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1计价资料
14.1.3本条规定了任何书面文件送达方式和表达接收的信息。
14.1.4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分别向对方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均应将其抄送现场管理人员,同样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向对方所发任何书面文件,也应将其复印件发送给发承包双方,并明确复印件应加盖其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
14.1.5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处理方式和应承担的责任。
14.2计价档案
14.2.3本条规定了电力工程造价咨询人归档的计价文件的保存期限。
14.2.4本条规定了归档的工程计价成果文件应保存的方式。
14.2.6本条规定了归档的时期。
14.2.7本条规定了向接收单位移交档案时,应办理的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