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1一般规定
6.1.1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编制主体。
6.1.2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6.1.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12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根据上述法律、规章的规定,本规范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4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招标工程量清单,其目的是使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具有共同的竞争平台。因此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填写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一致。
6.1.5本条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应予废标。
6.1.6由于各投标人拥有的施工装备、技术水平和采用的施工方法有所差异,招标人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是根据一般情况确定的,没有考虑不同投标人的“个性”,投标人投标时应根据自身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确定措施项目,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进行调整。
6.2编制与复核
6.2.1投标报价最基本的特征是投标人自主报价,它是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体现。本条规定了投标人投标报价应遵循的依据。
6.2.2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和拆除项目的单价项目中的全费用综合单价的确定依据和原则。
1全费用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2.0.4条的规定;
2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应按提供的单价计入全费用综合单价;全费用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产生的风险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当出现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时,工程价款不做调整。
6.2.3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措施项目的总价项目投标报价的原则。措施项目的内容应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投标人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6.2.4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其他项目费投标报价的原则。
1暂列金额应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变动。
2暂估价不得变动和更改。暂估价中的材料必须按照暂估单价计入全费用综合单价;暂估价中的设备必须按照暂估单价计入投标人采购设备表。
3专业工程暂估价必须按照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应按照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各项全费用综合单价并计算费用。
5施工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照招标人提出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
6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的配送费、卸车费、保管费,投标人可以根据招标人提供的供货计划、供货地点,参照有关规定自主报价。
7建设场地征用及清理费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按工程实际情况计算。
6.2.5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对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均应填写单价和合价,否则将被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
6.2.6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当与组成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拆除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及投标人采购设备费等的合计金额相一致,即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招标人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全费用综合单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