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一、本章包括打拔工具桩、围堰工程、支撑工程、基坑及边坡支护、脚手架工程、井点降水工程、临时工程。
二、定额子目表中的施工机械是按合理机械进行配备的,在执行中不得因机械型号不同而调整。
三、打拔工具桩。
1.定额中所指的水上作业是以距岸线1.5m以外或者水深在2m以上的打拔桩。距岸线1.5m以内时,水深在1m以内的,按陆上作业考虑;如水深在1m以上2m以内,其工程量则按水、陆各50%计算。
2.水上打拔工具桩按两艘驳船捆扎成船台作业,驳船捆扎和拆除费用执行“桥涵工程”相应项目。
3.打拔工具桩均以直桩为准,如遇打斜桩(斜度≤1∶6,包括俯打、仰打),按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35。
4.导桩及导桩夹木的制作、安装、拆除已包括在相应定额中。
5.圆木桩按疏打计算,钢板桩按密打计算,如钢板桩需要疏打时,执行相应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05。
6.打拔桩架90°调面及超运距移动已综合考虑。
7.竖、拆柴油打桩机架费用另行计算。
8.钢板桩和木桩的防腐费用等已包括在其他材料费用中。
9.打桩根椐桩入土深度不同和土壤类别所占比例,分别执行相应项目。
10.水上打拔工具桩如发生水上短驳,则另行计算其短驳费。
四、围堰工程。
1.围堰工程定额适用于人工筑、拆的围堰项目。机械筑、拆的围堰执行“土石方工程”相关项目。
2.围堰定额未包括施工期内发生潮汛冲刷后所需的养护工料。如遇特大潮汛发生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损失时,应根椐实际情况另行处理。
3.围堰工程50m 范围以内取土、砂、砂砾,均不计土方和砂、砂砾的材料价格。取50m范围以外的土、砂、砂砾,应计算土方和砂、砂砾材料的挖、运或外购费用。定额中所列黏土数量为取自然土方数量,结算中可按取土的实际情况调整。
4.围堰定额中的各种木桩、钢桩的打、拔均执行“打拔工具桩”相应项目,数量按实际计算。定额中所列打拔工具桩数量仅供参考。
5.草袋围堰如使用麻袋、尼龙袋装土围筑,应根据麻袋、尼龙袋的规格调整材料的消耗量,但人工、机械应按定额规定执行。
6.围堰施工中若未使用驳船,而是搭设了栈桥,则应扣除定额中驳船费用而执行相应的脚手架项目。
7.定额围堰尺寸的取定:
(1)土草围堰的堰顶宽为1~2m,堰高为4m以内。
(2)土石混合围堰的堰顶宽为2m,堰高为6m以内。
(3)圆木桩围堰的堰顶宽为2~2.5m,堰高为5m以内。
(4)钢桩围堰的堰顶宽为2.5~3m,堰高为6m以内。
(5)钢板桩围堰的堰顶宽为2.5~3m,堰高为6m以内。
(6)竹笼围堰竹笼间黏土填心的宽度为2~2.5m,堰高为5m以内。
(7)木笼围堰的堰顶宽为2.4m,堰高为4m以内。
8.筑岛填心项目是指在围堰围成的区域内填土、砂及砂砾石。
9.双层竹笼围堰竹笼间黏土填心的宽度超过2.5m时,超出部分执行筑岛填心项目。
10.施工围堰的尺寸按有关设计施工规范确定,堰内坡脚至堰内基坑边缘距离根椐河床土质及基坑深度确定,但不得小于1m。
五、支撑工程。
1.本节定额适用于沟槽、基坑、工作坑、检查井及大型基坑的支撑。
2.挡土板间距不同时,不作调整。
3.除槽钢挡土板外,本节定额均按横板、竖撑计算;如采用竖板、横撑时,其人工工日乘以系数1.20。
4.定额中挡土板支撑按槽坑两侧同时支撑挡土板考虑,支撑面积为两侧挡土板面积之和,支撑宽度为4.1m以内。槽坑宽度超过4.1m时,其两侧均按一侧支挡土板考虑,按槽坑一侧支撑挡土板面积计算时,工日数乘以系数1.33,除挡土板外,其他材料乘以系数2.0。
5.放坡开挖不得再计算挡土板,如遇上层放坡、下层支撑,则按实际支撑面积计算。
6.钢桩挡土板中的槽钢桩按设计数量以质量计算,执行“打拔工具桩”相应项目。
7.如采用井字支撑时,按疏撑乘以系数0.61。
8.地下连续墙成槽的护壁泥浆,是按普通泥浆编制的,若需要重晶石泥浆时,可自行调整。地下连续墙项目未包括泥浆池的制作、拆除,发生时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另行计算。泥浆使用后的废浆运弃,其费用可另行计算。
9.咬合灌注桩导墙执行地下连续墙导墙相应项目。
六、基坑及边坡支护。
1.本节定额包括槽型钢板桩、型钢水泥土搅拌墙、锚杆(索)、土钉、喷射混凝土等基坑及边坡支护项目。
2.本节定额适用于黏土、砂土及冲填土等软土层土质情况下桥涵工程、综合管廊工程等基坑与边坡支护,遇其他较硬地层时执行相应项目。
3.本节定额打拔工具桩均按陆上打拔编制,定额均为打直桩,打斜桩(包括俯打、仰打)斜率在1︰6以内时,人工乘以系数1.33,机械乘以系数1.43。打桩工作平台根据相应的打桩项目打桩机的锤重进行选择,执行桥涵工程第一章桩基相关项目。打板桩项目均已包括打、拔导向桩内容,不得重复计算。定额内未包括型钢桩、钢板桩的制作、除锈、刷油。桩间补桩或在地槽(坑)中及强夯后的地基上打桩时,相应项目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4.砂浆土钉定额钢筋按φ10mm以外编制,材料品种、规格不同时允许换算。
