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9 版)》丛书之《市政工程计价定额(上中下册)》(以下简称“本定额”)共分七个部分,包括通用工程、道路工程、桥涵工程、市政管网工程、水处理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工程、路灯工程。 二、本定额是以国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布的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规范和有关定额为依据,并参考有关地区和行业标准、定额,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典型工程设计、施工资料以及具有代表性的新技术、新工艺编制的。 三、本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编制及审查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参考。 四、本定额适用于城镇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市政工程。 五、本定额按正常施工条件,目前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进行编制。 1.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实验记录。 2.正常的气候、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 六、关于人工。 1.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以普工、一般技工、高级技工三个技术等级表示。 2.本定额中的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其中基本用工,依据2015年国家《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ZYA 1-31-2015),结合2008 年《建设工程劳动定额》(LD/T74-2008)编制。 3.定额人工单价为:普工113 元/工日、一般技工141元/工日、高级技工169元/工日,是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现行建筑工人工资标准,结合定额人工消耗量水平测算取定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 4.本定额中的人工每工日按8 小时工作制计算。 七、关于材料。 1.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2.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率中考虑。 3.本定额中的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表示,其配合比按现行配合比定额计算,实际施工用量与配合比定额用量不同时,均不得换算和调整。混凝土按运至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编制,砂浆按预拌砂浆编制,定额中的混凝土均按自然养护考虑。 4.本定额中未考虑现场搅拌混凝土子目,实际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浇捣,人工、机械具体 调整如下: (1)一般技工增加0.80 工日/m3。 (2)混凝土搅拌机(400L)增加0.052台班/m3。 5.本定额中未考虑普通现拌砂浆子目,实际采用现场拌和水泥砂浆,人工、机械具体调整如下: (1)一般技工增加0.382 工日/m3。 (2)扣除定额预拌砂浆罐式搅拌机机械消耗量,增加灰浆搅拌机(200L)0.02台班/m3。 6.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类别、材质,计算出一次摊销量进入消耗量定额。 7.本定额中的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 8.定额消耗量中加“()”者,表示未计价材料,实际使用时应按其材料单价乘以消耗量计入定额基价之中。 9.本定额的材料单价是按2019 年银川地区市场价格平均水平,根据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原则确定。 10.本定额中的材料预算价格是计算定额直接费的组成部分,如与实际市场价格不同时,按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材料价格调整。 八、关于机械。 1.本定额中的机械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工程实际综合确定。 2.本定额中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幅度差综合取定的。 3.凡单位价值2000 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列入材料。 4.机械台班单价是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9 版)》丛书之《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及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取定的,每台班按8h 计算。 九、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时的降效增加费,本定额未考虑,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定额的工作内容中已说明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定额中已包括。 十一、施工用水、电费,已包括在定额基价中,不另计算。施工现场应由建设单位安装水表、电表,交施工单位保管使用,施工单位负责表内数字的水电费。施工现场无水源、电源,而由施工单位自行取水、发电者,其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但应扣除定额内相应的水电费。 十二、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可参照其他专业定额项目。需编制补充定额的,由使用单位根据设计、施工要求,相应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编制补充定额,上报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测算审定后执行。 十三、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注有“××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四、凡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工程项目、各章说明和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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