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1 建设管理费 2.1.1 建设管理费是建设单位从项目立项、筹建开始直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为止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用。内容包括: 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监理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竣工清理费、工程质量技术服务费等。 2.1.2 建设单位管理费 1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建设单位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工作人员工资、施工现场津贴、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必要的办公及生活用品购置费、必要的通信设备及交通工具购置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生产工人招募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业务招待费、合同契约公正费、工程招标管理费、工程咨询费、工程审计费、竣工结算审核费、法律顾问费、设计审查费、施工管理用财产及车辆保险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竣工验收时发生的费用、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和其他管理性开支。 建设项目管理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其总包管理费由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根据总包工作范围内容在合同中商定,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支出。 2 建设单位管理费应按下列方法计取: 1)建设单位所需费用应按表2.1.2中费用×建设单位管理人员数×建设工期计算。 2)建设单位管理人员数和建设工期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建设单位管理人员数是项目建设工期内管理人员加权平均人数。建设工期含准备期。 表2.1.2建设单位管理费元/人月
注: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应按60%计取。 2.1.3 工程监理费 1 工程监理费是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的费用。 2 工程监理费应按下列方法计取: 1)工程监理费应按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计取。 2)若建设单位没有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工程监理费可依据国家、行业或地方相关计费标准计取。 2.1.4 招标代理服务费 1 招标代理服务费是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招标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内容包括:编制招标文件(含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产生的费用。 2 招标代理服务费应按下列方法计取: 1)招标代理服务费应按建设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合同计取。 2)若建设单位没有签订招标代理服务委托合同,招标代理服务费可依据国家、行业或地方相关计费标准计取。 2.1.5 竣工清理费 1 竣工清理费是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地面和井下清理等所发生的费用。该费用由建设单位包干使用。 2 竣工清理费应按下列方法计取: 1)矿井:10元/m2×工业广场及居住区占地面积+6元/m×矿井巷道长度。 2)露天矿:7.0元/m2×工业广场、坑下及居住区占地面积。 3)选煤厂及输煤系统:10元/m2×工业广场及居住区占地面积。 注:工业广场外输煤走廊、转载站等建筑,其占地面积应按建筑面积乘以1.2的系数进行调整计算。 2.1.6 工程质量技术服务费 1 工程质量技术服务费是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煤炭建设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技术服务等发生的费用。此费用由建设单位向质量监督站支付。 2 工程质量技术服务费应按建设项目建安工作量的3.5‰~4%计取。 2.2 建设用地费 2.2.1 建设用地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建设项目征用土地或租用土地应支付的费用。建设用地费包括下列内容: 1 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包括: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购置的土地使用权(或建设项目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余物迁建费、土地登记管理费等;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用;建设期间临时占地补偿费。 2 征用耕地按规定一次性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征用城镇土地在建设期间按规定每年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城市郊区菜地按规定缴纳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3 建设单位租用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在建设期间支付的租地费用。 2.2.2 建设用地费应按下列方法计取: 1 根据应征建设用地面积、临时用地面积,按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颁布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标准和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计算。 2 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如需迁建,其迁建补偿费按地方政府规定执行。如果地方政府没有规定,可按迁建补偿协议计列或按新建同类工程造价计算。建设场地平整中的余物拆除清理费应在本规定“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中计算。 3 建设项目采用“长租短付”方式租用土地使用权,在建设期间支付的租用地费用计入建设用地费。 2.3 可行性研究费 2.3.1 可行性研究费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方案设计以及开发利用方案所需的费用。 2.3.2 可行性研究费应按下列方法计取: 1 可行性研究费应按建设单位前期委托合同计取。 2 若建设单位没有签订委托合同,可行性研究费可依据国家、行业或地方相关计费标准计取。 3 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方案设计、开发利用方案的费用可参照项目建议书收费标准计取。 4 单独委托编制经济评价宜按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计取。 2.4 研究试验费 2.4.1 研究试验费是为建设项目提供或验证设计数据、资料等进行必要的研究试验及按照设计规定在建设过程中必须进行试验、验证所需的费用。