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章适用于金属抱杆安装、拆除与移位,设备吊耳制作与安装,设备胎具制作安装与拆除。
二、金属抱杆项目的说明:
1.抱杆安装拆除,按单金属抱杆以“座”为单位计算;如采用双金属抱杆时,每座抱杆均乘以系数0.95。
2.抱杆移位按“座”计算。每次移位按15m计算,不足15m也按移位一次计算。累计移位超过60m(含60m)按新立一座计算安拆费及台次使用费,但不得另计移位费。
3.主抱杆安装拆除项目中不包括灵机抱杆的安装拆除。如加设灵机时,应另执行相应项目。
4.拖拉坑按实际埋设量以“个”计算。土方量、钢丝绳及绳卡等用量不得调整。如采用不同的埋件,可按实调整计算。
5.金属抱杆的台次使用费是按2003年价格综合取定的,按表4-1规定计算。
6.抱杆台次使用费包括了抱杆本体的设计、制造和试验,卷扬机、索具等的折旧摊销,抱杆停滞期间的维护、保养,配附件的更换等费用,并已扣除了抱杆的残值回收。抱杆使用费的调整应按上级造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7.每套装置在施工期间,每座抱杆最多只能计算三次台次使用费。
三、吊耳制作安装按荷载能力以“个”计算,吊耳的构造见本册编制说明,其消耗量不得调整。
四、胎具与加固项目的说明:
1.主材用量是按摊销量进入消耗量的。
2.封头制作胎具以“封头个数”计算,即每制作一个封头,计算一次胎具。
3.筒体卷弧胎具是按设备筒体重量综合取定,以“t”为计量单位。
4.设备组装(划分为分片与分段组装)胎具是指组装的手段措施,包括组装时的加固措施。按设备质量范围划分子目,以“台”为单位计算。
5.设备吊装加固按审定后的施工措施方案以“t”为单位计算,包括了加固件的制作、安装与拆除。
表4-1
抱杆台次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