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7.1.1条
点型探测器按线制的不同分为多线制与总线制,不分规格、型号、安装方式与位置,以“只”为计量单位。探测器安装包括了探头和底座的安装及本体调试。
第7.1.2条
红外线探测器以“对”为计量单位。红外线探测器是成对使用的,在计算时一对为两只。包括了探头支架安装和探测器的调试、对中。
第7.1.3条
火焰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按线制的不同分为多线制与总线制两种,计算时不分规格、型号,安装方式与位置,以“只”为计量单位。探测器安装包括了探头和底座的安装及本体调试。
第7.1.4条
线形探测器的安装方式按环绕、正弦及直线综合考虑,不分线制及保护形式,以“10m”为计量单位。未包括探测器连接的一只模块和终端,其工程量应按相应项目另行计算。
第7.1.5条
按钮包括消火栓按钮、手动报警按钮、气体灭火起/停按钮,以“只”为计量单位,按照在轻质墙体和硬墙体上安装两种方式综合考虑,执行时不得因安装方式不同而调整。
第7.1.6条
控制模块(接口
)是指仅能起控制作用的模块(接口),亦称为中继器,依据其给出控制信号的数量,分为单输出和多输出两种形式。执行时不分安装方式,按照输出数量以“只”为计量单位。
第7.1.7条
报警模块(接口 )不起控制作用,只能起监视、报警作用,执行时不分安装方式,以“只”为计量单位。
第7.1.8条
报警控制器按线制的不同分为多线制与总线制两种,其中又按其安装方式不同分为壁挂式和落地式。在不同线制、不同安装方式中按照“点”数的不同划分项目,以“台”为计量单位。
多线制“点”是指报警控制器所报警器件(探测器、报警按钮等)的数量。
总线制“点”是指报警控制器所带的有地址编码的报警器件(探测器、报警按钮、模块等)的数量。如果一个模块带数个探测器,则只能计为一点。
第7.1.9条
联动控制器按线制的不同分为多线制与总线制两种,其中又按其安装方式不同分为壁挂式和落地式。在不同线制、不同安装方式中按照“点”数的不同划分项目,以“台”为计量单位。
多线制“点”是指联动控制器所带联动设备的状态控制和状态显示的数量。
总线制“点”是指联动控制器所带有的控制模块(接口)的数量。
第7.1.10条
报警联动一体机按其安装方式不同分为壁挂式和落地式,在不同安装方式中按照“点”数的划分项目,以“台”为计量单位。
这里的“点”是指报警联动一体机所带的有地址编码的报警器件与控制模块(接口)的数量。
第7.1.11条
重复显示器(楼层显示器)不分规格、型号、安装方式,按总线制与多线制划分,以“只”为计量单位。
第7.1.12条
警报装置分为声光报警和警铃报警两种形式,均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7.1.13条 远程控制按其控制回路数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7.1.14条
火灾事故广播中的功放机、录音机的安装按柜内及台上两种方式综合考虑,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7.1.15条
消防广播控制柜是指安装成套消防广播设备的成品机柜,不分规格、型号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7.1.16条
火灾事故广播中的扬声器不分规格、型号,按照吸顶式与壁挂式以“只”为计量单位。
第7.1.17条
广播分配器是指单独安装的消防广播用分配器(操作盘),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7.1.18条
消防通讯系统中的电话交换机按“门”数不同以“台”为计量单位;通讯分机、插孔是指消防专用电话分机与电话插孔’不分安装方式,分别以“部”、“个”为计量单位。
第7.1.19条
报警备用电源综合考虑了规格、型号。以“台”为计量单位。
第二节 水灭火系统
第7.2.1条
喷淋管道安装按设计管道中心长度,以“m”为计量单位,不扣除阀门、管件及各种组件所占长度。主材数量应按项目用量计算,管件含量见表7.2.1。
表7.2.1镀锌钢管(螺纹连接)管件含量表
注:钢管沟槽连接管件数量按设计用量另计,但安装费已包括在有关管道安装内。
第7.2.2条 镀锌钢管安装也适用于镀锌无缝钢管,其对应关系见表7.2.2。
表7.2.2 对应关系表

第7.2.3条
镀锌钢管法兰连接,管件是按成品、弯头两端是按接短管焊法兰考虑的,包括直管、管件、法兰等全部安装工作内容,但管件、法兰及螺栓的主材数量应按设计规定另行计算。
第7.2.4条
喷头安装按有吊顶、无吊项分别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7.2.5条
报警装置安装按成套产品以“组”为计量单位。其他报警装置适用于雨淋、干式(含干湿两用)及预作用报警装置,其安装执行湿式报警装置安装项目,其人工乘以系数1.2,其余不变。成套产品包括的内容详见表7.2.5。
表7.2.5
成套产品包括的内容
