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1条 为统一安装工程量的计算,制订本规则。
第0.0.2条
本规则适用于安装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工程预算及清单工程量,也适用于工程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计算。本规则与《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相配套。作为确定安装工程造价及其消耗量的基础。
第0.0.3条
安装工程量除依据《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及本规则各项规定外,还应依据以下文件:
1.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第0.0.4条
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或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寸为准。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算单位应按以下列规定计算:
1.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
2.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
3.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4.以质量计算的为吨(t)
5.以台(套或件等)计算的为台(套或件等)。
汇总工程量时,其准确度取值:m3、m2、m
以下取两位;t以下取三位;台(套或件等)取整数,两位或三位小数后面的位数按四舍五人法取舍。
第0.0.5条
计算工程量时,应依施工图纸顺序,分部、分项依次计算,并尽可能采用计算表格及计算机计算,简化计算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