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1《煤炭建设井巷工程辅助费综合定额(2015基价)》(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为了适应深化工程计价改革的需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标[2013]4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9-2013)等规定进行编制的。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矿井基本建设的井巷工程,是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的依据。
1.0.2本定额按矿井井巷工程量、井巷工程施工工期,以费用分摊的办法制定的每10m井筒、巷道和每100m3硐室的费用定额。
1.0.3本定额为综合成井井巷定额。工作内容包括从井筒破土至全部工程按设计要求竣工验收过程中的全部工作,如井巷掘进、支护、水沟、电缆沟、管子沟、地坪、台阶、扶手、设备基础、铺轨、管线敷设、机电设备安装及其他零星工程。还包括施工过程中一般自然条件影响,如巷道滴水、淋水;平均厚度在0.8m以下、一处冒落体积在20m3以内的局部片帮冒顶;壁后注浆(不含立井井筒);3h以内的临时停水、停电。凡定额中包括的内容,不得另取井巷工程辅助费。
1.0.4本定额施工工期中不包括下列内容:
1矿井移交生产时永久设备的联合试运转和试生产。
2处理因地质原因造成的较大冒顶,即平均冒落厚度0.8m以上,一处冒落体积20
m3以上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冒顶。
3工作面预注浆、探放瓦斯、探放水、探煤以及立井井筒壁后注浆。
4
3h以上停水、停电等。
5发生上述2、3、4种情况,井巷工程不能继续掘进、支护作业时,应按施工组织措施安排编制辅助费补偿费,其计算公式如下:
F=D.K.T (1.0.4)
式中 F————辅助费补偿费;
D————停工的立井井筒(砌碹支护)、斜井及巷道每10m(硐室100 m3)相应条件的锚喷支护定额基价;
T————停工天数;
K————进度折算系数,参见表1.0.4
表1.0.4进度折算系数表
井巷类别 |
立井井筒 |
斜井井筒 |
斜巷 |
平硐、平巷 |
一般硐室 |
特殊硐室 |
K值 |
0.147 |
0.208 |
0.192 |
0.221 |
0.237 |
0.185 |
1.0.5本定额工期按施工阶段分为四期。
1第一期————井筒期。按开拓方式分为:
1)立井:指立井(暗立井)井筒、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井底水窝及位于井筒内的硐室工程。
2)斜井:指斜井(暗斜井)井筒、斜井联络巷、井底水窝及位于井筒内的硐室和辅轨工程。
3)平硐:指平硐硐身、平硐联络巷及位于硐身内的硐室和铺轨工程。
2第二期————主要巷道期。按施工区分为:
1)主副井施工区:指主副井井底车场巷道及硐室、主要运输石门、运输大巷以及由本施工区施工的采区上下山、联络巷以及该施工区的铺轨等工程。
2)风井施工区:指风井井底车场巷道及硐室、总回风石门、总回风巷以及由本施工区施工的采区上下山、联络巷以及该施工区的铺轨等工程。
3第三期————采区巷道期。指第一、二期以外的全部巷道、硐室以及铺轨等工程。
4第四期————尾工期。指全矿井井巷工程竣工后,剩余的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及其他收尾工作期间所发生的辅助费用。
1.0.6本定额未出现辅助系统的细目,但费用是按各系统编制的。各辅助系统费用包括的范围如下:
1提升系统:指立井(暗井)、斜井(暗斜井)由井底或井筒工作面至井口之间为提升矸石(煤)和运送人员、设备设施、周转材料所发生的费用。其中立井包括井筒提升设备、设施,井口井底设备、设施,以及井筒施工期间工作面伞钻、抓岩机、大模板等设备、设施的悬吊,吊盘、安全梯、混凝土输送管、爆破电缆等设施及其悬吊;巷道期钢丝绳罐道及拉紧装置等所发生的费用。斜井包括井筒及井口提升设备、设施,以及井筒临时铺轨等所发生的费用。
