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一般规定
11.1.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11.1.2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力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并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力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11.1.3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电力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有该工程管辖权的电力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
11.1.4有管辖权的电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组织专家对投诉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质量鉴定,参照本规范第13.6节的相关规定执行。
11.1.5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有该工程管辖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11.2编制与复核
11.2.1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本规范和现行电力行业标准《电网技术改造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DL/T5768;
2工程合同;
3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4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5电网技术改造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投标文件;
7其他依据。
11.2.2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和拆除项目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全费用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全费用综合单价计算。
11.2.3措施项目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11.2.4其他项目费用按下列规定计算:
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材料暂估价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以价差形式进入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设备暂估价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价计入承包人采购设备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3施工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后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7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的配送费、卸车费、保管费,按工程实际情况、发承双方签证确认的资料,确定最后金额。
8建设场地征用及清理费,应按有关规定、工程实际情况、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的资料,确定最后金额。
11.2.5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11.3竣工结算
11.3.1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11.3.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核对。发包人经核实,若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
11.3.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
1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2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1.3.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1.3.5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1.3.6发包人委托电力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的,电力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28天内核对完毕,核对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14天内将同意核对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电力工程造价咨询人。电力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按本规范第11.3.3条第1款规定办理,复核后仍有异议的,按本规范第11.3.3条第2款规定办理。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电力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承包人认可。
11.3.7对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电力工程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业人员与承包人指派的专业人员经核对后无异议并签名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除非发包人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意见,发承包人应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如其中一方拒不签认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若发包人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并有权拒绝与发包人或其上级部门委托的电力工程造价咨询人重新核对竣工结算文件;
2若承包人拒不签认,发包人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1.3.8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电力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11.3.9发包人已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11.4结算价款支付
11.4.1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该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4实际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11.4.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的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11.4.3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11.4.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不予核实,不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
款支付证书的,视为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11.4.5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1.4.3条和第11.4.4条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款支付证书
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1.5质量保证金
11.5.1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预留质量保证
金。质量保证金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11.5.2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若经查验,工程缺陷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查验和缺陷修复的费用。
11.5.3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1.6节的规定,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11.6最终结清
11.6.1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
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
11.6.2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
11.6.3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
11.6.4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
11.6.5发包人未按期最终结清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11.6.6最终结清时,承包人被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工程缺陷修复费用的,承包人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
11.6.7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