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静置设备制作工程
虑制造公差)以“m3”表示,不扣除内部附件所占体积。“金属净重量”是指以制造 图示尺寸计算的金属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第6.1.2条 金属容器、塔器、热交换器的设备重量,以金属净重量“t”为计量 单位,不扣除开孔割除部分的重量;不包括外部附件(人、手孔,接管,鞍座,支座
)和内部防腐、刷油、绝缘及填充物的重量。塔器的工程量应包括基础模块的重量。 第6.1.4条 计算材料消耗量时,应以金属净重量区分各结构组成部分的材质,按定 额规定的主材利用率分别计算。 第6.1.5条 鞍座、支座制作,按制造图纸的金属净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第6.1.6条 人孔、手孔、各种接管制作,按图纸规定的规格、设计压力,以“个 ”为计量单位。 第6.1.7条 设备法兰制作,按设计压力、公称直径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6.1.8条 地脚螺栓制作,按螺栓直径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6.1.9条 定额中金属容器、塔器、热交换器分别为碳钢、低合金钢、不锈钢材质 ,除超低碳不锈钢执行不锈钢定额乘以系数1.35外,其余材质均不得调整定额。如 设计采用复合钢板时,按复合层的材质执行相应定额项目。 第6.1.10条 当碳钢、不锈钢平底平盖容器有折边时,执行椭圆形封头容器相应定 额项目;当碳钢、不锈钢锥底平盖容器有折边时执行锥底椭圆封头容器相应定额项 目。 第6.1.11条 无折边球形双封头容器制作,执行同类材质的锥底椭圆封头容器相应 定额项目。 第6.1.12条 碟形封头容器制作,执行椭圆形封头容器相应定额项目。 第6.1.13条 矩形容器执行平底平盖定额乘以系数1.1。 第6.1.14条 金属容器已综合考虑了简单内件和复杂内件的含量,除带有内角钢圈 、筛板、栅板等特殊形式的内件,执行填料塔相应定额项目外,其余均不得调整。
第6.1.15条 夹套式容器按内外容器的容积分别执行相应定额项目乘以系数1.1。
第6.1.17条 当碳钢椭圆双封头容器设计压力PN大于1.6MPa时,执行低合金容器定 额相应项目。当不锈钢椭圆双封头容器设计压力PN大于1.6MPa时,定额乘以系数 1.1。 第6.1.18条 塔器内件采用特殊材质时,其内件应另行计算。 第6.1.19条 碳钢塔的内件为不锈钢时,其内件价格另行计算,其余部分执行填料 塔相应定额项目乘以系数0.9。 第6.1.20条 当塔器设计压力PN大于1.6MPa时执行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1。 第6.1.21条 组合塔(两个以上封头组成的塔)应按多个塔计算塔的个数按各组段计 算,并按每个塔段重量分别执行相应定额项目。 第6.1.22条 定额中热交换器管径均按φ25mm考虑。当管径小于φ25mm时定额乘以 系数1.1,当管径大于φ25mm时定额乘以系数0.95。 第6.1.23条 热交换器如要求胀接加焊接再焊胀时,执行胀接定额乘以系数1.15。 第6.1.24条 当热交换器压力PN大于1.6MPa时,执行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08。
第二节 静置设备安装工程
第6.2.1条 “分片设备组装”和“分段设备组对”项目内均不包括设备吊装就位工 作内容,应按“设备整体安装”定额另行计算。 第6.2.2条 分片、分段设备安装,根据设备名称、不同材质、焊接形式、设备直径 等条件,按设备金属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第6.2.3条 “设备金属重量”包括设备本体以及随设备供货的内部固定件、设备开 口件、加强板、裙座、支座等全部金属件的重量。但不包括设备填充、内衬、塔盘 和内部可拆件、外部梯子、平台、栏杆以及采用立装法施工的内件重量。 第6.2.4条 分片分段组装定额不适用于散装供货螺栓组对的设备组装。 第6.2.5条 分段容器是按两段一道口取定,分段塔器是按三段两道口取定,如实际 到货状态与定额不同时,应按定额规定调整。 第6.2.6条 不同材质的分片、分段设备组装,应核定额有关规定调整。 