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适用范围
本消耗量标准适用于湖南省城市桥隧设施的保养、小修;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加固改扩建工程。
二、主要作用
1.全省城市桥隧设施的中、小修和养护维修工程编制预结算、审核、审计的基础;
2.统一全省城市桥隧设施的保养、小修;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加固改扩建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及项目划分、工作内容、计量单位;
3.编制我省城市桥隧设施的保养、小修;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加固改扩建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基础;
4.我省从事城市桥隧设施的保养、小修;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加固改扩建工程项目经营企业投标报价、内部经济核算、总分包之间核算、编制企业预算定额的基础;
5.我省城市桥隧设施管理部门编制年度维修养护经费的基础;
6.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仲裁城市桥隧设施的保养、小修;中修工程;大修工程;加固改扩建工程造价纠纷、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基础。
三、主要编制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结算指标》(HGZ-120-2011);
2.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
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4.《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03);
5.《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68—2007);
6.《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7.《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2014)。
四、参考依据
1.《公路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及定额》(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DB43/T858—2014);
2.《江苏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修订)。
五、数据采集来源
1.本消耗量标准大多数计算数据来自于以上参考依据的相同或相近子目,综合我省城市桥隧设施养护水平、常用工法等进行修正;
2.本消耗量标准部分计算数据来自于各地州市往年已结算项目相同或相近子目,综合测算舍弃个别离散数据后进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