2给排水系统。
1)给水系统:指为井下工作面施工及环境保护而设置的供水和洒水官网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井巷工程施工期间布设的水幕、隔爆水槽、隔爆水袋及巷道降尘洒水耗水量。工作面施工用水及工作面洒水耗水量包括在《煤炭建设井巷工程消耗量定额》内。
2)排水系统:指为排出井筒及井下全部涌水而设置的主排水、区域排水、工作面排水设备、设施和周转材料所发生的费用。
3通风安全系统:指为保证井下新鲜空气的正常供应和降低井下有害气体浓度、排除粉尘、监测、监控而设置的设备施设、周转材料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入井人员配备的自救器。
4运输系统:指为井巷工程施工期间的地面工业广场运输、矸石山运输、井下平巷(平硐)、斜巷运输以及顺槽施工、平巷反坡掘进小绞车所发生的费用。
5供电照明系统。
1)
供电系统:指35kv变电所引出线至主副井、风井工业广场临时变电所、地面动照网、井口配电点及井下中央变电所、大巷变电所、采区变电所、各掘进工作面配电点间的输、变、配电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掘进工作面配电点至施工设备的供电电缆及地面场外输电线路。
2)
照明系统:指为井巷工程施工服务的地面工业广场、排矸场、辅助系统厂房和井下设置的照明设备、设施(包括固定照明、移动照明、矿灯房设备、设施)所发生的费用。
6其他系统:指为井巷施工服务但不属上列各辅助系统的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井口及井下调度通讯、电钳工、火药运输发放工、施工地质测量、安全质量检查、送班中餐、井下卫生和维修木工等所发生的费用。
7本定额制定了供热系统、汽车排矸附加定额,包括的内容:
1)
供热系统:指为各辅助系统厂房取暖而设置的人工、设备设施及动力、燃料所发生的费用。
2)
汽车排矸:指地面采用汽车排矸方式而配备的装载机、汽车、推土机所发生的装、运、卸及平整费用。
1.0.7费用项目划分:
1人工费:指各辅助系统配备的井上、下辅助工人的工资。
2材料费:指施工中辅助系统使用的周转材料所发生的费用。
1)
摊销费:指钢轨、管路、钢丝绳、电缆、风筒等周转材料的摊销费用。
2) 维护费:指以上周转材料使用中发生修理及修理所使用的辅材费用。
3)
安装拆卸费:指以上周转材料所发生的安装拆卸费用。
3机械费:指辅助系统施工设备设施(含仪器仪表)所发生的费用。
1)
折旧费:指施工设备、设施在规定耐用期限内陆续回收其原值的费用。
2)
检修费:指施工设备、设施在规定耐用期限内,按规定的检修间隔进行必要的检修,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
维护费:指施工设备、设施在规定耐用期限内,按规定的维护间隔进行各级维护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费用,设备、设施正常运转和日常维护所需润滑、擦拭的材料费用。
4)
安装拆卸费:指施工设备、设施的安装和拆除所发生的费用(凿井措施费已包括的设备、设施除外)。
5)
燃料动力费:指施工设备运转时消耗的各种燃料及水、电等费用。
1.0.8本定额第二、三、四期巷道工程量是指除第一期以外的全部巷道工程量,硐室工程按设计长度加入巷道工程量内。
1.0.9硐室工程分为特殊硐室和一般硐室,其划分原则是:
1特殊硐室:指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的硐室。如立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交岔点、箕斗装载硐室、火药库及发放硐室、煤仓(溜煤眼)、清理撒煤硐室、绞车房、中央水泵房、避灾硐室、防爆胶轮车换装硐室、带式输送机机头及接头硐室、防火门硐室、防水闸门硐室等。
2一般硐室:指结构类似普通水平巷道的硐室。如井下调度室、等候室、消防材料库、医疗硐室、区域水泵房、转水站、小绞车硐室、变电所等。
