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1.本节定额包括钢结构节段场外公路运输、场外海上运输项目。
2.钢结构节段场外公路运输定额,运距不足第一个10km者,按10km计,超过第一个定额运距单位时,其运距尾数不足一个增运定额单位的半数时不计,等于或超过半数时,按一个定额运距单位计算。运距超出100km部分按增运距定额乘以系数0.8计算,全程按分段累加法计价。
本定额未包含过路、过桥等费用,未包括道路限载(限高)而发生的加固、拓宽等费用及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派保安护送的费用。
3.钢结构节段场外海上运输定额,运距不足第一个5km者,按5km计,超过第一个定额运距单位时,其运距尾数不足一个增运定额单位的半数时不计,等于或超过半数时,按一个定额运距单位计算。运距超出200km部分按增运距定额乘以系数0.8计算,全程按分段累加法计价。
本定额不包含现场临时航运保障及配合费、航道疏浚费、航道海事费等费用。
4.工程量计算规则:
钢结构节段场外运输的工程量,按照钢构件节段的总质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