第6.2.7条 整体设备安装应根据设备类型、基础标高、设备重量范围分别以“台 ”为计量单位。 第6.2.8条 整体设备安装的“基础标高”是指以设计正负零为基准,至设备底座安 装标高点的吊装高度范围。 第6.2.9条 整体设备安装的“设备重量范围”是指整体设备的本体、附件、吊耳、 绝缘、内衬以及随设备一次吊装的管线、梯子、平台、栏杆和吊装加固件等的全部 重量,但不包括立式安装的塔盘和填充物的重量。 第6.2.10条 整体设备安装定额中基础标高在10m以内、设备吊装重量达到80t,基 础标高在10m以上至20m以内、设备吊装重量达到60t,基础标高在20m以上、设备吊 装重量达到40t时,均选用格架式金属抱杆吊装。若实际采用的吊装机具和吊装方法
与定额不同时,不得调整。但超出定额范围以外的设备吊装,经批准可按实际计算。 第6.2.12条 热交换器安装项目内不包括抽芯检验,如需要抽芯检验时,可按设备 重量执行“热交换器地面抽芯检查”定额,以“t”为计量单位。 第6.2.13条 塔盘安装,按塔盘形式和设备直径以“层”为计量单位。 第6.2.14条 塔内固定件安装,按设备直径以“层”为计量单位。 第6.2.15条 塔内衬合金板,区分不同的构造部位,按合金板的重量以“t”为计 量单位。 第6.2.16条 设备填充,按填充物的种类、材质、排列形式和规格,以“t”为计 量单位。 第6.2.17条 空气冷却器管束(翅片)安装,按设备重量以“片”为计量单位;构架
安装,按金属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风机安装,按设备重量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6.2.19条 电解槽安装,按设备构造形式,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设备重量 按以下规定计算: 1.钢框架底座、玻璃钢盖电解槽安装,包括底座、阴极箱、阳极板、上盖、底部绝 缘瓷瓶等全部构件的重量。 2.混凝土槽底、盖电解槽安装,包括壳体、阴极箱、阳极石墨、槽向导板(电解铜 )等全部金属、非金属件的重量。 第6.2.20条 电除雾器、电除尘器安装,按设备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第6.2.21条 玻璃钢电除雾器的设备重量包括: 1.玻璃钢整体结构包括壳体、集酸极板、出入口罩、料斗、导料叶片、整流板、绝 缘子室及内件的重量,不包括内部件衬铝板的重量。 2.金属结构包括柱、支架、支撑、操作平台、梯子、栏杆以及连接各部的加强板、 螺栓等金属总重量。 第6.2.22条 碳钢管式电除雾器的设备重量包括设备壳体、沉淀板、上下分布板、电 晕、电极内框架、顶盖、绝缘箱及其内部金属件的总重量,不包括壳体衬铅和内衬 砖的重量。 第6.2.23条 电除尘器的设备重量包括: 1.壳体包括:外壳、支座、梯子、平台、栏杆、端板、中尾泛进出口喇叭、保温箱 以及附件和外部蒸汽加热管的总重量。 2.阴阳极及排灰装置包括:内部各种结构支梁、吊架、阴极板、阳极板、螺旋输送 装置等的总重量。 第6.2.24条 设备在基础上安装需要二次灌浆时,执行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 程》相应定额。 第三节 设备压力试验与设备清洗、钝化、脱脂
第6.3.1条 “设备压力”是指设计压力;“设备容积”是以设计图纸的标准为依据 ,如图纸无标注时,则按图纸尺寸以“m3”计算,不扣除设备内部附件所占体积。 第6.3.2条 容器、反应器、塔器、热交换器设备水压试验和气密试验,根据设备容 积和压力,以“台”为计量单位。设备水压试验项目内已包括水压试验临时水管线 (含阀门、管件)的敷设与拆除。定额内已列入管材、阀门、管件的材料摊销量,不 得再计算水压试验的措施工程量及材料摊销量。 第6.3.3条 设备水冲洗、压缩空气吹洗、蒸汽吹洗,根据设备类型和容积以“台 ”为计量单位。设备压缩空气吹洗和蒸汽吹洗措施用消耗材料摊销应不分数量以 “次”为计量单位。 第6.3.4条 设备酸洗钝化,根据设备材质和容积,以“台”为计量单位。设备酸 洗钝化措施用消耗量摊销,按容积以“次”为计量单位,另行计算。 第6.3.5条 焊缝酸洗钝化,区分不同材质以“m”为计量单位。
第6.3.6条 设备脱脂,根据设备类型、脱脂材料和设备直径,以“m2”为计量单位。 第6.3.8条 设备压力试验与设备清洗、钝化、脱脂项目内所有临时措施的摊销次数 及每次(或每台)的摊销量均为综合取定,不得调整。
