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8.1 说明
I类 |
Ⅱ类 |
机加工、机修、五金、缝韧、一般纺织(粗纺、制条、洗毛等)及无特殊要求的车间 |
厂房内设备基础及工艺要求较复杂、建筑设备或建筑标准较高的车间,如铸造、锻压、电镀、酸碱、电子、仪表、手表、电视、医药、食品等车间 |
注:建筑标准较高的车间,指车间有吊顶或油漆的顶棚、内墙面贴墙纸(布)或油漆墙面、水磨石地面等三项,其中一项所占建筑面积
达到全车间建筑面积50%及以上者,即为建筑标准较高的车间。
10 混凝土构件使用泵送混凝土时,套用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0.95调整。
11 建筑物高度超过定额规定高度,每增加10m,人工、机械按最上两档之差递增。不足10m者,5m以内取0.50,超过5m按10m计算。
18.1.2 构筑物垂直运输
1 烟囱、水塔的高度,系指设计室外地坪至主体顶面的高度。
2 井塔、梯子间的高度,系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突出主体建筑屋顶的电梯间不计入檐口高度内;栈桥的高度,系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的平均高度。
3 栈桥垂直运输定额按单皮带栈桥编制,如实际施工双皮带栈桥,按相应定额子目乘以系数1.20。
4 圆筒仓的高度,系指设计室外地坪至仓顶板上表面的高度。如仓上建筑物属于生产系统的,可算至其檐口的高度。
5 方形仓、装车点、钢筋混凝土井架定额,是综合考虑编制的。不论实际施工高度如何均按相应定额项目计算。
6 圆简形单仓定额,是按一筒一座编制的;圆筒形群仓定额,直径24m以内(不含24m)是按二简一组为一座和三筒一组为一座综合考虑编制的,直径24m的群仓是按二筒一组为一座编制的,直径大于24m的筒仓全部按一筒一座编制。使用定额时,根据实际施工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表18.1.2进行组选。
表18.1.2单/群仓划分
项目 |
单位 |
单仓 |
群仓 |
|||||
直径<24m |
直径24m |
直径>24m |
||||||
仓筒个数 |
||||||||
1 |
2~3 |
4~5 |
6~7 |
8~9 |
2 |
1 |
||
选用定额 |
座 |
1 |
1 |
2 |
3 |
4 |
1 |
1 |
7 浓缩池垂直运输定额按单层结构编制,如实际施工双层浓缩池,按单层落地式浓缩池垂直运输定额乘以系数2.40。
8 转载点设有内部混凝土楼梯时,按相应转载点垂直运输定额项目乘以系数1.40。
9 高度3.60m以内的单体构筑物,不计垂直运输机械台班。
18.1.3 建筑物、构筑物垂直运输定额已包括施工电梯的,不再另计依附(独立)斜道费用;如实际施工时铺设依附(独立)斜道,可按本定额“第16章脚手架工程”相应项目执行,扣除垂直运输定额
子目中电梯台班费用。
18.1.4 自升式塔式起重机台班单价以塔高45m确定,如塔高超过45m时,每增高10m,其增高部分的折旧费按相应机械折旧费的5%另行计算,增加不足10m按10m计算。
18.1.5 本章定额是按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中规定的Ⅱ类地区标准编制的,I、Ⅲ类地区垂直运输费按相应定额乘以表18.1.5规定系数。
表18.1.5 垂直运输费调整系数
项目 |
I类地区 |
Ⅲ类地区 |
建筑物 |
0.95 |
1.10 |
构筑物 |
1 |
1.11 |
18.2 工程量计算规则
18.2.1 建筑物垂直运输费,区别不同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及檐高(层数)按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按本定额中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规定计算。
18.2.2 构筑物垂直运输费,区别不同构筑物及高度按座计算,其中栈桥按水平投影长度以延长米计算。烟囱、水塔的高度超过定额规定时,再按每增高1m定额项目计算。其高度不足1m时,亦按1m计算。
18.2.3 混凝土挡墙、毛石挡墙及护坡垂直运输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实体体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