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0.1 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1 工程预付款,由承包单位采购材料的,发包单位依据合同约定按年度计划完成工作量的一定比例一次性向承包单位预付工程备料款。 2 工程进度款,按完成工程形象进度分月度结算与支付、分阶段结算与支付。 3 年度工程结算,是单位工程进度款的汇总,是施工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统计工作量和考核施工成本的依据。 4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工程竣工后,各年度结算的汇总。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结算。 8.0.2 因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调整;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调整。 8.0.3 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1 承包方应当客观、真实地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2 发包方应当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合同约定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3 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0.4 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签字确认生效。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价款。 8.0.5 年度结算和竣工结算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等共同编制。其中建筑安装工程单位工程结算,由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单位审查并汇总。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的费用,如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由建设方编制;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由建设方会同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根据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按生产环节汇总。 8.0.6 工程价款结算编制依据 1 工程承包合同、设备及工器具订货合同及其他有关协议书; 2 经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或工程投标报价书; 3 设计变更通知书; 4 井下涌水量实测资料; 5 施工现场工程变更签证资料; 6 人工、材料、机械、设备和其他各项费用调整的依据; 7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8 有关定额、费用调整的补充规定; 9 以前年度的结算; 10 其他。 8.0.7 工程价款结算编制 1 工程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依据有关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2 工程价款结算编制应由承包(总承包)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发、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 工程造价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和掌握工程变更、大宗材料供应及其价格情况等,为结算积累和收集必要的原始资料,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4 年度结算的各项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跨年度施工的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的各项取费标准,需按各年度的规定分别计算。 5 因地质等原因造成现行定额或综合单价不适用时,双方协商可编制补充定额或综合单价,报煤炭工业地区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后调整结算。 8.0.8 结算的组成和表格 1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由以下内容组成: 1)封面; 2)编制说明,包括单项工程技术特征、工程预备费和工程造价调整预备费的使用情况,三算对比、工程造价超降情况及其主要原因分析等内容; 3)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总表(表A.0.20); 4)单位工程竣工结算表(表A.0.21); 5)设备及工器具购置结算表; 6)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结算表。 2 单位工程年度结算包括以下内容: 1)编制说明,包括当年度工程完成情况、主要调整因素分析、合同执行情况等内容。 2)单位工程年度结算表(表A.0.22)。 8.0.9 工程价款结算的编制,除执行本章条款外,亦应执行《煤炭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2015)》、《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中工程价款结算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