第四节 设备制作安装其他项目 第6.4.1条 金属抱杆的选用: 1.根据设备吊装重量与吊装高度,按照本定额规定的范围选用金属抱杆。 2.金属抱杆规格的选定,应以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为依据。 3.金属抱杆的选用以抱杆起重量为依据,金属抱杆的高度只作参考,不作为取定的 依据。 第6.4.2条 金属抱杆的安装、拆除、移位及抱杆台次使用费均按单金属抱杆,以 “座”为计量单位。如采用双金属抱扦时,应按规定进行调整。 第6.4.3条 金属抱杆的安装、拆除,不论采用那种施工方案,均不得调整。定额内 不包括拖拉坑埋设。 第6.4.4条 金属抱杆水平位移的次数应以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为计算依据,水平 移位的距离可按设备平面布置图测算,每移位15m计算一次水平移位(不足15m的按 15m计算),当移位距离累计达到或等于60m时,按新立一座抱杆计算,移位次数应为 (n—1)次。一次移位距离大于或等于60m时,在计算新立一座抱杆后,不再执行移位定额。 第6.4.5条 金属抱杆每安装、拆除一次,可计取一次台次使用费。同一规格的金属 抱杆在一个装置内最多只能计算三次台次使用费。 第6.4.6条 金属抱杆水平移位距离累计达到或超过60m及一次移位达到或超过60m, 均应分别按新立一座抱杆计算台次使用费,但不再计算辅助抱杆台次使用费。 第6.4.7条? 拖拉坑挖埋的计算,应根据承受能力,按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以“个 ”为计量单位。若实际采用的埋件与定额不同时,埋件材料费可以换算,其余不得 调整。 第6.4.8条 吊耳的数量以审批后的施工方案为依据,按荷载能力以“个”为计量 单位。 第6.4.9条 吊耳的构造形式与选用的材料,是根据其荷载要求综合取定的,若实际 吊耳选用与定额取定不同时,不得调整。 第6.4.10条 封头压制胎具按胎具直径以“每个封头”为计量单位。铸造胎具适用 于整体封头压制,焊接胎具适用于分片封头压制。 第6.4.11条 筒体卷弧胎具按每台制作设备扣除外部附件的金属重量,以“t”为 计量单位。 第6.4.12条 浮头式热交换器试压胎具,根据热交换器设备直径以“台”为计量单 位。 第6.4.13条 设备分段组装胎具及设备分片组装胎具均按设备金属重量范围以“台 ”为计量单位。 第6.4.14条 设备组装及吊装加固,根据审批后的施工方案以“t”为计量单位。 第6.4.15条 胎具及加固件的定额,均已综合了重复利用和材料回收率,不得调整。 第五节 金属油罐制作安装工程
第6.5.1条 罐本体制作安装定额不包括配件、加热器、胎具、临时加固件和压力试 验等工作内容,应区别不同种类、容量和构造形式,按设计排版图(如无设计排版图 时,可按经过批准的制作下料配板图)所示几何尺寸计算金属重量,以“t”为计量 单位。 第6.5.2条 金属油罐本体的金属重量包括罐底板、罐壁板、罐顶板、角钢圈、支持 圈以及罐体上的搭接、垫板、加强板等的金属重量。 第6.5.3条 金属油罐底板、罐壁板、罐顶板均按几何面积展开计算,不扣除罐体上 的孔洞所占面积。 第6.5.4条 油罐上的梯子、平台、栏杆,应执行“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定额。 第6.5.5条 金属油罐定额不包括型钢圈煨制和擗八字,其工程量应按“工艺金属结 构制作安装”定额另行计算。 第6.5.6条 不锈钢储罐罐本体制作安装工程量计算规则与碳钢油罐的计算规则一致
。 ”、“台”、“t”为计量单位。不锈钢储罐配件安装按定额规定执行。 第6.5.8条 排管式加热器按排管不同长度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6.5.9条 盘管式加热器按长度以“m”为计量单位。 第6.5.10条 加热器连接管主管长度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6.5.11条 加热器制作按不同构造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6.5.12条 油罐水压试验,应区别不同规格以“座”为计量单位。定额包括临时 管线的敷设和拆除,并考虑了材料回收利用和批量施工等因素,不得调整。 第6.5.13条 胎具应区别油罐不同构造、施工方法和规格,以“座”、“套”为计 量单位。 第6.5.14条 油罐组装则临时加固件,按油罐容积以“座”为计量单位。 第6.5.15条 油罐胎具的摊销次数和临时加固件材料摊销量,是根据施工实际综合 测算,并考虑了材料的回收利用取定的,不得调整。 第六节 球形罐组装工程