1.0.10开拓方式
本定额是按单一开拓方式制定的,当设计为联合开拓时,选用定额的原值和方法是:
1第一期,分别选用立井井筒、斜井井筒或平硐硐身定额。
2第二、三期,根据所施工第二、三期井巷工程提升矸石(煤)的井筒(硐身)特征选用相应的开拓方式定额。
编制预算、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时,无法确定所施工第二、三期井巷工程提升矸石(煤)的井筒(硐身)的,可暂按下列方式选用定额,结算时按本条第2款规定进行调整。
1)
主、副井分别为立井、斜井、平硐时,第二期主副井施工区按主井技术条件选用定额;第三期按副井技术条件选用定额。
2)
风井分别为立井、斜井时,第二期风井施工区按进风井筒技术条件选用定额;第三期按副井技术条件选用定额。
3
第四期,按副井井筒特征选用等额。
4立井、斜井、平硐与暗立井、暗斜井联合开拓时,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工程所在地隶属煤炭工业工程造价管理站申报定额使用原则和方法。
1.0.11第二、三期工程划分
第二、三期按主要贯通线工程贯通点进行划分。
1
二期主副井施工区:主副井井底车场至贯通点的主贯通线工程及与其平行施工的工程。
2二期风井施工区:风井井底车场至贯通点的主贯通线工程及与其平行施工的工程。当风井位于主副井广场时,二期风井施工区的工程范围为风井井底车场至采区上(下)山的上(下)部贯通点的主贯通线工程及与其平行施工的工程。
3三期:主贯通线工程贯通后施工的工程。
4同一单位工程在贯通前后均有施工时,按贯通前后实际完成工程量分别划分工期。
1.0.12片盘斜井开拓时,斜井井筒及位于井筒中的硐室、联络巷为第一期,井筒斜长算至移交生产时最后一个工作面的下部车场交岔点。其余工程均为第三期。
1.0.13由地面直接提升和施工的采区上山及位于上山中的硐室、联络巷按斜井井筒第一期定额执行。
1.0.14定额井深、斜长、硐身长确定原则。
1普通法施工表土段不分井深、斜长、硐身长,基岩段按井筒、硐身全深(长)计算。
2冻结法施工的立(斜)井井筒表土段和基岩段按井筒全深(长)计算。
3斜井井筒斜长按井口变坡点至井底竖曲线终点的长度计算。
4平硐硐身长:单翼开采时,指平硐口至第一个采区上(下)山口的长度;两翼开采时,指平硐口至两翼交叉处(三角交岔点前)的长度。
5立(斜)井第一期定额的井深(斜长),包含井底水窝的深度(斜长);第二、三、四期定额的井深(斜长),不包含井底水窝的深度(斜长);立井井深超出本定额范围时,可用外延法进行调整。
1.0.15根据《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中关于矿井瓦斯等级的划分标准,本定额是按瓦斯矿井编制的。用于高瓦斯矿井或按高瓦斯管理的矿井时,第二期定额以1.041系数调整;第一、三、四期定额以1.027系数调整。瓦斯突出、煤尘突出及煤油气共生矿井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设备配备及要求进度,按基础定额编制补充预算。
1.0.16第一期定额是按单井筒制定的,一个广场设计为双井筒或三井筒,并且施工时有共用地面运输、地面供电照明等辅助系统的,按表1.0.16中系统调整。
表1.0.6第一期双井筒或三井筒调整系数
井筒类别 调整系数 |
立井井深/m |
斜井斜长/m |
平硐硐身长/m |
|||
<600 |
>600 |
<800 |
>800 |
<2000 |
>2000 |
|
双井筒 |
0.890 |
0.877 |
0.814 |
0.798 |
0.760 |
0.741 |
三井筒 |
0.848 |
0.843 |
0.757 |
0.746 |
0.697 |
0.686 |
1.0.17大钻机钻进法施工的立井井筒,在钻进期间不计取井巷工程辅助费,竣工交接期间发生的提升、给排水、通风、供电照明以及破锅底、破井壁等所发生的辅助费用按每10m井筒15000元,由矿建施工单位计取。
1.0.18表土段冻结法施工的立井井筒,选用涌水量<5m3/h的基岩段相应条件定额,并按表1.0.18-1中系数调整;转入普通法施工基岩段后,其定额排水电耗按表1.0.18-2中系数调整。
