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蒙古自治区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共分七册,包括:
第一册 结构工程
第二册 装饰工程
第三册
给排水、采暖工程
第四册 通风空调工程
第五册 消防工程
第六册 电气工程
第七册
建筑智能化工程
二、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措施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费用标准,是编制国有投资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
三、本定额适用于一般工业厂房、公共建筑及民用建筑的拆除、维修、改建、安装工程。
四、本定额以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布的现行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规范和有关定额为依据编制,并参考了有关地区和行业标准、定额,以及典型工程设计、施工和其他资料。
五、项目的借用:
本定额未编制的项目,按2017届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相应项目执行。
六、关于人工:
1.本定额的人工是以“综合人工费”形式表示,不体现人工单价和人工消耗量。
2.本定额的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3.本定额的人工按每天8小时工作制计算。
注:本定额“人工费”在2017届《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基础上,增加了养老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生育保险四项内容。
七、关于材料: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2.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3.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
4.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类别、材质,计算出一次摊销量计入消耗量。
5.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
八、关于施工机械:
1.本定额中的机械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工程实际综合确定。
2.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幅度差综合取定。
3.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列入材料。
九、关于仪器仪表:
1.本定额的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按正常施工工效综合取定。
2.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仪器仪表,不列入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
十、水平和垂直运输除各册另有规定外,垂直运输基准面:室内以楼地面为垂直基准面,室外以自然地坪为基准面,操作高度综合取定为3.6m,超过部分可以按各册规定单独计算。
十一、本定额未考虑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在对身体健康有害的环境中施工时降效增加费,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二、本定额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注有“××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三、凡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册、章说明和附录。
十四、本定额由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