“组”为计量单位,每三相为一组。不论两端的 耐张线夹是螺栓式或压接式,均执行软母线跳线定额,不得换算。 第3.3.7条 设备连接线安装,指两设备间的连接部分。不论引下线、跳线、设备连接线,均 应分别按导线截面、三相为一组计算工程量。 第3.3.8条 组合软母线安装,按三相为一组计算。跨距(包括水平悬挂部分和两端引下部分 之和)系以45m以内考虑,跨度的长与短不得调整。导线、绝缘子、线夹、金具按施工图设计 用量加定额规定的损耗率计算。 第3.3.9条 软母线安装预留长度按表3.3.9计算。 表3.3.9 软母线安装预留长度 单位:m/根
第3.3.10条 带型母线安装及带型母线引下线安装包括铜排、铝排,分别以不同截面和片数 以“m/单相”为计量单位。母线和固定母线的金具均按设计用量加损耗率计算。 第3.3.11条 钢带型母线安装,按同规格的铜母线定额执行,不得换算。 第3.3.12条 母线伸缩接头及铜过渡板安装均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3.3.13条 槽型母线安装以“m/单相”为计量单位。槽型母线与设备连接分别以连接不同 的设备以“台”为计量单位。槽型母线及固定槽型母线的金具按设计用量加损耗率计算。壳 的大小尺寸以“m”为计量单位,长度按设计共箱母线的轴线长度计算。 第3.3.14条 低压(指380v以下)封闭式插接母线槽安装分别按导体的额定电流大小以“m”为 计量单位,长度按设计母线的轴线长度计算,分线箱以“台”为计量单位,分别以电流大小 按设计数量计算。 第3.3.15条 重型母线安装包括铜母线、铝母线,分别按截面大小以母线的成品重量以 “t”为计量单位。 第3.3.16条 重型铝母线接触面加工指铸造件需加工接触面时,可以按其接触面大小,分别 以“片/单相”为计量单位。 第3.3.17条 硬母线配置安装预留长度按表3.3.17的规定计算。 表3.3.17 硬母线配置安装预留长度 单位:m/根
第3.3.18条 带型母线、槽型母线安装均不包括支持瓷瓶安装和钢构件配置安装,其工程量 应分别按设计成品数量执行本册相应定额。 第四节 控制设备及低压电器 第3.4.1条 控制设备及低压电器安装均以“台”为计量单位。以上设备安装均末包括基础槽 钢、角钢的制作安装,其工程量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3.4.2条 铁构件制作安装均按施工图设计尺寸,以成品重量“㎏”为计量单位。 第3.4.3条 网门、保护网制作安装,按网门或保护网设计图示的框外围尺寸,以“m2”为计 量单位。 第3.4.4条 盘柜配线分不同规格,以“m”为计量单位。 第3.4.5条 盘、箱、柜的外部进出线预留长度按表3.4.5计算。 表3. 4. 5 盘、箱、柜的外部进出线预留长度 单位:m/根
第3.4.6条 配电板制作安装及包铁皮,按配电板图示外形尺寸,以“m2”为计量单位。 第3.4.7条 焊(压)接线端子定额只适用于导线,电缆终端头制作安装定额中已包括压接线端 子,不得重复计算。 第3.4.8条 端子板外部接线按设备盘、箱、柜、台的外部接线图计算,以“个头”为计量单 位。 第3.4.9条 盘、柜配线定额只适用于盘上小设备元件的少量现场配线,不适用于工厂的设备 修、配、改工程。 第五节 蓄 电 池 第3.5.1条 铅酸蓄电池和碱性蓄电池安装,分别按容量大小以单体蓄电池“个”为计量单位 ,按施工图设计的数量计算工程量。定额内已包括了电解液的材料消耗,执行时不得调整。 第3.5.2条 免维护蓄电池安装以“组件”为计量单位,其具体计算如下例: 某项工程设计一组蓄电池为220V/500A·h,由12V的组件18个组成,那么就应该套用 12V/500A·h的定额18组件。 第3.5.3条 蓄电池充放电按不同容量以“组”为计量单位。 第六节 电机及滑触线安装 第3.6.1条 发电机、调相机、电动机的电气检查接线,均以“台” 为计量单位。直流发电 机组和多台一串的机组,按单台电机分别执行定额。 第3.6.2条 起重机上的电气设备、照明装置和电缆管线等安装均执行本册的相应定额。 第3.6.3条 滑触线安装以“m/单相”为计量单位,其附加和预留长度按表3.6.3的规定计算 。 表3.6.3 滑触线安装附加和预留长度 单位:m/根
