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本文件中定额是以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表现的工程预算定额。编制预算时,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应按DB 63/T2011的规定计算。
4.2
本文件中定额均按每工日8小时计算,生产工人上下班的路途时间已在定额中考虑,不准许另行计算。
4.3
本文件中定额的“工料机代号”不应随意变动。编制补充定额时,遇有新增材料或机械,编码采用7位,第1、2位取相近品种的材料或机械代号,第3、4位采用偶数编制,后3位采用顺序编制。
4.4
本文件中未包括隧道工程定额,预留该部分定额的章节和编号,应按JTG/TM 72-01规定执行。
4.5 本文件中未包括机电工程定额,应按DB63/T
1720规定执行。
4.6 应急养护工程按JTG 5610规定执行。
4.7
本文件中未包括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应按照相关行业标准执行。
4.8
定额表中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注明“××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定额内数量带“()”者,则表示基价中未包括其价值。
4.9
基价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按JTG/T 3832计算,机械使用费按JTG/T 3833、DB63/T 2014计算。
4.10
项目所在地海拔高于3000m、4000m、4500m时,人工、材料、机械基价分别乘以系数1.3、1.45、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