第7.2.6条
温感式水幕装置安装,按不同型号和规格以“组”为计量单位。但给水三通至喷头、阀门间管道的主材数量按设计管道中心长度另加损耗计算,喷头数量按设计数量另加损耗计算。
第7.2.7条
水流指示器、减压孔板安装,按不同规格均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7.2.8条 末端试水装置按不同规格均以“组”为计量单位。
第7.2.9条
集热板制作安装均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7.2.10条
室内消火栓安装,区分单栓和双栓以“套”为计量单位,所带消防按钮的安装另行计算。成套产品包括的内容详见表7.2.5
第7.2.11条
室内消火栓组合卷盘安装,执行室内消火栓安装乘以系数1.2。成套产品包括的内容详见表 7.2.5。
第7.2.12条
室外消火栓安装,区分不同规格、工作压力和覆土深度以“套”为计量单位。
第7.2.13条
消防水泵接合器安装,区分不同安装方式和规格以“套”为计量单位。如设计要求用短管时,其本身价值可另行计算,其余不变。成套产品包括的内容详见表7.2.5。如安装与本配置不同时,可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计算。
第7.2.14条
隔膜式气压水罐安装,区分不同规格以“台”为计量单位。出入口法兰和螺栓按设计规定另行计算。地脚螺栓是按设备带有考虑的,包括指导二次灌浆用工,但二次灌浆费用应另行计算。
第7.2.15条
管道支吊架已综合支架、吊架及防晃支架的制作安装,均以“kg”为计量单位。
第7.2.16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水冲洗,区分不同规格以“m”为计量单位。
第7.2.17条
阀门、法兰安装、各种套管的制作安装、泵房间管道安装及管道系统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执行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相应项目。
第7.2.18条
消火栓管道、室外给水管道安装及水箱制作安装,执行第八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相应项目。
第7.2.19条
各种消防泵、稳压泵等的安装及二次灌浆,执行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第7.2.20条
各种仪表的安装、带电信信号的阀门、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的接线、校线,执行第十册《自动化控制装置及仪表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第7.2.21条
泡沫液储罐、各种设备支架的制作安装等,执行第五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第7.2.22条
管道、设备、支架、法兰焊口除锈刷油,执行第十一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项目。
第7.2.23条 系统调试执行本册第五章相应项目。
第三节
气体灭火系统
第7.3.1条 管道安装包括无缝钢管的螺纹连接、法兰连接、气动驱动装置管道安装及钢制管件的螺纹连接。
第7.3.2条
各种管道安装按设计管道中心长度,以“m”为计量单位,不扣除阀门、管件及各种组件所占长度,主材数量应按项目用量计算。
第7.3.3条
钢制管件螺纹连接均按不同规格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7.3.4条
无缝钢管螺纹连接不包括钢管件连接内容,其工程量应按设计用量执行钢制管件连接项目。
第7.3.5条
无缝钢管法兰连接,管件是按成品、弯头两端是按接短管焊法兰考虑的,包括了直管、管件、法兰等预装和安装的全部工作内容,但管件、法兰及螺栓的主材数量应按设计规定另行计算。
第7.3.6条
螺纹连接的不锈钢管、铜管及管件安装时,按无缝钢管和钢制管件安装相应项目乘以系数1.20。
第7.3.7条
无缝钢管和钢制管件内外镀锌及场外运输费用另行计算。
第7.3.8条
气动驱动装置管道安装包括卡套连接件的安装,其本身价值按设计用量另行计算。
第7.3.9条 喷头安装均按不同规格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7.3.10条
选择阀安装按不同规格和连接方式分别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7.3.11条
贮存装置安装按贮存容器和驱动气瓶的规格(L)以每瓶“套”为计量单位。
第7.3.12条
二氧化碳贮存装置安装时,不需增压,执行时应扣除高纯氮气,其余不变。
第7.3.13条
二氧化碳称重检漏装置包括泄漏报警开关、配重、支架等,以“套”为计量单位。
第7.3.14条
