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 计价方式
3.1.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二者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2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电力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本工程量清单计价。
3.1.3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电力建设工程,应执行本标准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3.1.4 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清单必须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计价。
3.1.5 总价措施费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2 发包人采购材料
3.2.1 发包人采购的材料称为甲供材料。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科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
3.2.2 甲供材料如其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2.3 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其数量按照电力行业计价定额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3.2.4 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其材料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3 承包人采购设备(材料)
3.3.1 除合同约定的甲供材料外,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负责。
3.3.2 承包人应将各项材料和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3.3 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没有合格证明材料,或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4 计价风险
3.4.1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3.4.2 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调整合同价款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1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 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同时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调整应考虑投标时的优惠和风险。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误的,应按本标准第9.2.2条、第9.7.2条的规定执行。
3.4.3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合同没有的定的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本标准9.7.1~9.7.3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4.4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4.5 不可抗力发生时,影响合同价款的,按本标准第9.11节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