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土方工程、石方工程、土石方运输、回填及其他,共4节。
二、土壤、岩石分类规定见表2-1、表2-2
土壤分类表
表2-1注:本表依据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并结合山西省定额编制情况定义。
岩石分类表 表2-2
分类 |
代表性岩石 |
开挖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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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软岩 |
全风化的各种岩石,各种半成岩 |
部分用手凿工具,部分用爆破法开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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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质岩 |
软岩 |
强风化的坚硬岩或较硬岩,中等风化~强风化的较软岩 未风化~微风化的页岩、泥岩、泥质砂岩等 |
用风镐和爆破法开挖 |
较软岩 |
中等风化~强风化的坚硬岩或较硬岩 未风化~微风化的凝灰岩、千枚岩、泥灰岩、砂质岩等 |
用爆破法开挖 |
|
硬质岩 |
较硬岩 |
微风化的坚硬岩 未风化~微风化的大理岩、板岩、石灰岩、白云岩、钙质岩等 |
用爆破法开挖 |
坚硬岩 |
未风化~微风化的花岗岩、闪长岩、辉绿岩、玄武岩、安山岩、片麻岩、石英岩、石英砂岩、硅质砾岩、硅质石灰岩等 |
用爆破法开挖 |
注:本表依据国家标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并结合山西省定额编制情况定义。
三、干土、湿土、淤泥、冻土的划分如下。
1.干土与湿土的划分,以地质勘测资料的地下常年水位为准。地下常年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地表水排出后,土壤含水率≥25%时为湿土。
2.淤泥:含水率超过液限,土和水的混合物呈现流动状态时,为淤泥。
3.冻土:温度在0℃及以下,并夹含有冰的土壤为冻土。本章定额中的冻土,指短时间冻土和季节性冻土。
四、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的划分如下。
底宽(设计图示垫层或基础的底宽,下同)≤7m,且底长>3倍底宽为沟槽;底长≤3倍底宽,且底面积≤150m2为基坑;超出上述范围,又非平整场地的,为一般土石方。
五、土、石方工程
1.土方项目未包括地表水及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因素,发生时另行计算。
2.土方项目按干土编制。人工挖、运湿土时,按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18。机械挖、运湿土时,按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3.人工挖土方、沟槽、基坑,普硬土是按表2-1综合取定的,如实际全部为一、二类土时,应按普硬土项目乘以系数0.75。
4.挡土板内人工挖槽、坑时,按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43。
5.筏板基础垫层底以下局部加深的槽坑,按槽坑相应规则计算工程量,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
6.机械挖土方,单位工程量≤2000m3时,按相应项目机械乘以系数1.1。
7.小型挖掘机,系指斗容量≤0.30m3的挖掘机,适用于基础(含垫层)底宽≤1.2m的沟槽土方工程或底面积≤8m2的基坑土方工程。
8.小型挖掘机在垫板上作业时,按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垫板铺设所需费用另行计算。
9.小型挖掘机挖土方工程量,机械不能施工的部分(如预留土层及修理边坡等),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如无规定,人工挖土工程量按挖土方总工程量10%计算。人工挖土部分按2m以内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5计算。土壤类别同机械挖土。机械土方是按普硬土编制的,如实际土壤为坚硬土时,按相应项目机械乘以系数1.14。
10.人工清理爆破石槽坑基底、边坡已包括爆破后基底及边坡厚度100mm的人工凿岩。
11.人工、人力车、汽车的负载上坡(坡度≤15%)降效因素,已综合在相应项目中。装载机负载上坡时,其降效因素按坡道斜长乘以表2-3相应系数计算。
上坡降效系数 表2-3
坡度(%) |
5~10 |
15以内 |
20以内 |
25以内 |
系数 |
1.75 |
2.00 |
2.25 |
2.50 |
六、回填及其他
1.平整场地,系指建筑物所在场地厚度≤±300mm的就地挖、填及平整。挖填土方厚度>±300mm时,全部厚度按一般土方相应规定另行计算,并应计算平整场地。
2.基底钎探,如采用锤击钎探者,人工乘以系数1.48。
3.探孔回填,以素土为准(素土为就地取土),如用其他材料,可以换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土石方工程量计算一般规定