第3.6.4条 电气安装规范要求每台电机接线均需要配金属软管,设计有规定的按设计规格和 数量计算,设计没有规定的,平均每台电机配相应规格的金属软管1.25m和与之配套的金属软 管专用活接头。 第3.6.5条 本章的电机检查接线定额,除发电机和调相机外,均不包括电机干燥,发生时其 工程量应按电机干燥定额另行计算。电机干燥定额系按一次干燥所需的工、料、机消耗量考 虑的,在特别潮湿的地方,电机需要进行多次干燥,应按实际干燥次数计算。在气候干燥、 电机绝缘性能良好、符合技术标准而不需要干燥时,则不计算干燥费用。实行包干的工程, 可参照以下比例,由有关各方协商而定。 1.低压小型电机3kW以下按25%的比例考虑干燥。 2.低压小型电机3kW以上至220kW按30%~50%考虑干燥。 3.大中型电机按100%考虑一次干燥。 第3.6.6条 电机解体检查定额,应根据需要选用。如不需要解体时,可只执行电机检查接线 定额。 第3.6.7条 电机定额的界线划分:单台电机重量在3t以下的为小型电机;单台电机重量在 3t以上至30t以下的为中型电机;单台电机重量在30t以上的为大型电机。 第3.6.8条 小型电机按电机类别和功率大小执行相应定额,大、中型电机不分类别一律按电 机重量执行相应定额。 第3.6.9条 与机械同底座的电机和装在机械设备上的电机安装执行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 程》的电机安装定额;独立安装的电机执行本册的电机安装定额。 第七节 电 缆 第3.7.1条 直埋电缆的挖、填土(石)方,除特殊要求外,可按表3.7.1计算土方量,执行建筑 工程定额的相关项目。 表3.7.1 直埋电缆的挖、填土(石)方量
注:①两根以内的电缆沟,系按上口宽度600mm、下口宽度400mm、深度900mm计算的常规土方 量(深度按规范的最低标准); ②每增加一根电缆,其宽度增加170mm; ③以上土方量系按埋深从自然地坪起算,如设计埋深超过900mm时,多挖的土方量应另行计算 。 第3.7.2条 电缆沟盖板揭、盖定额,按每揭或每盖一次以延长米计算,如又揭又盖,则按两 次计算。 第3.7.3条 电缆保护管长度,除按设计规定长度计算外,遇有下列情况,应按以下规定增加 保护管长度: 1.横穿道路,按路基宽度两端各增加2m。 2.垂直敷设时,管口距地面增加2m。 3.穿过建筑物外墙时,按基础外缘以外增加1m。 4.穿过排水沟时,按沟壁外缘以外增加1m。 第3.7.4条 电缆保护管埋地敷设,其土方量凡有施工图注明的,按施工图计算;无施工图的 ,一般按沟深0.9m、沟宽按最外边的保护管两侧边缘外各增加0.3m工作面计算。 第3.7.5条 电缆敷设按单根以延长米计算,一个沟内(或架上)敷设三根各长100m的电缆,应 按300m计算,以此类推。 第3.7.6条 电缆敷设长度应根据敷设路径的水平和垂直敷设长度,按表3.7.6规定增加附加 长度。 第3.7.7条 电缆终端头及中间头均以“个”为计量单位。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均按一根电缆 有两个终端头考虑。中间电缆头设计有图示的,按设计确定;设计没有规定的,按实际情况 计算(或按平均250m一个中间头考虑)。 第3.7.8条 桥架安装,以“10m”为计量单位。 第3.7.9条 吊电缆的钢索及拉紧装置,应按本册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3.7.10条 钢索的计算长度以两端固定点的距离为淮,不扣除拉紧装置的长度。 第3.7.11条 电缆敷设及桥架安装,应按定额说明的综合内容范围计算。 表3.7.6 电缆敷设的附加长度
注:电线附加及预留的长度是电缆敷设长度的组成部分,应计入电缆长度工程量之内。 第八节 防雷及接地装置 第3.8.1条 接地极制作安装以“根”为计量单位,其长度按设计长度计算,设计无规定时, 每根长度按2.5m计算。若设计有管帽时,管帽另按加工件计算。 第3.8.2条 接地母线敷设,按设计长度以“m”为计量单位计算工程量。接地母线、避雷线 敷设,均按延长米计算,其长度按施工图设计水平和垂直规定长度另加3.9%的附加长度(包 括转弯、上下波动、避绕障碍物、搭接头所占长度)计算。计算主材费时应另增加规定的损耗 率。 第3.8.3条 接地跨接线以“处”为计量单位,按规程规定凡需作接地跨接线的工程内容,每 跨接一次按一处计算,户外配电装置构架均需接地,每副构架按“一处”计算。 第3.8.4条 避雷针的加工制作、安装,以“根”为计量单位,独立避雷针安装以“基”为计 量单位。长度、高度、数量均按设计规定。独立避雷针的加工制作应执行“一般铁件”制作 定额或按成品计算。 