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 工程量清单 载明电网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及行业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对其的说明和表格。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对其的说明和表格。 2.0.4 全费用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不含甲供材)、施工机械使用费和措施费、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以及约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5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6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的标识。 2.0.7 风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2.0.8 工程成本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不含甲供材)、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缴纳的规费与税金。 2.0.9 单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全费用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0 总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设计图纸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1 成本加酬金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2 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2.0.13 工程量偏差 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电力行业标准《电网技术改造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DL/T 5768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的量差。 2.0.14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 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2.0.15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16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17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全费用综合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2.0.18 施工总承包服务费 施工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分包,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19 临时设施费 施工企业为满足现场正常生产、生活需要,在现场必须搭设的生产、生活用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维修、拆除、折旧及摊销费,或临时设施的租赁费等。必须按照 国家或省级、行业有关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计入全费用综合单价。 2.0.20 安全文明施工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有关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计入全费用综合单价。 2.0.21 索赔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22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0.23 提前竣工(赶工)费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2.0.24 误期赔偿费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大于合同工期(包括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发生的费用。 2.0.25 缺陷责任期 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 2.0.26 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2.0.27 规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按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应计入全费用综合单价的费用。 2.0.28 税金 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并应计入全费用综合单价。 2.0.29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招标人。 2.0.30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投标人。 2.0.31 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32 电力造价员 取得“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电力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也称为电力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2.0.33 电力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熟悉和掌握电力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规则和办法等,接受委托从事电力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34 招标代理人 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电力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35 单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现行电力行业计算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相应全费用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 2.0.36 总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现行电力行业计算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 2.0.37 工程计量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 2.0.38 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电力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 2.0.39 投标总价 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价。 2.0.40 签约合同价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投标人采购设备费的合同总金额。 2.0.41 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2.0.42 基准价 投标时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且发包人明确的当期信息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