土石方的开挖、运输,均按开挖前的天然密实体积以“m3”计算。土方回填,按夯填后的竣工体积以“m3”计算。不同状态的土石方体积,按表2-4换算。
土石方体积换算系数表 表2-4
名称 |
虚方体积 |
松填体积 |
天然密实度体积 |
夯实后体积 |
土方 |
1.00 |
0.83 |
0.77 |
0.70 |
1.16 |
1.00 |
0.93 |
0.80 |
|
1.25 |
1.08 |
1.00 |
0.87 |
|
1.43 |
1.24 |
1.15 |
1.00 |
|
石方 |
1.00 |
0.85 |
0.65 |
|
1.18 |
1.00 |
0.76 |
|
|
1.54 |
1.31 |
1.00 |
|
|
块石 |
1.75 |
1.43 |
1.00 |
(码方)1.67 |
砂夹石 |
1.07 |
0.94 |
1.00 |
|
二、土石方工程
1.计算挖土方、沟槽、基坑,放坡系数及起点按表2-5规定计算。
放坡系数及起点 表2-5
土壤分类 |
人工挖土 |
机械挖土 |
放坡起点深度(m) |
|
在槽、坑和沟底作业 |
在槽、坑和沟边上作业 |
|||
普通土 |
1:0.35 |
1:0.28 |
1:0.70 |
1.40 |
坚硬土 |
1:0.25 |
1:0.10 |
1:0.33 |
2.00 |
注:计算放坡和支挡土板挖土时,交接处的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
2.基础土方放坡,自基础垫层(含地基处理垫层)底标高算起。
3.挖沟槽、基坑需支挡土板时,其宽度按设计图示沟槽、基坑底宽,单面加100mm、双面加200mm计算。支挡土板后,不得再计算放坡工程量。
4.基础施工需增加的单面工作面宽度,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如无规定,可按表2-6规定计算。
基础施工单面工作面宽度计算表 表2-6
基础类别 |
每边增加工作面宽度(mm) |
砖基础 |
200 |
浆砌毛石、条石基础 |
250 |
混凝土基础垫层(支模板) |
150 |
混凝土基础支模板 |
400 |
基础垂直面做砂浆防潮层 |
800(自防潮层) |
基础垂直面做防水层或防腐层 |
1000(自防水层面或防腐层) |
5.挖沟槽长度,外墙按设计图示中心线长度以“m”计算;内墙按设计图示基槽底面之间净长线长度以“m”计算;内外突出部分(垛、附墙烟卤等)体积并 入沟槽土方工程量内计算。
6.挖管道沟槽按设计图示中心线长度以“m”计算,沟底宽度,设计有规定的,按设计规定尺寸计算,设计无规定的,可按表2-7规定宽度计算
管道地沟沟底宽度表(单位:m) 表2-7
管径(mm) |
铸铁管、钢管、石棉水泥管 |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管 |
陶土管 |
50-70 |
0.60 |
0.80 |
0.70 |
100-200 |
0.70 |
0.90 |
0.80 |
250-350 |
0.80 |
1.00 |
0.90 |
400-450 |
1.00 |
1.30 |
1.10 |
500-600 |
1.30 |
1.50 |
1.40 |
700-800 |
1.60 |
1.80 |
|
900-1000 |
1.80 |
2.00 |
|
1100-1200 |
2.00 |
2.30 |
|
1300-1400 |
2.20 |
2.60 |
|
注:1.各种井类及管道(不含铸铁给排水管)接口等处需加宽增加的土方量不另行计算,底面积大于20m2的井类,其增加工程量并入管沟土方内计算。
2.铺设铸铁给排水管道时其接口等处土方增加量,可按铸铁给排水管道地沟土方总量的2.5%计算。
7.基础土方、沟槽、基坑开挖深度,按基础垫层(含地基处理垫层)底标高至设计室外地坪标高确定。交付施工场地标高与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不同时,应按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确定。
8.人工挖冻土,按设计图示尺寸,另加工作面宽度,以“m3”计算。
9.挖淤泥,按实际挖方体积以“m3”计算。
10.挖灰土,按实际挖方体积以“m3”计算。
11.人工石方,按实际开挖体积以“m3”计算。
12.泥浆运输工程量按体积以“m3”计算。
13.土石方运距,按挖方区重心至填方区(或堆放区)重心间的最短距离计算。
三、回填及其他
1.平整场地工程量以建筑物首层建筑面积或构筑物底面积以“m2”计算。建筑物地下室结构外边线突出首层结构外边线时,其突出部分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围墙按基础底面积以“m2”计算,室外管沟不计算平整场地。
2.基底钎探,按基础垫层(含地基处理垫层)底面积以“m2”计算。
3.原土夯实以“m2”计算。
4.回填,按下列规定,以体积计算:
(1)回填土按实际回填体积以“m3”计算。
(2)管道沟槽回填,按挖方体积减去管径所占体积以“m3”计算。管径在500mm以下的不扣除管道所占体积;管径在500mm以上时,按表2-8规定扣除管道所占体积计算。
每1m管沟回填扣除土方体积表(单位:m3) 表2-8
余土外运体积=挖土总体积-回填土总体积(3)余土或取土工程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计算结果为正值时为余土外运体积,负值时为需取土体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