第3.8.5条 半导体少长针消雷装置安装以“套”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安装高度分别执行相应 定额。装置本身由设备制造厂成套供货。 第3.8.6条 利用建筑物内主筋作接地引下线安装以“10m”为计量单位,每一柱子内按焊接 两根主筋考虑,如果焊接主筋数超过两根时,可按比例调整。 第3.8.7条 断接卡子制作安装以“套”为计量单位,按设计规定装设的断接卡子数量计算, 接地检查井内的断接卡子安装按每井一套计算。 第3.8.8条 高层建筑物屋顶的防雷接地装置应执行“避雷网安装”定额,电缆支架的接地线 安装应执行“户内接地母线敷设”定额。 第3.8.9条 均压环敷设以“m”为单位计算,主要考虑利用圈梁内主筋作均压环接地连线, 焊接按两根主筋考虑,超过两根时,可按比例调整。长度按设计需要作均压接地的圈梁中心 线长度,以延长米计算。 第3.8.10条 钢、铝窗接地以“处”为计量单位(高层建筑六层以上的金属窗设计一般要求接 地),按设计规定接地的金属窗数进行计算。 第3.8.11条 柱子主筋与圈梁连接以“处”为计量单位,每处按两根主筋与两根圈梁钢筋分 别焊接连接考虑。如果焊接主筋和圈梁钢筋超过两根时,可按比例调整,需要连接的柱子主 筋和圈梁钢筋“处”数按规定设计计算。 第九节 10kV以下架空配电线路 第3.9.1条 工地运输,是指定额内未计价材料从集中材料堆放点或工地仓库运至杆位上的工 程运输,分人力运输和汽车运输,以“吨公里”为计量单位。 运输量计算公式:工程运输量=施工图用量×(1+损耗率) 预算运输重量=工程运输量十包装物重量(不需要包装的可不计算包装物重量) 运输重量可按表3.9.1的规定进行计算。 表3.9.1 运输重量表
注:①W为理论重量;②末列入者均按净重计算。 第3.9.2条 无底盘、卡盘的电杆坑,其挖方体积: V=0.8×0.8×h 式中 h—坑深(m)。 第3.9.3条 电杆坑的马道土、石方量按每坑0.2m3计算。 第3.9.4条 施工操作裕度按底拉盘底宽每边增加0.1m。
第3.9.4条 各类土质的放坡系数按表3.9.5计算:
第3.9.6条 冻土厚度大于300nm时,冻土层的挖方量按挖坚土定额乘以系数2.5。其他土层仍 按土质性质执行定额。 第3.9.7条 土方量计算公式: V=h/6×[ab+(a+a1)×(b+b1)+a1×b1]
式中 V — 土(石)方体积(m3); 第3.9.8条 杆坑土质按一个坑的主要土质而定,如一个坑大部分为普通土,少量为坚土, 则该坑应全部按普通土计算。 第3.9.9条 带卡盘的电杆坑,如原计算的尺寸不能满足卡盘安装时,因卡盘超长而增加的土 (石)方量另计。 第3.9.10条 底盘、卡盘、拉线盘按设计用量以“块”为计量单位。 第3.9.11条 杆塔组立,分别杆塔形式和高度按设计数量以“根”为计量单位。 第3.9.12条 拉线制作安装按施工图设计规定,分别不同形式,以“组”为计量单位。 第3.9.13条 拉线安装按施工图设计规定,分不同形式和截面,以“根”为计量单位,定额 按单根拉线考虑,若安装V型、Y型或双拼型拉线时,按2根计算。拉线长度按设计全根长度计 算,设计无规定时可按表3.9.13计算。 表3.9.13 拉线长度 单位:m/根
第3.9.13条 导线架设,分别导线类型和不同截面以“km/单线”为计量单位计算。导线 预留长度按表3.9.14的规定计算。 表3.9.14 导线预留长度 单位:m/根
导线长度按线路总长度和预留长度之和计算。计算主材费时应另增加规定的损耗率。 第3.9.15条 导线跨越架设,包括越线架的搭、拆和运输以及因跨越(障碍)施工难度增加而 增加的工作量,以“处”为计量单位。每个跨越间距按50m以内考虑,大于50m而小于100m时 按2处计算,以此类推。在计算架线工程量时,不扣除跨越档的长度。 第3.9.16条 杆上变配电设备安装以“台”或“组”为计量单位,定额内包括杆和钢支架及 设备的安装工作,但钢支架主材、连引线、线夹金具等应按设计规定另行计算,设备的接地 安装和调试应按本册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十节 电气调整试验
括在相应定额的系统调试之内,不得重复计算。绝缘子和电缆等单体试验,只在单独试验时 使用。在系统调试定额中各工序的调试费用如需单独计算时,可按表3.10.1所列比例计算。 表3.10.1 电气调试系统各工序的调试费用
第3.10.2条 电气调试所需的电力消耗已包括在定额内,一般不另计算。但10kW以上电机及 发电机的启动调试用的蒸气、电力和其他动力能源消耗及变压器空载试运转的电力消耗,另 行计算。 第3.10.3条 供电桥回路的断路器、母线分段断路器,均按独立的送配电设备系统计算调试
