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1预付款
10.1.1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合同工程。
10.1.2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 的30%。
10.1.3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
10.1.4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10.1.5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支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
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0.1.6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
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
10.1.7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递减,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10.2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
10.2.1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包括的内容和范围,应符合国家或省级、行业有关文件和相应计算规范的规定。
10.2.2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10.2.3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10.2.4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应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3进度款
10.3.1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
10.3.2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
10.3.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全费用综合单价计算,如全费用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全费用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
10.3.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和按照本规范第8.3.2条规定形成的总价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分别列入进度款支付申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和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金额中。
10.3.5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
10.3.6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应不低于60%、不高于90%。
10.3.7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
1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包括以下内容:
1)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
2)本周期拟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
3)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4)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
5)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
4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包括以下内容:
1)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
2)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5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10.3.8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
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若发承包双方对清单项目的计量结果出现争议,发包人应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计量结果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
10.3.9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10.3.10若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阐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10.3.11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0.3.8~10.3.10条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承担违约责任。
10.3.12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