表1.0.18-1表土段冻结法施工调整系数
冻结深度(m) |
井筒支护类型 |
||||
单层支护 |
双层支护 |
两砌一防 |
两砌二防 |
三砌两防 |
|
<100 |
0.751 |
0.901 |
0.979 |
1.032 |
1.126 |
<200 |
0.833 |
1.000 |
1.078 |
1.146 |
1.250 |
<300 |
0.925 |
1.110 |
1.197 |
1.272 |
1.388 |
<400 |
1.027 |
1.232 |
1.329 |
1.412 |
1.540 |
<500 |
1.140 |
1.368 |
1.475 |
1.567 |
1.709 |
>500 |
1.277 |
1.532 |
1.652 |
1.755 |
1.914 |
表1.0.18-2冻结并转入基岩段普通法施工后排水电耗调整系数
冻结段占井筒深度 |
<1/5 |
<1/4 |
<1/3 |
>1/3 |
调整系数 |
1.13 |
1.17 |
1.22 |
1.33 |
1.0.19倾角调整。斜井开拓定额是按井筒倾角<18°制定的,倾角不同时按表1.0.19中系数调整。
施工期 |
斜井井筒倾角/(°) |
||
<10 |
<30 |
>30 |
|
第一期 |
0.95 |
1.05 |
1.08 |
第二期 |
0.94 |
1.05 |
1.10 |
第三、四期 |
0.97 |
1.03 |
1.06 |
1.0.20斜长调整。斜井井筒斜长>1400m时,选用<1400m定额,并按1.0.20中系数调整。
表1.0.20斜井井筒斜长调整系数
施工期 |
斜井井筒斜长/m |
|
|
|
<1600 |
<1800 |
<2000 |
第一期 |
1.103 |
1.141 |
1.173 |
第二期 主副井区 |
1.112 |
1.156 |
1.193 |
第二期 风井区 |
1.152 |
1.200 |
1.242 |
第三、四期 |
1.123 |
1.163 |
1.190 |
1.0.21断面调整。
1斜井井筒、平硐硐身掘进断面<6m2时,按相应条件<10m2定额以0.92系数调整。
2硐室掘进断面<10m2时,立方米定额以1.22系数调整。
3掘进断面>30
m2时,按相应条件<30m2定额以1.07系数调整。
1.0.22立井井筒支护厚度调整。
普通法施工的立井井筒定额是按正常支护厚度制定的,当设计支护厚度不同时,表土段按表1.0.22中系数进行调整,基岩段按表1.0.22中系数x1.136后调整。
表1.0.22普通法施工立井井筒表土段及基岩段支护厚度调整系数
井筒净径/m |
支护后度/mm |
|||||||
<300 |
<400 |
<600 |
<800 |
<1000 |
<1200 |
<1400 |
>1400 |
|
<4 |
0.623 |
0.700 |
0.880 |
1.000 |
1.175 |
1.336 |
1.486 |
- |
<5 |
0.638 |
0.694 |
0.880 |
0.984 |
1.087 |
1.203 |
1.306 |
- |
<6 |
0.638 |
0.695 |
0.880 |
0.984 |
1.087 |
1.202 |
1.303 |
1.361 |
<7 |
0.617 |
0.676 |
0.813 |
0.880 |
1.037 |
1.135 |
1.219 |
1.264 |
<8 |
0.622 |
0.674 |
0.799 |
0.880 |
0.976 |
1.056 |
1.121 |
1.149 |
<9 |
0.617 |
0.662 |
0.774 |
0.880 |
0.925 |
0.998 |
1.036 |
1.050 |
<10 |
0.621 |
0.665 |
0.776 |
0.880 |
0.922 |
0.981 |
1.025 |
1.033 |
<11 |
0.625 |
0.668 |
0.777 |
0.880 |
0.919 |
0.974 |
1.012 |
1.015 |
1.0.23支护形式调整。
1立井井筒及井筒期硐室定额是按砌碹支护条件制定的,当设计为钢筋混凝土支护时,按相应定额以1.08系数调整;设计为锚喷支护时,按相应定额以0.9系数调整。