费。 则应按两个系统计算。 第3.10.5条 送配电设备系统调试,适用于各种供电回路(包括照明供电回路)的系统调试。 凡供电回路中带有仪表、继电器、电磁开关等调试元件的(不包括闸刀开关、保险器),均按 调试系统计算。移动式电器和以插座连接的家电设备业经厂家调试合格、不需要用户自调的 设备均不应计算调试费用。 第3.10.6条 变压器系统调试,以每个电压侧有一台断路器为准。多于一个断路器的按相应 电压等级送配电设备系统调试的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3.10.7条 干式变压器、油浸电抗器调试,执行相应容量变压器调试定额乘以系数0.8。 第3.10.8条 特殊保护装置,均以构成一个保护回路为一套,其工程量计算规定如下(特殊保 护装置未包括在各系统调试定额之内,应另行计算): 1.发电机转子接地保护,按全厂发电机共用一套考虑。 2.距离保护,按设计规定所保护的送电线路断路器台数计算。 3.高频保护,按设计规定所保护的送电线路断路器台数计算。 4.零序保护,按发电机、变压器、电动机的台数或送电线路断路器的台数计算。 5.故障录波器的调试,以一块屏为一套系统计算。 6.失灵保护,按设置该保护的断路器台数计算。 7.失磁保护,按所保护的电机台数计算。 8.变流器的断线保护,按变流器台数计算。 9.小电流接地保护,按装设该保护的供电回路断路器台数计算。 10.保护检查及打印机调试,按构成该系统的完整回路为一套计算。 第3.10.9条 自动装置及信号系统调试,均包括继电器、仪表等元件本身和二次回路的调整 试验,具体规定如下: 1.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按连锁机构的个数确定备用电源自投装置系统数。一个备用厂用 变压器,作为三段厂用工作母线备用的厂用电源,计算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调试时,应为 三个系统。装设自动投入装置的两条互为备用的线路或两台变压器,计算备用电源自动投入 装置调试时,应为两个系统。备用电动机自动投入装置亦按此计算。 2.线路自动重合闸调试系统,按采用自动重合闸装置的线路自动断路器的台数计算系统数。 3.自动调频装置的调试,以一台发电机为一个系统。 4.同期装置调试,按设计构成一套能完成同期并车行为的装置为—个系统计算。 5.蓄电池及直流监视系统调试,一组蓄电池按一个系统计算。 6.事故照明切换装置调试,按设计能完成交直流切换的一套装置为一个调试系统计算。 7.周波减负荷装置调试,凡有一个周率继电器,不论带几个回路,均按一个调试系统计算。 8.变送器屏以屏的个数计算。 9.中央信号装置调试,按每一个变电所或配电室为一个调试系统计算工程量。 第3.10.10条 接地网的调试规定如下: 1.接地网接地电阻的测定。一般的发电厂或变电站连为一体的母网,按一个系统计算;自成 母网不与厂区母网相连的独立接地网,另按一个系统计算。大型建筑群各有自己的接地网(接 地电阻值设计有要求),虽然在最后也将各接地网联在一起,但应按各自的接地网计算,不能 作为一个网,具体应按接地网的试验情况而定。 2.避雷针接地电阻的测定。每一避雷针均有单独接地网(包括独立的避雷针、烟囱避雷针等 )时,均按一组计算。 3.独立的接地装置按组计算。如一台柱上变压器有一个独立的接地装置,即按一组计算。 第3.10.11条 避雷器、电容器的调试,按每三相为一组计算;单个装设的亦按一组计算, 上述设备如设置在发电机、变压器、输、配电线路的系统或回路内,仍应按相应定额另外计 算调试费用。 第3.10.12条 高压电气除尘系统调试,按一台升压变压器、一台机械整流器及附属设备为 一个系统计算,分别按除尘器m2范围执行定额。 第3.10.13条 硅整流装置调试,按一套硅整流装置为一个系统计算。 第3.10.14条 普通电动机的调试,分别按电机的控制方式、功率、电压等级,以“台”为 计量单位。 第3.10.15条 可控硅调速直流电动机调试以“系统”为计量单位,其调试内容包括可控硅 整流装置系统和直流电动机控制回路系统两个部分的调试。 第3.10.16条 交流变频调速电动机调试以“系统”为计量单位,其调试内容包括变频装置 系统和交流电动机控制回路系统两个部分的调试。 第3.10.17条 微型电机系指功率在0.75kW以下的电机,不分类别,一律执行微电机综合调 试定额,以“台”为计量单位。