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0.1 材料价格组成 材料价格是指材料(包括构件、成品及半成品)从来源地(交货地点)到达工地仓库后的出库价格。一般应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 10.0.2 材料价格确定原则 1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以市场为导向,参照国家或有关部门指导价、市场价、信息价等价格合理确定。 2 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坚持实事求是。 3 维护材料价格的真实性、合理性,坚决剔除随意抬价、压价、仿造价等不合理因素。 4 确定和考虑运输过程、运输距离、运输方式等因素时,必须从实际出发,选择经济合理的方案。 5 在保证材料质量的前提下,坚持就地取材,从优选择廉价材料。 10.0.3 确定材料价格 材料价格=(供应价+包装费净值+运输费+运输损耗费)×(1+采购及保管费率) 1 材料原价 1)直接向生产厂家采购的材料,按出厂价计算。同一品种(规格)的材料,因产地、供应渠道不同出现几种原价时,其综合价可以按其供应量的比例加权平均计算。 2)供销部门经营费。材料不能直接向生产单位采购订货,需经过当地物资部门供应时产生的经营费用(含税收)为供销部门经营费。此项费用加上原价后,不得突破市场批发价。 3)交货地点在中途仓库、车站、码头等地时,按双方合同约定的交货价计算。 4)进口货物,按进口货物到岸价加关税、增值税及外贸部门手续费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 5)市场采购材料,按当地工商部门规定的批发价格计算。 根据当地的实际供应和工程需求情况,部分材料应考虑按零售价格计算。 6)地方大宗土产材料,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 7)企业自产自销产品,按产品纳税后的出厂价格计算。 2 材料运杂费 材料运杂费包括材料包装费和材料运输费。 1)材料包装费包括水运、陆运的支撑、篷布、包装袋、包装箱、绑扎等费用。材料运到现场或使用后,对包装品要进行回收,回收价值应冲减材料价格。施工企业自行提供包装品(容器)时,按规定摊销计算。 2)材料运输费是指全部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包括车船等运输费、调车费、出入库费、装卸费、过磅费、堆码费及经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站收费等。 (1)运输费。按照有关运输部门和地方政府规定如《铁路货物运价规则》《汽车运价规则》和《汽车运输货物运价实施细则》等计算,同一品种的材料如有若干个来源地,其运输费用可根据每个来源地的运输里程、运输方法和运价标准,用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 (2)装卸费,是指货物堆放地点到车(船)上和由车(船)上卸至堆放货物指定地点所产生的费用,按运输部门有关规定计算。 (3)其他杂费。主要包括堆码费、途中保管费、空驶补贴费、过磅费等,按运输部门有关规定计算。 3 材料运输损耗费 材料运输损耗费可以单独列项计算,也可以计入运输费用。 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计算公式:运输损耗费=(材料原价+供销部门经营费+包装费净值+运输费)×运输损耗率。 4 材料采购及仓库保管费 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的计算应按地方有关规定计算。如没有规定时,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由承包方采购材料的采购及仓库保管费率:钢材、木材、水泥为2.5%,其他材料及半成品为3%,设备为1%。 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采购及保管费率 2)由发包方提供材料到承包方指定地点,承包方收取采购及仓库保管费的60%。 3)由发包方指定承包方在外采购的材料、设备,材料采购及仓库保管费:材料为5%,设备为2%。 5 地方大宗土产材料价格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在工地交货并验收检尺时,到场价即为综合供应价,除允许计算采购及保管费外,不计算其他各项费用。 10.0.4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本着“谁采购谁建账”的原则,建立进货台账。施工单位的材料价格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各部门和各单位共同调研、测算核定,作为材料价格调整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