第6.6.1条 球形罐定额以罐体分片到货现场拼装、就位、焊接为依据。罐体拼装就 位,按罐体不同容积、板厚计算,其重量包括球皮(球壳板)、支柱、拉杆及接管的 短管、加强板等全部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不扣除人孔、接管孔面积所占重量 。罐体上的螺旋梯、平台、栏杆制作安装工程量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6.6.2条 球罐的人孔、接管孔开孔现场组对安装,应根据不同孔径与板厚,以 “套”为计量单位,执行相应定额。 第6.6.3条 球罐组装胎具制作、安装与拆除,应根据不同规格,以“台”为计量 单位。 第6.6.4条 球罐的水压试验,应按球罐不同容积,以“台”为计量单位。定额内包 括了临时水管线敷设与拆除的工作内容。 第6.6.5条 球罐的气密性试验,应按球罐不同容积和设计压力,以“台”为计量单 位。 第6.6.6条 球罐焊接防护棚制作、安装与拆除,应按防护棚的构造形式和球罐不同 容积,以“台”为计量单位,定额考虑了防护棚的回收利用率。 第6.6.7条 球罐整体热处理,应按不同供热方式和球罐不同容积,以“台”为计量 单位。 第6.6.8条 球罐局部预热、后热和无损检验执行本册定额第二章、第九章相应项目 及其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七节 气柜制作安装工程
第6.7.1条 气柜制作安装应根据气柜的结构形式和不同容积,按设计排版图(如无 设计排版图时,可按经过批准的下料配板图)所示几何尺寸计算,以“t”为计量 单位,不扣除孔洞和切角面积所占重量。 第6.7.2条 计算气柜重量时应包括轨道、导轮、法兰的重量,不包括配重块、平台 、梯子、栏杆的重量。 第6.7.3条 气柜组装胎具制作、安装与拆除,应根据气柜结构形式和不同容积,以 “座”为计量单位。 第6.7.4条 螺栓气柜轨道煨弯胎具制作以“套”为计量单位。定额是以单套胎具考 虑的,如根据施工图需要制作多套胎具时,其工程量按公式:1+0.6(N—1)计算。 第6.7.5条 气柜型钢煨弯胎具制作以“套”为计量单位。定额是以单套胎具考虑的 ,如需要制作多套胎具时,其工程量按公式:1+0.4×(N—1)计算. 第6.7.6条 气柜充水、气密、快速升降试验,应根据气柜结构形式和不同容积,以 “座”为计量单位。定额包括临时水管线的敷设、拆除和材料摊销量。 第6.7.7条 配重块安装中混凝土预制块按实有体积以“m3”为计量单位,铸铁块按 实际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若实际采用的配重块与定额不同时,可按实换算配重 块的主材费,其余不得调整。 第八节 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第6.8.1条 各类金属构件的制作安装,均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不扣除孔眼和 切角所占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第6.8.2条 多角形连接筋板重量以图示最长边和最宽边尺寸,按矩形面积计算。 第6.8.3条 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定额内已考虑安装时焊接或螺栓连接增加的重 量,不得另行计算。 第6.8.4条 大型金属结构采用整体或分片、分段安装需要临时加固时,可根据批准 的施工方案计算加固件的工程量,执行“设备整体安装加固件”定额。 第6.8.5条 联合平台是指两台以上设备的平台互相连接组成的便于检修使用的平台 ,计算工程量时应包括平台上的梯子、栏杆、扶手的重量。单台设备操作平台,包 括单台设备上不同空间的几个平台,应分别计算其平台、梯子、栏杆、扶手等相应 项目的工程量。 第6.8.6条 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定额综合考虑了金属结构件内的型材、板材和管 材的比例,定额不得调整。 