电机功率在0.75kW以上的电机调试应按电机类别和功率分别 执行相应的调试定额。 第3.10.18条 一般的住宅、学校、办公楼、旅馆、商店等民用电气工程的供电调试应按下 列规定: 1.配电室内带有调试元件的盘、箱、柜和带有调试元件的照明主配电箱,应按供电方式执行 相应的“配电设备系统调试”定额。 2.每个用户房间的配电箱(板)上虽装有电磁开关等调试元件,但如果生产厂家已按固定的常 规参数调整好,不需要安装单位进行调试就可直接投人使用的,不得计取调试费用。 3.民用电度表的调整校验属于供电部门的专业管理,一般皆由用户向供电局订购调试完毕的 电度表,不得另外计算调试费用。 第3.10.19条 高标准的高层建筑、高级宾馆、大会堂、体育馆等具有较高控制技术的电气 工程(包括照明工程),应按控制方式执行相应的电气调试定额。 第十一节 配管配线 第3.11.1条 各种配管应区别不同敷设方式、敷设位置、管材材质、规格,以“延长米”为 计量单位,不扣除管路中间的接线箱(盒)、灯头盒、开关盒所占长度。 第3.11.2条 定额中未包括钢索架设及拉紧装置、接线箱(盒)支架的制作安装,其工程量应 另行计算。 第3.11.3条 管内穿线的工程量,应区别线路性质、导线材质、导线截面,以单线“延长米 ”为计量单位计算。线路分支接头线的长度已综合考虑在定额中,不得另行计算。 照明线路中的导线截面大于或等于6mm2以上时,应执行动力线路穿线相应项目。 第3.11.4条 线夹配线工程量,应区别线夹材质(塑料、瓷质)、线式(两线、三线)、敷设位 置(在木、砖、混凝土)以及导线规格,以线路“延长米”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3.11.5条 绝缘子配线工程量,应区别绝缘子形式(针式、鼓形、蝶式)、绝缘子配线位置 (沿屋架、梁、柱、墙,跨屋架、梁、柱、木结构、顶棚内、砖、混凝土结构,沿钢支架及钢 索)、导线截面积,以线路“延长米”为计量单位计算. 绝缘子暗配,引下线按线路支持点至天棚下缘距离的长度计算。 第3.11.6条 槽板配线工程量,应区别槽板材质(木质、塑料)、配线位置(木结构、砖、混凝 土)、导线截面、线式(二线、三线),以线路“延长米”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3.11.7条 塑料护套线明敷工程量,应区别导线截面、导线芯数(二芯、三芯)、敷设位置 (木结构、砖混凝土结构、沿钢索),以线路“延长米”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3.11.8条 线槽配线工程量,应区别导线截面,以单根线路“延长米”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3.11.9条 钢索架设工程量,应区别圆钢、钢索直径(ф6、ф9),按图示墙(柱)内缘距离 ,以“延长米”为计量单位计算,不扣除拉紧装置所占长度。 第3.11.10条 母线拉紧装置及钢索拉紧装置制作安装工程量,应区别母线截面、花篮螺栓 直径(12、16、18)以“套”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3.11.11条 车间带形母线安装工程量,应区别母线材质(铝、铜)、母线截面、安装位置 (沿屋架、梁、柱、墙,跨屋架、梁、柱)以“延长米”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3.11.12条 动力配管混凝土地面刨沟工程量,应区别管子直径,以“延长米”为计量单 位计算。 第3.11.13条 接线箱安装工程量,应区别安装形式(明装、暗装)、接线箱半周长,以“个 ”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3.11.14条 接线盒安装工程量,应区别安装形式(明装、暗装、钢索上)以及接线盒类型 ,以“个”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3.11.15条 灯具、明、暗开关、插座、按钮等的预留线,已分别综合在相应定额内,不 另行计算。 配线进入开关箱、柜、板的预留线,按表3.11.15规定的长度,分别计入相应的工程量。 表3.11.15 配线进入箱、柜、板的预留线(每一根线)
第3.12.1条 普通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灯具的种类、型号、规格以“套”为计量单位
