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1本部分包括:掘进工程,混凝土工程,钢筋工程,砌筑工程,防水工程,防护门工程,楼地面工程,天棚工程,墙面工程,隔墙、隔断、保温工程,门窗工程,栏杆、栏板、扶手工程,装饰线条工程,油漆工程,建筑配件工程,脚手架工程共16章。
1.0.2本部分中的混凝土、砂浆强度等级是按常用标准列出的,若设计要求与定额不同时,允许换算。
1.0.3定额中凡注明厚度的项目,设计要求不同时,执行每增减厚度的相应定额子目。
1.0.4凡定额内未注明单价的材料,基价中均不包括其价格,应根据“()”内的用量,按市场价列入工程预算。
1.0.5坑道切口执行当地土石方工程定额。
1.0.6装修脚手架定额中已综合了高度3.6m以下的简易脚手架,高度超过3.6m时,执行第16章脚手架相应定额子目。
1.0.7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定额中的人工及材料消耗量均不得调整。
1.0.8本部分中注明的门窗、装饰材料的材质、型号、规格与设计要求不同时,材料价格可以换算。
1.0.9本部分饰面工程除注明者外,不包括油漆、防火涂料,设计要求时,执行第14章油漆相应定额子目;也不包括压条、阴阳角线、门窗贴脸、装饰线等装饰线条(板),设计要求时,执行第13章装饰线条相应定额子目。
1.0.10装饰定额子目中均不包括防水,如有防水工程时,按本部分第5章防水工程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1.0.11装饰工程的一般成品保护费用已综合在相应定额子目中,不得另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