2斜井(斜巷)、平硐(平巷)及硐室设计为砌碹带底拱或圆形砌碹支护时,按相应条件的砌碹支护定额以1.24系数调整,锚喷或支架支护带底拱时,按相应条件支护定额以1.29系数调整。砌碹支护的斜井井筒、平硐硐身及巷道铺设混凝土地坪的以1.14系数调整;其他支护形式的斜井井筒、平硐硐身及巷道铺设混凝土地坪,均按其掘进断面套用相应条件的砌碹岩巷定额以0.14系数调增。斜井井筒及平硐硐身采用支架支护时,采用相应条件的锚喷支护定额,以0.89系数调整。设计为钢筋混凝土支护时,按相应条件砌碹定额,斜井(斜巷)以1.06系数调整,平硐(平巷)及硐室(不含立井井筒内硐室)以1.04系数调整。
3本定额第二、三期编制了锚喷、砌碹、支架支护定额,其中锚喷支护综合了锚喷混凝土、金属网锚喷、刚带(托梁)锚喷等方式。当采用素喷砂浆、素喷混凝土时,按其相应条件锚喷支护定额分别以0.77、0.92系数调整;当采用锚杆支护时以0.8系数调整。墙拱支护方式不同时,按两种支护定额的平均值计算。当设计为裸体巷道时,执行锚喷支护定额,以0.6系数调整。
4设计为多层支护时,普通法施工的立(斜)井井筒、平硐硐身及第二、三期巷道(含硐室),按设计净径(掘进断面)以下列系数调增:
1)
每增加一层砌碹支护,按砌碹岩巷(硐室)定额的0.3调增。
2) 每增加一层喷射混凝土支护,按锚喷岩巷(硐室)定额的0.08调增。
3)
每增加一层支架支护,按支架岩巷(硐室)定额的0.1调增。
1.0.24煤岩类别调整。
1本定额第一期未出现煤巷(硐室)定额,巷道期未出现煤硐室定额,使用时按其相应条件岩石巷道(硐室)定额,锚喷以0.84、砌碹以0.81、支架以0.72系数调整。
2本定额未出现半煤岩巷道(硐室)定额,使用时可按照相应条件岩石巷道(硐室)定额以0.90系数调整。
1.0.25本定额立井和斜井开拓第一期未出现岩石平巷定额,立井井底联络巷、斜井联络巷等岩石平巷,根据掘进体积按一般硐室套用第一期定额。
1.0.26本定额未出现斜硐室定额,使用时按其相应条件硐室定额以1.206系数调整。
1.0.27井筒、巷道断面和硐室工程量是指设计断面及工程量。墙基础、设备基础、混凝土地坪、管子沟、电缆沟、水沟、台阶、扶手等不另计工程量。
1.0.28涌水量的确定和排水电耗调整。
1本定额涌水量,第一期指每个井筒的全部涌水量,第二期指每个施工区的全部涌水量,第三、四期指全矿井的全部涌水量。编制预算时根据矿井设计正常涌水量,井筒检查钻孔抽水资料和临近矿井实际资料确定。当无法确定涌水量时:
1)
第一期暂按10m3/h编制.
2) 第二期暂按式(1.0.28-1)计算:
Q = Q矿·K·B (1.0.28-1)
式中
Q————施工区涌水量,m3/h;
Q矿————设计矿井正常涌水量,m3/h;
K————施工期间涌水量降低系数,取0.5;
B————每个施工区涌水量比重,按表1.0.28-1取定。
表1.0.28-1 施工区涌水量比重取定表
主副井区B值 |
0.6 |
0.5 |
0.4 |
风井施工区个数 |
1 |
2 |
3 |
每个风井施工区B值 |
0.4 |
0.25 |
0.2 |
施工期 |
设计或实测涌水量/(m3·h-1) |
套用定额涌水量/(m3·h-1) |
k |
第一期 |
<5 |
<5 |
不调 |
第一期 |
<10 |
<10 |
0.10 |
第一期 |
>10 |
<20 |
0.05 |
第二、三、四期 |
≠100 |
0.01 |
1.0.29井口人行、通风暗道及管路出口采用掘巷施工的,按掘进体积套用一般硐室定额。采用大揭盖施工,执行地面建筑工程定额,不计取井巷工程辅助费。
1.0.30因地质等客观原因造成巷道二次刷大并支护时,套用刷大后相应条件巷道定额并以式(1.0.30)计取辅助费。
(1.0.30)
因地质等原因造成巷道起底并支护的,按起底体积套用相应条件一般硐室定额;仅起底的套用一般硐室砌碹定额,以0.6系数调整。
1.0.31斜井及平硐明槽,按其设计长度计取辅助费。
1.0.32立井井筒装备期间,安装施工单位利用矿建施工单位的设备、设施,根据辅助费基础定额按租赁关系结算。当井下永久设备、管、线、缆等安装工程与井巷工程同时施工时,矿建施工单位为安装施工单位无偿提供已有的辅助系统服务。