七、脚手架工程。
1.本节定额中脚手架已包括斜道及拐弯平台的搭设。
2.砌筑物高度超过1.2m时可计算脚手架搭拆费用。
3.仓面脚手架不包括斜道,若发生应另行计算,但采用井字架或吊扒杆运转施工材料时,不再计算斜道费用。无筋或单层布筋的基础和垫层不计算仓面脚手架费。
八、井点降水。
1.本节定额适用于地下水位较高的粉砂土、砂质粉土、黏质粉土或淤泥质夹薄层砂性土的地层。
2.轻型井点、喷射井点、大口径井点、深井井点的采用由施工组织设计确定。一般情况下,降水深度6m 以内采用轻型井点,6m以上至30m以内采用相应的喷射井点,特殊情况下可选用大口径井点及深井井点。井点使用时间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喷射井点定额包括两根观察孔制作,喷射井管包括内管和外管。井点材料使用摊销量中已包括井点拆除时的材料损耗量。井点(管)间距根椐地质和降水要求由施工组织设计确定。
3.井点降水过程中,如需提供资料,则水位监测和资料整理费用另计。
4.井点降水成孔过程中产生的泥水处理及挖沟排水工作应另行计算。遇有天然水源可用时,不计水费。
5.井点降水必须保证连续供电,在电源无保证的情况下,使用备用电源的费用另行计算。
九、临时工程。
1.临时便道路面宽度按3.5m、路基宽度按4.5m设置,定额中已考虑了错车道。便道使用期内需养护时,另行计算养护费用。
2.临时供水管的管件已在定额中综合考虑。临时排水管需要填挖土方、砌筑墩台时,套用相应定额,临时排水连接井的规格已综合考虑。
3.临时排水管PVC管,管材不同时不得换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打拔工具桩。
1.圆木桩:按设计桩长(检尺长)L 和圆木桩小头直径(检尺径)D 查“木材·立木材积速算表”以体积计算。
2.钢板桩:打拔桩按设计图纸数量或施工组织设计数量以质量计算。定额中钢板桩的损耗率按1%计算,另外考虑钢板桩的使用费。
钢板桩使用费=设计使用量×使用天数×钢板桩使用费标准[元/(吨·天)]钢板桩的使用费标准按市场价格确定。
3.凡打断、打弯的桩,均需拔出重打,但不重复计算工程量。
4.如需计算竖、拆打拔桩架费用,竖、拆打拔桩架次数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如无规定,则按打桩的进行方向,双排桩每100 延长米、单排桩每200 延长米计算一次,不足一次者均各计算一次。
二、围堰工程。
1.围堰工程分别按体积和长度计算。
2.以体积计算的围堰,工程量按围堰的施工断面乘以围堰中心线的长度计算。
3.以长度计算的围堰,工程量按围堰中心线的长度计算。
4.围堰高度按施工期内的最高临水面加0.5m 计算。
三、支撑工程。
1.大型基坑支撑安装及拆除工程量按设计质量计算,其余支撑工程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支撑面积计算。
2.大型基坑支撑使用费=设计使用量×使用天数×使用费标准[元/(吨·天)]。大型基坑支撑的使用费标准按市场价格确定。
3.地下连续墙成槽土方量及浇筑混凝土工程量按连续墙设计截面面积(设计长度乘以宽度)乘以槽深(设计槽深加超深0.5m)以“m3”为单位计算;锁口管、接头箱吊拔及清底置换按设计图示连续墙的单元以“段”为单位,其中清底置换按连续墙设计段数计算,锁口管、接头箱吊拔按连续墙段数加1 段计算。
4.咬合灌注桩按设计图示单桩尺寸以“m3”为单位计算。
四、基坑及边坡支护。
1.打拔钢板桩(大型基坑支撑安拆)按设计图纸数量或施工组织设计数量以质量计算。钢板桩(大型基坑支撑)使用费另计。
2.水泥土搅拌墙按设计截面面积乘以设计长度以“m3”为单位计算,搅拌桩成孔中重复套钻工程量已在项目考虑,不另行计算。
3.锚杆和锚索的钻孔、压浆按设计图示长度以“m”为单位计算,制作、安装按照设计图示主材(钢筋或钢绞线)重量以“t”为单位计算,不包括附件重量。
4.砂浆土钉、钢管护坡土钉按照设计图示长度以“m”为单位计算。
5.喷射混凝土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2”为单位计算,挂网按设计用钢量计算。
五、脚手架工程。
1.脚手架工程量按墙面水平边线长度乘以墙面砌筑高度以面积计算。
2.柱形砌体按图示柱结构外围周长另加3.6m乘以砌筑高度以面积计算。
3.浇混凝土用仓面脚手架按仓面的水平面积计算。
六、井点降水。
1.轻型井点以50根为一套,喷射井点以30根为一套,大口径井点以10根为一套;井点的安装、拆除以“10 根”计算;井点使用的定额单位为“套·天”,累计根数不足一套的按一套计算。
2.深井井点的安装、拆除以“座”计算,井点使用的定额单位为“座·天”。
3.井点使用一天按24h计算。
七、临时工程
便桥按施工组织设计以“座”为单位计算。钢便桥使用及维护“月/m”为单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