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1 说明
项日 |
按宽原尺寸比例分类 |
按板材厚度,方材宽、厚乘积 |
||||
板材 |
宽≥3×厚 |
名称 | 薄板 | 中板 | 厚板 | 特厚板 |
|
|
厚度/mm |
≤18 |
19~35 |
36~65 |
≥66 |
方材 |
宽<3×厚 |
名称 |
小方 |
中方 |
大方 |
特大方 |
|
|
宽×厚/cm2 |
≤54 |
55~100 |
101~225 | ≥226 |
8.1.6 定额中本门窗框、扇立梃断面取定见表8.1.6。
表8.1.6木门窗框、扇立概断面取定表
项目 |
门窗类别 |
竖框 |
扇立挺 |
|||
定额取定断面/(mmxmm) | 截面积/cm2 | 定额取定断面/(mmxmm) | 截面积/cm2 | |||
门 |
无纱(扇)门 |
60×100 |
60 |
45×100(镶板门 38×60(胶合板门) 45×110(半玻门)35×100(纱扇) |
45 |
|
带纱(扇)门 |
60×120 |
72 |
||||
自由门 | 半玻 |
70×130 |
91 |
55×125 |
68.75 |
|
全玻 |
75×145 |
108.75 |
续 表8.1.6
项目 |
门窗类别 |
竖框 |
扇立挺 |
||
定额取定断面/(mmxmm) | 截面积/cm2 | 定额取定断面/(mmxmm) | 截面积/cm2 | ||
窗 |
无纱(扇)单层窗 |
60×90 |
54 |
40×60 35×60(纱扇) |
27 |
带纱(扇)单层窗 |
60×110 |
66 |
|||
无纱(扇)双层窗 |
50×110 |
55 |
40×58 30×48(纱扇) |
23.2 |
|
带纱(扇)双层窗 |
50×95 |
47.5 |
|||
百叶窗 | 50×80 | 40 | 15mm(板厚) | ||
天窗 |
50×100 |
50 |
45×60 |
27 |
|
推拉窗 |
60×100 |
60 |
40×55 |
22 |
|
圆形、半圆形窗 |
60×90 |
54 |
45×60 |
27 |
注:连窗门用镶板门,其中窗扇立梃为45 mm×60mm。
8.1.7 设计规定断面与定额取定的断面不同时,应按比例换算。框断面以边框断面为准(框裁口如为钉条者加贴条的断面),扇料以立梃断面为准。换算方法见下列公式。计算结果为正值,增加木材:计算结果为负值,减少木材。
Vs=Vd×(Ds/Dd) (8.1.7-1)
Vt=Vs-Vd
(8.1.7-2)
式中Vs——设计(断面)材积,m3;
Vd——定额材积,m3;
Vt——调整材积,m3;
Ds——设计断面(加刨光损耗),mm;
Dd——定额取定断面,mm。
8.1.8 门连窗的门和窗,均执行门连窗定额。
8.1.9 本章定额普通本门窗、天窗,按框制作、框安装,扇制作、扇安装分列项目;厂库房大门、钢木大门及其他特种门按扇制作、扇安装分列项目。
8.1.10 定额中的普通木窗、钢窗、铝合金窗、塑料窗、塑钢窗、彩板组角钢窗等适用于平开式、推拉式、中转式及上、中、下悬式。
8.1.11 本门窗不论现场或附属加工厂制作,均执行本章定额,现场外制作点至安装点的运输另行计算。
8.1.12 铝合金门窗制作兼安装项目,是按施工企业附属加工厂制作编制的。加工厂至现场堆放点的运输,另行计算。
8.1.13 铝合金地弹门制作(框料)型材是按101.6mm×44.5mm,厚l.5mm方管编制的;单扇平开门、双扇平开窗是按38系列编制的;推拉窗是按90系列编制的。如材型断面尺寸及厚度与定额规格不同时,可按本定额中铝合金型材用量表调整,表中“()”内数量为定额取定量。
8.1.14 铝合金及不锈钢门窗、隔热断桥铝合金门窗、铝合金卷闸门(包括卷筒、导轨)、彩板组角钢门窗、塑料门窗、塑钢门窗、钢门窗安装以成品安装编制(门窗成品包括五金配件在内)。由供应地至现场的运杂费,应计入预算价格中。
8.1.15 铝合金门窗、隔热断桥铝合金门窗、彩板组角钢门窗、塑料门窗、塑钢门窗和钢门窗成品安装,如每100m2门窗实用量超过定额含量1%以上时,可以换算,但人工、机械用量不变。
8.1.16 钢门,钢材含量与定额不同时,钢材用量可以换算,其他不变。
8.1.17 保温门的填充料与定额不同时,可以换算,其他不变。