第6.8.7条 格栅板工程量计算时,不论是焊接或螺栓连接,定额均不得调整。定额 中格栅板考虑原材料供货,现场剪切制作。若系成品供货,除按定额调整外,格栅 板不得计算损耗率,主材价格按定额调整。 第6.8.8条 衍架、框架、管廊等构件在基础上安装,需要二次灌浆时,执行第一册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定额项目。 第6.8.9条 烟囱以直径范围、烟道以构造形式分别按设计排版图所示尺寸计算,不 扣除孔洞和切角所占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第6.8.10条 烟囱、烟道的金属重量包括筒体、弯头、异径过渡段、加强圈、人孔 、清扫孔、检查孔等的全部重量。 第6.8.11条 定额不包括缆绳地锚的埋设,也不包括角钢圈的煨制和烟囱、烟道衬 里的工作内容,其工程量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6.8.12条 漏斗、料仓制作安装,应根据设计排版图所示尺寸,按不同材质和构 造形式,分别以“t”为计量单位,不扣除孔洞和切角所占的重量。定额不包括角钢 圈的煨制和擗八字的工作内容。 第6.8.13条 火炬、排气筒筒体制作组对,应根据不同直径,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 计算,不扣除孔洞所占面积及其配件的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第6.8.14条 型钢塔架与钢管塔架制作安装,应根据塔架的重量范围,按施工图纸 所示尺寸计算,不扣除孔洞和切角所占的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塔架上的平台 、梯子、栏杆应按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第6.8.15条 火炬、排气筒整体吊装,区分不同形式,按火炬、排气筒的高度以 “座”为计量单位。 第6.8.16条 火炬、排气筒整体吊装的加固件,应根据审批后的施工方案,以 “t”为计量单位,执行“设备吊装加固件”定额。 第6.8.17条 火炬头安装应按其直径以“套”为计量单位。 第6.8.18条 钢板组合工字钢(H钢)的制作,应根据板厚和高度,按图示尺寸计算 ,以“t”为计量单位,不扣除孔眼和切角所占重量。 第6.8.19条 型钢圈制作,应根据型钢种类和规格,以“t”为计量单位。 第6.8.20条 型钢圈煨制胎具,应根据胎具规格,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九节 综台辅助项目
第6.9.1条 X(γ)射线焊缝无损探伤,应区别不同板厚,以胶片“张”为计量单位 。拍片张数按设计规定计算的探伤焊缝总长度除以定额取定的胶片有效长度计算, 胶片有效长度为250mm。 第6.9.2条 超声波、磁粉、渗透金属板材对接焊缝探伤,以焊缝长度“m”为计量 单位;金属板材板面探伤,以板材面积“m2”为计量单位。 第6.9.3条 焊接工艺评定、产品试板按设备以“台”为计量单位,不分设备容积和 重量,每台计算一次。 第6.9.4条 钢卷板开卷与平直以金属重量“t”为计量单位,按平直后的金属板材 重量计算。 第6.9.5条 现场组装平台的铺设和拆除应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其搭设方式 ,以“座”为计量单位。 第6.9.6条 焊缝预热后热,应根据板厚不同按实际热处理焊缝长度,以“m”为计 量单位。 第6.9.7条 液化气焊缝预热、后热器具制作,应根据设备类型和容积以“台”为计 量单位。容器、塔器类设备,如容积大于300mm3时,可执行球罐定额。 第6.9.8条 设备整体热处理,应根据设备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第6.9.9条 焊后局热处理,应根据设备板厚以焊缝“m”为计量单位。 第6.9.10条 钢材半成品运输应按运输方式,以“t”为计量单位。定额内的“每 增加1km”是指超出定额范围所增加的运输距离,不包括二次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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