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1 一般规定
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电力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5.1.2 最高投标限价超过批准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核部门批准。
5.1.3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应予拒绝。
5.1.4 最高投标限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力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5.1.5 最高投标限价应按照本标准第5.2.1条规定编制。
5.1.6 招标人应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同时将最商投标限价及有关资科报送有该工程管轱权的电力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5.1.7 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5.2 编制与复核
5.2.1 最高投标限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 本标准;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 电力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 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8 其他的相关资料。
5.2.2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计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费用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电力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2 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应按提供的单价计入全费用综合单价。
5.2.3 措施项目中的金额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标准第3.1.4条的规定计价。
5.2.4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全费用综合单价;
3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全费用综合单价计算;
5 施工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6 拆除工程费用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按有关规定计列;
7 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卸车费按行业有关规定计算。
5.3 投诉与处理
5.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未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有该工程管辖权的电力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5.3.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 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3 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
4 相关请求及主张。
5.3.3 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5.3.4 电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2 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标准第5.3.1条规定的;
3 投诉书不符合本标准第5.3.2条规定的;
4 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5.3.5 电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6 电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最高投标限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5.3.7 电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8 当最高投标限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误差大于±5%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5.3.9 招标人根据最高投标限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