1.0.33本定额未包括井筒临时改绞期间的辅助费用,该费用由提供辅助系统服务的矿建施工单位一次结算。立井及斜井临时改绞辅助费按式(1.0.33-1)及式(1.0.33-2)计算:
立井改绞F=0.0116D·H (1.0.33-1)
斜井改绞F=0.0046D·L (1.0.33-2)
式中
F————临时改绞费用,元;
D————涌水量< 5m3/h相应条件基岩段定额基价,元/10m;
H———— 立井井筒深度(含井底水窝),m;
L————
斜井井筒斜长(含井底水窝),m。
1.0.34永久辅轨工程单独计取辅助费。斜井井筒、平硐硐身以及井下二、三期工程的铺轨是以单股轨道出现的,铺设双股轨道的,折算为单股轨道长度套用定额;铺设道岔可按每组单开道岔15m、对称道岔10m、渡线道岔30m折算长度套用铺轨定额;采用带式(刮板)输送机、搪瓷(铸石)溜槽、单轨吊等运输方式的设备安装工程,可按其设备铺设长度套用普通道床铺轨定额计取辅助费。
1.0.35尾工期定额是以月费用的形式出现的,编制预算时,可按矿井施工组织设计尾工期限计算;结算时,按施工组织设计安排,套用辅助费基础定额,本着发生什么费用,计算什么费用的原则进行编制。
1.0.36供热系统附加定额是按全年12个月摊销的,无论井巷工程是否在取暖期内施工,均执行本定额。
供热第一期定额是按单井筒制定的;一个广场设计为双井筒或三井筒,并且一个广场由一套设备设施集中进行供热时,套用井筒期定额,并按表1.0.36中系数进行调整。
表1.0.36
供热第一期双井筒或三井筒调整系数
井筒数量 |
立井 |
斜井 |
平硐 |
双井筒 |
0.754 |
0.522 |
0.517 |
三井筒 |
0.603 |
0.418 |
0.413 |
1.0.37本定额地面排矸是按汽车运输方式编制的,使用时,按掘进实体积套用汽车排矸附加定额。当设矸石山进行排矸时,辅助费按表1.0.37中系数进行调整。
表1.0.37
地面设矸石山调整系数
施工期 |
立井开拓 |
斜井开拓 |
平硐开拓 |
第一期 |
1.143 |
1.271 |
1.359 |
第二期 主副井区 |
1.053 |
1.070 |
1.095 |
第二期 风井区 |
1.021 |
1.029 |
1.046 |
第三期 |
1.029 |
1.033 |
1.036 |
当铺设轨道运输利用矸石回填广场时,辅助费定额立井开拓第一期以1.04系数调整,第二、三期以1.01系数调整;斜井开拓第一期以1.05系数调整,第二、三期以1.02系数调整;平硐开拓第一期以1.09系数调整,第二、三期以1.02系数调整。
1.0.38本定额是按海拔<2000m制定的,>2000m时以1.04系数调整定额。
1.0.39附加定额中供热系统仅执行1.0.36条及第1.0.38条规定,汽车排矸仅执行1.0.38条规定。
1.0.40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矿井,投产后剩余的井巷工程和改扩建矿井工程选用定额的原则:
1由独立的施工企业施工,并设有独立完整辅助系统的,执行本定额。
2由独立的施工企业施工,与生产矿井共用辅助系统的,编制预、结算时,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安排及各辅助系统实际配备,参照本定额附录A按各自投入辅助系统情况进行编制。
3由生产矿自行施工,并与生产共用辅助系统的,按本定额的40%计提辅助费。
1.0.41本定额附录《井巷工程各辅助系统费用比例》,供工程结算时参考。
1.0.42本定额所列技术条件,注明“<x
x”者,包括x x本身;注明“>x x”者,不包括x x本身。
1.0.43定额需用多项调整系数时,按式(1.0.43)计算:
D1=D2 ·K1 ·K2 ······Kn (1.0.43)
式中 D1————调整后定额;
D2————调整前定额;
K1 ······Kn————各项调整系数。
1.1.44本定额采用主要工料价格,井下辅助工:80.00元/工日,地面辅助工:55.00元/工日,水:1.75元/m3,电0.56元/kW·h,柴油(0#):4.67元/L,煤:240.12元/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