但不包括下列内容: 1 应由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等科技三项费用开支的项目。 2 应在建筑安装费用中列支的施工企业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及技术革新的研究试验费。 3 应由工程勘察设计费或工程费用中开支的费用。 2.4.2 研究试验费应根据研究试验的内容和要求按有关规定计取。 2.5 勘察设计费 2.5.1 勘察设计费是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勘察、设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勘察设计费包括下列内容: 1 委托勘察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制定勘察纲要进行地质、水文、地震等的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监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工程勘察文件和岩土工程设计文件所产生的费用。 2 消防专篇编制费、安全设施设计编制费。 3 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图设计所产生的费用。 4 单独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所需的费用。 5 调整概算编制费。 6 设计模型制作费。 2.5.2 勘察设计费应按下列方法计取: 1 勘察设计费应按建设单位委托合同计取。 2 若建设单位没有签订委托合同,勘察设计费可依据国家、行业或地方相关计费标准计列。 2.6 环境影响评价费 2.6.1 环境影响评价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规定,为全面详细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产生的污染或造成的重大影响所需的费用。 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和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评估环境影响报告表等所需的费用。 2.6.2 环境影响评价费应按下列方法计取: 1 环境影响评价费应按建设单位前期委托合同计取。 2 若建设单位没有签订委托合同,环境影响评价费可依据国家、行业或地方相关计费标准计取。 2.7 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 2.7.1 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是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预测和分析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并提出先进、科学、合理可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和管理对策所需的费用。包括编制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评价大纲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报告书,以及为编制上述文件所进行的工程分析和现状调查等所需的费用。 2.7.2 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应按下列方法计取: 1 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应根据建设单位与劳动安全卫生评价机构签订的合同计取。 2 若没有签订合同,宜按建设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计取标准计取。 3 若建设项目所在地无计取标准,可按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及设备购置费)的0.1%一0.3%计取。 2.8 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 2.8.1 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包括场地准备费和临时设施费。 2.8.2 场地准备费是建设项目为达到工程开工条件所发生的场地平整和对建设场地余留的有碍于施工建设的设施进行拆除清理的费用。 2.8.3 临时设施费是为满足施工建设需要而供到场地界区的临时水、电、路、通信、气等的工程费用和建设单位的现场临时建(构)筑物的搭设、维修、拆除、摊销或建设期间租赁费用,以及施工期间专用公路养护费、维修费。此费用不包括已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施工单位临时设施费用。 2.8.4 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应按下列方法计取: 1 新建项目的场地准备费应根据实际工程量估算,或按工程费用的比例计算。改扩建项目只计拆除清理费。 场地准备费=工程费用×拆除清理费费率(表2.8.4-1)+平整场地费(表2.8.4-2)。 2 临时设施费应按表2.8.4-2计取。 表2.8.4-1拆除清理费费率
注:发生拆除清理费时可按同类工程造价或主材费、设备费的比例计算。凡可回收材料的拆除采用以料抵工方式,不弄计算拆除清理费。 表2.8.4-2场地准备和临时设施费万元
注:露天矿的平整场地不包括坑场。 3 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应尽量与永久性工程统一考虑。建设场地的大型土石方工程应进入工程费用中的总图运输费用中。 2.9 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其他费 2.9.1 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其他费是引进技术和设备产生的未计入设备费的费用。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其他费包括下列内容: 1 引进项目图纸资料翻译复制费、备品备件测绘费。 2 出国人员费用。包括买方人员出国设计联络、出国考察、联合设计、监造、培训等所产生的差旅费、生活费等。 3 来华人员费用。包括卖方来华工程技术人员的现场办公费用、往返现场交通费用、工资、食宿费用、接待费用等。 4 银行担保及承诺费。引进项目由国内外金融机构出面承担风险和责任担保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支付贷款机构的承诺费用。 2.9.2 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其他费应根据设计资料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或合同计取。 2.10 工程保险费 2.10.1 工程保险费是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根据需要对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及机器设备进行投保而产生的保险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引进设备财产保险等。 2.10.2 工程保险费应按下列方法计取: 1 编制概算时,工程保险费应以工程费用为计算基础,根据工程项目类别按1.5‰~5.5‰计取。 2 若是引进设备工程,引进设备及其安装工程保险单独计算,因此,在计算保险费时,其工程费用应减去引进设备费。 注: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及设备购置费。 2.11 联合试运转费 2.11.1 联合试运转费是新建项目或新增生产能力的扩建项目,在交付生产前按照设计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对整个生产线或车间进行无负荷和有负荷联合试运转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大于试运转收入的差额部分费用,不包括应由设备安装工程费项下开支的调试费及试车费。联合试运转费包括下列内容: 1 试运转所需材料、燃料及动力消耗、低值易耗品、其他物料消耗、工具用具使用费、机械使用费、联合试运转人员及施工单位参加试运转人员的工资及管理费用。 2 支出大于试运转产品收入的亏损部分的补贴。 注:试运转产品收入是试运转产品的销售收入。 2.11.2 联合试运转费应按下列方法计取: 联合试运转费=表2.11.2中相应费用×设计生产能力 表2.11.2联合试运转费
