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定额组成
0.1.1《国防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共分8部分。
包括:
第1部分:土建工程;
第2部分:通风、空调工程;
第3部分:给水、排水工程;
第4部分:电气工程;
第5部分:工程改造(土建工程);
第6部分:工程改造(设备安装工程);
第7部分:材料预算价格;
第8部分: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其中:第1部分至第4部分系工程新建部分;第5部分、第6部分系工程改造部分;第7部分、第8部分系工程新建和改造通用部分。
0.1.2本定额应与军队颁发的现行相关工程建设费用定额配套使用。
0.2 适用范围
0.2.1本定额规定了统一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和定额基价必备要素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单价及取定方法。
0.2.2本定额适用于全军不同地区全员工程部队或减员工程部队承建的指挥防护工程和永备阵地工程的新建与改造。其它具有防护能力的洞库工程可参照执行。
0.3 编制依据
0.3.1总参谋部[2001]参兵种字第94号文下达的国防工程标准研编任务。
0.3.2建设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定额》(包括劳动定额、基础定额、建筑安装工程定额、修缮定额、改造定额和机械台班定额)。
0.3.3铁道部、交通部、原电力工业部和原煤炭工业局等国家专业部(局)现行《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算定额》。
0.3.4《全国人防坑地道工程预算定额》。
0.3.5总参原工程兵部《设防工程预算定额》和《设防工程概算定额》。
0.3.6第二炮兵《阵地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0.3.7《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包括建筑工程定额、装饰工程定额、设备安装工程定额、房屋修缮工程定额,材料预算价格、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和定额选价汇编)。
0.3.8工程兵防护工程研究所、工程兵国防工程设计研究所编制的工程专项施工图、现行通用标准图、大样图和主要建筑材料及设备选用手册。
0.3.9国家和军队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现场保密、文明、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要求等。
0.4 原则及统一性规定
0.4.1本定额是统一工程计量单位、项目划分、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施工图预算、确定工程造价、考核工程成本、拟定建设施工规划计划、实行经济核算和建设项目投资包干的依据以及编制国防工程概算定额和估算指标的基础。
0.4.2本定额是在全国全军有关定额的基础上,结合工程兵部队多年执行定额和应用“四新”的情况,并根据正常的施工条件、成熟的施工方法、合理的施工组织、现有的机械装备器材,本着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内社会平均水平的原则编制的。
0.4.3本定额充分考虑了各军区、各军兵种工程所处的地理位置、施工环境、市场价格和施工部队战士服役期短、骨干少、技术水平低以及坑道内障碍多、运距长、粉尘大、湿度大、噪音大、有害气体浓等特殊情况,充分体现了量价分离(即控制定额量、同步市场价、执行指令费)和便于不同层次业务人员使用定额手(电)算快捷简便的原则。
0.4.4本定额中的工作内容仅指出了主要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定额均已考虑,如施工准备、领料退料、施工机具保养、场地清理及临时设施维护等,
0.4.5本定额的基价由材料费、机械费和人工费组成,其取值是按定额编制期北京地区的工资单价、材料预算价格和自编机械台班单价编成的。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编制工程预算时,应根据工程所在地当时当地的材料预算价格、机械台班价格以及人工工资单价的实际变化情况调整基价相应参数(含电算软件相应参数)后方可使用。其参数调整的依据应随同工程预算上报主管部门备案或由上级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其中;当地材料预算价格是指各军(战)区所在地的材料预算价格,到达工程施工点的材料(燃油料等)与军(战)区所在地材料(燃油料等)的价差不应计入定额基价,也不应计入其它各项间接费的取费基数中,但可计入工程预算造价的总价中。
0.4.6定额中的人工工量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其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地下施工增加用工以及全军工程部队参施人员技术等级和操作水平等综合因素均已考虑在内,执行定额时不得随意调整。若允许对外发包,应根据承包企业施工人员技术等级与工程部队施工人员技术等级的差别以及当地劳务市场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0.4.7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已根据部队实际施工操作技术水平进行了调整。其材料的加工、制作、堆放、运输及施工操作等损耗已包括在内;定额中只列工程所需主要材料用量,对于次要和零星材料已综合为“其他材料费”,编制预算时不应随意调整。
0.4.8定额中所列施工机械的种类、型号、规格,是按工程部队现行编制确定的,如施工中采用的机械种类与定额规定不同,在编制预算时除各章说明允许调整外,其他一律不应调整;本定额的个别小型机械台班使用量,已综合为“其他机械费”,编制预算时不应随意调整。
0.4.9当工程处在高原地区时,人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可根据海拔高度的变化,在本定额基本用量的基础上相应的乘以调整系数。系数值见表0.4.9。
表0.4.9 高原施工调整系数表
海拔高度(m) |
各类工程的综合定额 |
|
工日定额 |
机械台班定额 |
|
2501-3000 |
1.13 |
1.29 |
3001-4000 |
1.25 |
1.54 |
4001-5000 |
1.37 |
1.84 |
0.4.10定额中人工、机械台班均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工时利用率已包括必要的休息时间、机械工作面转移、不可避免的工序间歇,临时停电、停水,交接班等所带来的相应影响。
0.4.11本定额中混凝土和砂浆标号,是采用GB175-1992水泥标号配合比,按通常情况下取定的。编制预算时,应按设计规定,根据第1部分之附录B中的混凝土标号和砂浆配合比情况进行换算。
0.4.12建筑面积及轴线长度计算方法
0.4.12.1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a)单层的水平坑道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按建筑平面图外轮廓线尺寸计算,带有楼层的,应相应计算楼层的面积。
b)坑道内斜通道建筑面积按通道建筑平面图外轮廓线的投影面积计算。
c)竖井按多层构筑物计算建筑面积,一般按相邻各自然层高之建筑面积的和计算,余高超过6m,则按增加一个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d)当坑道采用不受围岩压力的离壁式被覆时,其建筑面积应按永久性锚网喷结构层的外轮廓线尺寸计算。
0.4.12.2轴线长度计算方法
a)主轴线长由坑道被覆起点算起,单口坑道轴线长算至端墙被覆外侧;双口坑道算至另一口的被覆起点;三口及三口以上坑道,主轴线长为各坑口被覆起点至各坑道轴线相交处的长度之和。
b)窑洞房间轴线长从与主轴线的交点算至端墙被覆外侧。
0.4.13 在特殊条件下施工的工程,如高原、高寒、沙漠、沼泽以及有毒、有害地区其增加的费用,除已明确的项目外,其余均按有关规定执行。
0.4.14 编制工程预算总价时,除本定额基价费用外的各项费用应按军队颁发的现行相关工程建设费用定额计取。
0.4.15为了便于不同地区不同层次业务人员使用,实现施工图预算的计算机管理,定额中建立了电算编码。电算编码由6位数组成。
0.4.16工程发生塌方时,其塌方处理费用应根据设计、施工和工程主管部门等确认的塌方处理方案,依据本定额编制原则专项列报。
0.4.17 本定额的总说明、部分说明、章说明和有关注释以及相应附录是定额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正文的同等效用。
0.4.18 本定额中,凡注明“×××”以内(下)者,均包括“×××”本身;凡注明“×××”以外(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0.4.19 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部分和各章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