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章工作内容包括:抹灰,涂料,填料,灌浆,铺贴高温(隔热)板(毡),缠石棉绳,模板,拱胎,预砌筑,选砖和集中砖加工等。
2.本章内预砌筑、选砖和集中砖加工,仅适用于第二章“一般工业炉窑”。执行时,按《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BGJ211—1987)有关规定或设计要求计算工程量。
3.预砌筑项目是按干砌编制的,如要求湿砌时,每立方米砌体增加耐火泥180kg、水0.08m3;
如用卤水时,加56kg卤水块。预砌筑场地需铺砖、抹灰、找平时,按砌红砖底和抹灰项目执行。
4.凡施工中对合门砖、错缝砖、槎子砖、拱顶锁砖等进行的磨、切砖均属临时加工,不得执行本章集中砖加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