注:1.改扩建项目按新增设计能力计取联合试运转费。 2.露天矿间断工艺、吊斗铲倒堆工艺不涉及联合试运转,不计取联合试运转费。 2.12 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 2.12.1 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是在施工现场组装的锅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消防设备、燃气设备、电梯等特殊设备和设施,由安全监察部门按照有关安全监察条例和实施细则以及设计技术要求进行安全检验,并应由建设单位向安全监察部门缴纳的费用。 2.12.2 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应按下列方法计取: 1 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应按建设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察部门的规定标准计取。 2 无具体规定的,在编制概算时可按受检设备安装费的比例估算。 2.13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及绿化费 2.13.1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及绿化费是建设项目在工程移交验收前对工业广场、场外公路、居住区进行绿化所需要的费用,以及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交纳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用及绿化工程补偿费用。 2.13.2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及绿化费应按下列方法计取: 1 场区(居住区)绿化费:(工业广场绿化面积+居住区绿化面积)×75元/m2。 2 场外公路绿化费:按场外公路长度×16380元/km。 3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用及绿化补偿费宜按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标准计取。 2.14 专利专有技术使用费 2.14.1 专利专有技术使用费包括下列内容: 1 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费,引进有效专利、专有技术使用费和技术保密费。 2 国内有效专利、专有技术使用费。 3 商标权、商誉和特许经营权费等。 2.14.2 专利专有技术使用费应按下列方法计取: 1 专利专有技术使用费应按专利使用许可协议和专有技术使用合同的规定计取。 2 专有技术的界定应以省部级监定批准为依据。 3 项目投资中只计需在建设期支付的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费,协议或合同规定在生产期支付的使用费应在生产成本中核算。 4 一次性支付的商标权、商誉及特许经营权费应按协议或合同规定计列。协议或合同规定在生产期支付的商标权或特许经营权费应在生产成本中核算。 2.15 生产准备及开办费 2.15.1 生产准备及开办费是为保证建设项目正常生产而发生的提前进厂费、人员培训费以及投产使用必备的生产办公、生活家具用具及生产工器具等的购置费用。 2.15.2 生产准备及开办费中各项费用应按下列方法计取: 1 生产人员提前进厂费。包括为熟悉工艺流程及设备性能、企业情况等需要提前进厂人员的工资、工资性补贴、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 生产人员提前进厂费应按下列方法计取: 表2.15.2-1中费用标准(元/人)×全矿(厂)在籍人数。 注:改扩建项目全矿(厂)在籍人数按新增人员数量计算。 表2.15.2-1生产人员提前进厂费元/人
2 生产人员培训费:包括自行培训或委托其他单位培训的人员工资、工资性补贴、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差旅交通费、学习资料费及管理费等。 生产人员培训费应按下列方法计取: 表2.15.2-2中费用标准(元/人)×全矿(厂)在籍人数。 注:改扩建项目全矿(厂)在籍人数按新增人员数量计算。 表2.15.2-2生产人员培训费元/人
3 办公及生活家具用具购置费。是为保证新建、改扩建项目初期正常生产、生活和管理所必需的办公和生活家具用具等费用。费用内容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档案室、阅览室、文娱室、职工食堂、浴室、单身宿舍及设计文件规定必须建设的医务室、理发室、招待所等所需的家具、用具、器具的购置费。 办公及生活家具用具购置费应按下列方法计取: 表2.15.2-3中费用标准(元/人)×全矿(厂)在籍人数。 注:改扩建项目全矿(厂)在籍人数按新增人员数量计算。 表2.15.2-3办公及生活家具用具购置费元/人
注: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费不包括下列设备及器材: (1)行政用具:录像设备、晒图机。 (2)食堂:炊事机具、冷藏设备。 (3)医务室:医疗诊断仪器和设备。 (4)以上设备应列入设备器材目录,由设备购置费解决。 4 生产工器具购置费。建设项目为保证初期正常生产所必须购置的第一套生产工器具、消防工器具、机电调试设备及工具的费用。 生产工器具购置费应按如下方法计取: 表2.15.2-4中费用标准(元/人)×全矿(厂)在籍生产人数。 注:改扩建项目全矿(厂)在籍生产人数按新增人员数量计算。 表2.15.2-4生产工器具购置费人/元
2.16 安全生产评价费 2.16.1 安全生产评价费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定性、定量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安全评价费和安全验收评价费。 2.16.2 安全生产评价费应按下列方法计取: 1 安全生产评价费应根据建设单位与评价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计取。 2 若建设单位没有签订委托合同,安全生产评价费可依据国家、行业或地方相关计费标准计取。 2.17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费 2.17.1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费是为有效规避、预防、控制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调查,科学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而产生的费用。 2.17.2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费应按下列方法计取: 1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费应根据建设单位与评价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计取。 2 若建设单位没有签订委托合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费可依据国家、行业或地方相关计费标准计取。 2.18 水土保持评价费 2.18.1 水土保持评价费是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2.18.2 水土保持评价费应按下列方法计取: 1 水土保持评价费应根据建设单位与水土保持咨询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计取。 