计算。 以及灯体直径和灯体垂吊长度,以“套”为计量单位计算。灯体直径为装饰物的最大外缘直 径,灯体垂吊长度为灯座底部到灯梢之间的总长度。 第3.12.3条 吸顶式艺术装饰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区别不同 装饰物、吸盘的几何形状、灯体直径、灯体周长和灯体垂吊长度,以“套”为计量单位计算 。灯体直径为吸盘最大外缘直径;灯体半周长为矩形吸盘的半周长;吸顶式艺术装饰灯具的 灯体垂吊长度为吸盘到灯梢之间的总长度。 第3.12.4条 荧光艺术装饰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区别不同安 装形式和计量单位计算。 1. 组合荧光灯光带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区别安装形式、灯管数 量,以“延长米”为计量单位计算。灯具的设计数量与定额不符时可以按设计量加损耗量调 整主材。 2.内藏组合式灯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区别灯具组合形式,以“延 长米”为计量单位。灯具的设计数量与定额不符时,可根据设计数量加损耗量调整主材。 3.发光棚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以“m2”为计量单位,发光棚灯具 按设计用量加损耗量计算。 4.立体广告灯箱、荧光灯光沿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以“延长米”为计 量单位。灯具设计用量与定额不符时,可根据设计数量加损耗量调整主材. 第3.12.5条 几何形状组合艺术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区别不 同安装形式及灯具的不同形式,以“套”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3.12.6条 标志、诱导装怖灯具安装的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区别不 同安装形式,以“套”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3.12.7条 水下艺术装饰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区别不同安 装形式,以“套”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3.12.8条 点光源艺术装饰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区别不同 安装形式、不同灯具直径,以“套”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3.12.9条 草坪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集所示,区别不同安装形式, 以“套”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3.12.10条 歌舞厅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根据装饰灯具示意图所示,区别不同灯具形式 ,分别以“套”、“延长米”、“台”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3.12.11条 荧光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灯具的安装形式、灯具种类、灯管数量,以 “套”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3.12.12条 工厂灯及防水防尘灯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不同安装形式,以“套”为计量 单位计算。 