系统组件包括选择阀、单向阀(含气、液)及高压软管。试验按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分别以“个”为计量单位。
第7.3.15条
无缝钢管、钢制管件、选择阀安装及系统组件试验均适用于卤代烷1211和1301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按卤代烷灭火系统相应项目乘以系数1.2。
第7.3.16条
管道支吊架的制作安装执行本册第二章相应项目。
第7.3.17条
不锈钢管、铜管及管件的焊接或法兰连接、各种套管的制作安装、管道系统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吹扫等均执行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相应项目。
第7.3.18条
管道及支吊架的防腐、刷油等执行第十一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项目。
第7.3.19条 系统调试执行本册第五章相应项目。
第四节
泡沫灭火系统
第7.4.1条
泡沫发生器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中已包括整体安装、焊法兰、单体调试及配合管道试压时隔离本体所消耗的人工和材料,不包括支架的制作安装和二次灌浆的工作内容,其工程量应按相应项目另行计算。地脚螺栓按设备带来考虑。
第7.4.2条
泡沫发生器安装均按不同型号以“台”为计量单位,法兰和螺栓按设计规定另行计算。
第7.4.3条
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均按不同型号以“台”为计量单位,法兰和螺栓按设计规定另行计算。
第7.4.4条
泡沫灭火系统的管道、管件、法兰、阀门、管道支架等的安装及管道系统水冲洗、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等执行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相应项目。
第7.4.5条
消防泵等机械设备安装及二次灌浆执行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第7.4.6条
除锈、刷油、保温等执行第十一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量》相应项目。
第7.4.7条
泡沫液贮罐、设备支架制作安装执行第五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第7.4.8条
泡沫喷淋系统的管道组件、气压水罐、管道支吊架等安装应执行本册第二章及有关规定。
第7.4.9条
泡沫液充装是按生产厂在施工现场充装考虑的,若由施工单位充装时,可另行计算。
第7.4.10条
油罐上安装的泡沫发生器及化学泡沫室执行第五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第7.4.11条
泡沫灭火系统调试应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另行计算。
第五节 消防系统调试
第7.5.1条
消防系统调试包括: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电梯系统、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正压送风阀、排烟阀、防火阀控制装置、气体灭火系统装置。
第7.5.2条
水灭火系统控制装置按照不同点数以“系统”为计量单位,其点数按多线制与总线制联动控制器的点数计算。
第7.5.3条
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信系统中的消防广播喇叭、音箱和消防通信的电话分机、电话插孔,按其数量以“ 10只(个)”为计量单位。
第7.5.4条
消防用电梯与控制中心间的控制调试以“部”为计量单位。
第7.5.5条 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指可由消防控制中心显示与控制的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
以“10处”为计量单位,每樘为一处。
第7.5.6条 正压送风阀、排烟阀、防火阀以“10处”为计量单位,一个阀为一处。
第7.5.7条
气体灭火系统装置调试包括模拟喷气试验、备用灭火器贮存谷器切换操作试验,按试验容器的规格(L)分别以
“个”为计量单位。试验容器的数量包括系统调试、检测和验收所消耗的试验容器的总数,试验介质不同时可以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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