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1、本节定额适用于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中的桥涵杂项工程,包括开挖基坑,拆除桥涵旧结构物,搭拆钢管脚手架、井字架、踏步,满堂式轻型钢支架,金属结构吊装设备,防水层,基础垫层,混凝土集中拌和,混凝土搅拌站安装及拆除,混凝土运输,小型混凝土构件运输等项目。
2、开挖基坑定额
已综合了基底夯实、基坑回填及检平石质基底用工,湿处挖基还包括挖边沟、挖集水井及排水作业用工,使用定额时不得另行计算。
3、开挖基坑定额中不包含挡土板及基坑抽水费用,需要时应另行计算。
4、金属结构吊装设备定额是根据不同的安装方法划分子目的,如“单导梁”系指安装用的拐角门架、蝴蝶架、导梁等全套设备。定额是以10t设备质量为单位,并列有参考质量。
实际质量与定额数量不同时,可根据实际质量计算,但设备质量不包括列入材料的铁件、钢丝绳及列入“小型机具使用费”内的滑车等。
5、本节定额中凡采用金属结构吊装设备安装的项目,均未包括吊装设备的费用,应按有关定额另行计算。
6、本节定额中型钢、钢管及门式钢支架按30次摊销计算。
7、混凝土搅拌站的材料,均 已按桥次摊销列入定额中。
8、本节的各种运输距离以1km为计算单位,不足第一个1km者.均按1km计;超过第一个定额运距单位时,其运距尾数不足一个增运定额单位的半数时不计,等于或超过半数时按一个定额运距单位计算。
9、工程量计量规则:
(1)基坑开挖工程量按基坑容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