第3.12.13条 工厂其他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不同灯具类型、安装形式、安装高度, 以“套”、“个”、“延长米”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3.12.14条 医院灯具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灯具种类,以“套”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3.12.15条 路灯安装工程,.应区别不同臂长,不同灯数,以“套”为计量单位计算。 工厂厂区内、住宅小区内路灯安装执行本册定额,城市道路的路灯安装执行《市政工程计价 定额》。 第3.12.16条 开关、按钮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开关、按钮安装形式,开关、按钮种类, 开关极数以及单控与双控,以“套”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3.12.17条 插座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电源相数、额定电流、插座安装形式、插座插孔 个数,以“套”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3.12.18条 安全变压器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安全变压器容量,以“台”为计量单位计 算。 第3.12.19条 电铃、电铃号码牌箱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电铃直径、电铃号牌箱规格(号 ),以“套”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3.12.20条 门铃安装工程量计算,应区别门铃安装形式,以“个”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3.12.21条 风扇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风扇种类,以“台”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3.12.22条 盘管风机三速开关、请勿打扰灯,须刨插座安装的工程量,以“套”为计量 单位计算。 第十三节 电梯电气装置 第3.13.1条 交流手柄操纵或按钮控制(半自动)电梯电气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电梯层数、 站数,以“部”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3.13.2条 交流信号或集选控制(自动)电梯电气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电梯层数、站数, 以“部”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3.13.3条 直流信号或集选控制(自动)快速电梯电气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电梯层数、站 数,以“部”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3.13.4条 直流集选控制(自动)高速电梯电气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电梯层数、站数,以 “部”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3.13.5条 小型杂物电梯电气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电梯层数、站数,以“部”为计量单 位计算。 第3.13.6条 电厂专用电梯电气安装的工程量,应区别配合锅炉容量,以“部”为计量单位 计算。 第3.13.6条 电梯增加厅门、自动轿厢门及提升高度的工程量,应区别电梯形式、增加自动 轿厢门数量、增加提升高度,分别以“个”、“延长米”为计量单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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