8.1.18 定额未包括脚手架费用,在安装时如需要搭设脚手架,另按本定额“第16章脚手架工程”项目及规定计算。如用工具式脚手架,每100m2可计人跳板材0.005
m3。
8.1.19 各门窗与结构体只包括一般的固定(嵌木砖,用钉固定),如设计要求不同时,可以另行计算。
8.1.20 各定额项目内,均未计算成品保护费用,如必须采取遮盖门窗口、贴粘带等方法保护门窗防止变形或污染时,其费用应另行计算。
8.1.21 木门窗框安装定额是按先砌砖后立口考虑的。如采用先立口后砌砖施工方法,每100m2门窗面积增加立门窗口的支撑材0.05m3。
8.1.22 定额所列普通木门窗小五金表,弹簧门、厂库大门、钢木大门及其他特种门五金铁件表中的规格品种与设计不同时,应以设计规定为准。
8.2工程量计算规则
8.2.1 门窗制作、安装工程量应按以下规定计算:
1 各类门、窗制作及安装工程量均按门、窗洞口面积计算。其中无框厂库房大门、特种门按设计门扇外围面积计算。
2 普通窗上部带有半圆窗的工程量应分别按半圆窗和普通窗计算。其分界线以普通窗和半圆窗之间的横框上截口线为准。
3 门窗扇包镀锌铁皮工程量,按门窗洞口面积计算;门窗框包镀锌铁皮、钉橡皮条、钉毛毡按图示门窗洞口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4 钢门、窗安玻璃按其洞口面积计算。钢门只有部分安玻璃时,按安玻璃部分的框外围面积计算。
5 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铝合金、不锈钢门窗、隔热断桥铝合金门窗、彩板组角钢门窗、塑料门窗、塑钢门窗、钢门窗安装,均按设计门窗洞口面积计算。
6 卷闸门安装按洞口高度增加600mm乘以门实际宽度以面积计算。电动装置安装以套计算,小门安装以个计算。
7 不锈钢片包门框按框外表面面积计算;彩板组角钢门窗附框安装按延长米计算。
8 木百叶窗框制作及安装工程量均按窗洞口面积计算。定额中已包括木百叶片,不另计算。
8.2.2 木结构制作、安装工程量应按以下规定计算:
1 木屋架的制作、安装
1)木屋架的制作、安装工程量,不论圆、方木屋架均按设计断面竣工本料体积计算。其后备长度及配制损耗已包括在定额内,不另外计算。
2)方木屋架一面创光时增加3mm,两面刨光增加5mm;圆木屋架刨光时按屋架刨光后木材体积每立方米增加0.05m3。附属于屋架的夹板、垫木及钢拉杆等已计入相应的屋架制作定额项目中,不另计算。与屋架连接的挑檐木、支撑等,其工程量并入屋架竣工木料体积内计算。
3)钢木屋架制作、安装工程量,应区分圆、方木钢屋架,均按设计断面竣工本料体积以立方米计算。屋架下弦角钢、钢拉杆及附属于屋架的夹板、垫木等均已计入相应的定额项目中,不另计算。
4)屋架的马尾、折角和正交部分半屋架,应并入相连接的屋架竣工木料体积内计算。
5)屋架的制作、安装应区别不同跨度,其跨度应以屋架上下弦杆的中心线交点之间的长度为准。带气楼的屋架并入所依附屋架的体积内计算。
2 圆木屋架连接的挑檐木、支撑等如为方木时,其方木部分应乘以系数1.70折合成圆本并入屋架竣工木料内;单独的方木挑檐,按矩形檩木计算。
3 檩木按竣工木料以体积计算。简支檩长度按设计规定计算,如设计无规定者,按屋架或山墙中距增加200mm计算。如两端出山,檩条长度算至博风板;连续檩条的长度按设计长度计算,其接头长度按全部连续檩木总体积的5%计算。檩条托木已计入相应的檩木制作安装定额项目中,不另计算。
4 屋面本基层,按屋面的斜面积计算。天窗挑檐重叠部分按设计规定计算,屋面烟囱及斜沟部分所古面积不扣除。
5 封檐板按图示檐口外围长度计算,博风板按斜长度计算,每个大刀头增加长度500mm。
6 木楼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扣除宽度小于300mm的楼梯井,其踢脚板、平台和伸入墙内部分不另计算。
7 其他:
1)门窗贴脸工程量按门、窗框的外围以延长米计算,双面钉贴脸者,其工程量乘以系数2.00。
2)门窗披水条、盖口条均按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3)暖气罩按边框外围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4)木搁板、木格踏板均按图示板面尺寸以面积计算。定额内按一般固定考虑,如用角钢托架者,角钢应另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