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太原市修缮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为依据,在2018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基础上,结合修缮工程的特点和太原市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内容共分七册,包括:
第一册 给排水、采暖、燃气、工业管道工程;
第二册 电气设备工程;
第三册 锅炉设备安装及筑炉工程;
第四册 消防工程;
第五册 建筑智能化工程;
第六册 通风空调工程;
第七册 刷油、防腐蚀、绝热及其他工程。
二、本定额适用于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是编制国有投资修缮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标底)的依据,对其他工程仅供参考;是编制概算定额、投资估算指标的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
三、编制依据:
1.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
4.《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GB500854-2013);
5.《建设工程劳动定额》(LD/T74.1-4-2008);
6.《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TY01-89-2016);
7.《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
8.《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TY02-31-2015);
9.《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41-2018);
10.《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施工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2018年);
11.《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年)、《太原市修缮工程预算定额》(2011年)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适用范围:
1.本定额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已交付使用既有的各类建筑物的修缮工程,不适用于新建、扩建工程和临时性工程。
2.原有建筑物内各项安装工程的拆旧换新,改装扩装等安装工程。
3.原有锅炉设备的拆旧换新,更新改造(蒸发量20t/h以内),增设环保设施及相应规模的辅助设备安装工程。
五、编制内容:包括拆除工程、安装工程。
六、定额水平的确定是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结合修缮工程的特点及施工环境、施工条件、施工技术,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劳动组织条件和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的情况下,根据社会平均水平确定的。
七、本定额人工已综合考虑了修缮安装工程施工地点分散,场地狭窄,运输不便,连续作业性差等因素,在执行时除规定允许另行调整者外,其他均不得进行调整。
八、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及单价的确定:
(一)人工工日消耗量及单价的确定
1.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2.人工单价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文件)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文件)规定的人工费组成,并结合山西省劳动力市场因素确定的。
3.本定额的人工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二)材料消耗量及单价的确定: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2.本定额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数量;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类别、材质计算出一次摊销量进入定额;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未一一列出,均包括在其他材料费内。
3.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点(或现场加工点)到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率中考虑。
4.定额内未注明单价的材料,均列为主要材料,定额中不包括其价格,应根据定额所列的耗用量,按照定额取定的单价计算,发生材料差价时,以全省各市公布的各时期指导价进行调整。
5.材料价格是以《太原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2018)为依据,结合全省情况综合取定的。
6.主要材料损耗率见各册附录。
(三)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及单价的确定:
1.本定额中的机械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工程实际综合确定。
2.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幅度差综合取定。
3.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是以2018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施工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为依据确定的。
4.本定额的机械每台班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九、施工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及单价的确定:
1.本定额的施工仪器仪表消耗量是按正常施工工效及山西省大多数施工企业现场校验仪器仪表配备情况综合取定的,实际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另有说明者外,均不做调整。
2.本定额仪器仪表单价,是以2018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施工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为依据确定的。
十、本定额工作内容均包括全部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工序,次要工序虽未列出,但已包括在定额内,除定额注明外,不得增加工料。
十一、拆除工程在拆除施工中,应尽量保护可利用的旧材料,对旧材料回收率定额不作规定。
十二、修缮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可利用拆除后的旧料,旧料的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议定。利用建设单位的旧材料进行安装时,可按定额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10。
十三、施工增加费:
1.脚手架搭拆费分别按各册规定执行。
2.操作物高度增加费按各册规定费率计算,其计算基数是按超出部分工程量的定额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3.六层或檐高20m以上高层建筑超高增加费分别按各册规定费率计算,其计算基数是按总工程量(含六层及20m以下,不包括地下部分)的定额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十四、在恶劣环境中施工增加费的规定:
1.降效增加费: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指有毒气、臭气、腐烂霉味的地沟、厕所、化粪池、检查井、渗井、房间、车间、构筑物等)中施工,可另行计取定额人工费的5%为降效增加费。
2.排污措施费:在上述恶劣环境中施工,如需采取排污措施时,措施费另行计算。
十五、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时,因受干扰人工降效,按安装工程总人工费的5%计取人工降效增加费。
十六、关于水平和垂直运输:
1.设备:包括自安装现场指定堆放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2.材料、成品、半成品:包括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3.垂直运输基准面:室内以室内地平面为基准面,室外以安装现场地平面为基准面。
十七、本定额中凡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十八、本说明未尽事宜,以册和章节说明及附录为准。
十九、本定额的解释权属于太原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