2 若建设单位没有签订合同,水土保持评价费可按照水利部保监[2002]22号规定的标准计取。 2.19 探矿权价款 2.19.1 探矿权价款是建设单位获得探矿权后所支付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 2.19.2 探矿权价款应按国家或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或转让合同价款计取。 2.20 采矿权价款 2.20.1 采矿权价款是建设单位获得采矿权后所支付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 2.20.2 采矿权价款应按国家或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或转让合同价款计取。 2.21 节能评估费 2.21.1 节能评估费是对主要生产装置的能源指标和生产系统的综合能耗指标和达到同行业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措施、对系统所采用的有利于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和高效节能设备及可燃气体回收利用的节能分析篇(章)等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 2.21.2 节能评估费应按下列方法计取: 1 节能评估费应根据建设单位与评价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计取。 2 若建设单位没有签订委托合同,节能评估费可依据国家、行业或地方相关计费标准计取。 2.2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 2.22.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是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就其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和规划实施中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预防治理措施等活动所产生的费用。 包括地质灾害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图件绘制、技术分析以及评估报告的编制和评审等全部费用。 2.22.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应按下列方法计取: 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应根据建设单位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构签订的合同计取。 2 若建设单位与评估机构没有签合同,应按以下方法计取: 1)矿井及选煤厂(输煤系统)=13万元×调整系数K评估面积S≤5km2,K=1;评估面积S>5km2,K=1+(S-5)/10]。 2)露天开采=10万元×调整系数K[评估面积S≤5km2,K=1;评估面积S>5km2,K=1+(S-5)/10]。 3)评估工作中如果确需进行勘察工作,应按计价格[2002]10号中通用勘察收费规定类别另行计取勘察实物工作费用。 2.23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恢复方案编制费 2.23.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包括下列内容: 1 矿山基本情况。 2 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3 矿山开采可能造成地质环境影响的分析评估(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4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 5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 6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经费概算。 7 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 2.23.2 依照2.23.1规定已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23.2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费应按下列方法计取: 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费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合同计取。 2 若建设单位没有签订委托合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费可依据国家、行业或地方相关计费标准计列。 2.24 井筒地质检查钻探费 2.24.1 井筒地质检查钻探费是建设工程在井筒开工前,为了解井筒所在位置的地质及水文情况所需的钻探费用。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生产准备、造孔、全孔取芯测定层位、测斜、水文观测、抽水试验、化验、封孔、安装与拆卸钻机、移至新区内新点等。 2.24.2 井筒地质检查钻探费应按《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定颁布煤炭地质勘探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2853号)规定计取,或可参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财建[2007)52号)的规定计取。 2.25 矿井井位确定费 2.25.1 矿井井位确定费是测量、标桩灌注等所发生的费用。 2.25.2 矿井井位确定费应按表2.25.2进行计取。 表2.25.2矿井井位确定费万元/一个广场
注:该项目可按实际调整概算。 2.26 施工机构迁移费 2.26.1 施工机构迁移费是施工单位由原住地迁移到工程所在地所发生的一次性搬迁费用。 2.26.2 施工机构迁移费可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1.2%~1.5%计算。实际发生可按甲乙双方合同计取。 2.27 维修费 2.27.1 维修费是井下锚喷支护巷道、木支架支护巷道和工业广场永久建筑工程及外部公路建成后至移交生产前,由施工单位使用和代管期间的维修费用。 2.27.2 维修费应按下列方法计取: 1 巷道维修费应按锚喷、木支架支护巷道工程造价的2%~3%计取,包干使用。岩石硬度系数f<3取上限;f<6取下限;f>6不计取。 2 工业广场外部公路维修费应按下列方法计取: 1)中低级路面:指碎石或砾石路面、其他粒料加固或改善路面。中低级路面维修费应按路面工程造价的10%计算。 2)次高级路面:指沥青或渣油灌人式表面处理路面。次高级路面应按路面工程造价的5%计算。 3 利用永久建筑工程维修补助费应按工业广场内永久建筑工程造价的0.5%计算。该项费用由建设单位统一安排使用。 2.28 其他融资费用 2.28.1 其他融资费用是为建设项目筹集资金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国外借款手续费、承诺费、管理费、信贷保险费、汇兑净损失及调整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为筹集建设资金产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2.28.2 其他融资费用中不含由于引进技术及设备所发生的银行担保及承诺费。 2.28.3 其他融资费用应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按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的0.3%计取,实际产生的此项费用可按实际调整概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