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1预付款
10.1.1~10.1.7预付款是发包人为解决承包人在施工准备阶段资金周转问题提供的协助,据此,本节规定了工程预付款的若干事项。
1预付款的用途: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设备。购置或租赁施工设备以及组织施工人员进场,并且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2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包工包料工程的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3预付款的支付前提: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如有)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
4预付款的支付时限:发包人应对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后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5未按约定支付预付款的后果: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预付款的扣回: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
7预付款保函的期限: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如有)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递减,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10.2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
10.2.1~10.2.4根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本节对安全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的支付作了规定。
1安全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的内容:以本规范以及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2安全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的支付: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总额的6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3未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的后果: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的,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4安全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的使用:承包人应对安全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各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3进度款
10.3.3本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全费用综合单价计算,如全费用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全费用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
10.3.4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和本规范第8.3.2条规定形成的总价合同应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的工程量等因素按计量周期进行分解,形成进度款支付分解表,在投标时提交,非招标工程在合同洽商时提交。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进度计划的调整,发承包双方应对支付分解进行调整。
10.3.7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以及支付申请的内容。
10.3.8本条规定了发包人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
10.3.10本条规定了若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10.3.11本条规定了发包人未按照规定支付进度款的后果及其应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