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0.3 “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实现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用名词,表示的是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名称及其相应数量等内容的明细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对工程发承包的不同阶段对工程量清单进一步具体化。 2.0.4 “全费用综合单价”是对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项目清单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不含甲供材)、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以及包含约定范围风险因素的价格表示。 2.0.5 “项目特征”是指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6 “项目编码”是对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的标识。 2.0.7 “风险费用”是指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及约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8 “工程成本”,工程建设的目标是承包人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和有关强制标准,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完成合同工程并到达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实现这一目标,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消耗或施工的相应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并为其施工管理发生费用,还有缴纳的各种规费和税金。所有这些,构成承包人施工的工程成本。 2.0.9 “单价合同”,试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一般应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全费用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内固定不变,超过合同约定条件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量依据承包人实际完成且应予以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2.0.10
“总价合同”,是以设计图纸、规范为基础,在工程任务内容明确、发包人的要求条件清楚、计价依据和要求确定的条件下,发承包双方依据承包人编制的预算商谈确定合同价款。当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发包人付给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总额就不会发生变化。当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根据变化情况和合同约定的调整工程价款,但对工程量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应遵循以下原则:
2.0.11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价格变化和工程量变化的风险,不利于发包人对工程造价的控制,通常在如下情况下,方选择成本加酬金合同: 2.0.12 “工程变更”,建设工程合同是基于合同签订时静态的发承包范围、设计标准、施工条件为前提的,由于工程建设的不确定性,这种静态前提往往会被各种变更所打破。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可分为设计图纸发生修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对施工工艺、顺序和时间的改变,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等。 2.0.13 “工程量偏差”是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疏漏,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等影响,按照现行电力行业计算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应予计算的工程量与相应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的工程量之间的差额。 2.0.14 “措施项目”是相对于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而言,对实际施工中必须发生的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总称。 2.0.15 “暂列金额”是招标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由招标人用于合同协议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各种工程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提前竣工(赶工补偿)等的费用。 2.0.16 “暂估价”是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 2.0.17 “计日工”是对零星项目或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包括完成作业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及其费用的计价,类似于定额计价中的签证记工。 2.0.18 “施工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如分包人使用总包人的脚手架、水电接驳等)和施工现场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2.0.19 “临时设施费”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搭建职工宿舍,办公、生活、文化、福利等公用房屋,仓库、加工厂、工棚、围墙等建、构筑物,厂区围墙范围内的临时施工道路、水、电(含380V降压变压器)、通信的分支管线、临时隔墙等临时设施所发生的费用。该费用属于措施费中不可竞争性费用。 2.0.20 “安全文明施工费”是将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统一在一起的命名。该费用属于措施费中不可竞争性费用。 2.0.21 “索赔”是专指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对于非己方过错的责任事件并造成损失时,向对方提出补偿要求的行为。 2.0.22 “现场签证”是专指在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的现场代表(或其委托人)对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责任致使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于合同内容外发生了额外的费用,由承包人通过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予以签字确认的证明。 2.0.23 “提前竣工(赶工)费”是应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为加快工程进度、缩短合同工期而采取的措施,并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2.0.24
“误期赔偿费”是指由于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在合同工期与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内未能按时完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发生的费用。 2.0.25 “设备”参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第56令)中通用合同条款的定义,包括GB/T 50531-2009《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定义的建筑设备。 2.0.26 “缺陷责任期”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第56令)中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整理。 2.0.27 “企业定额”专指施工企业定额,是施工企业根据自身拥有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具有的管理水平而编制的完成一个工程量清单项目使用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 2.0.28 “规费”其计取标准执行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应计入全费用综合单价的费用。 2.0.29 “税金”是依据国家税法的规定应计入全费用综合单价,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的销项税。 2.0.30 “发包人”有时也称建设单位或业主,在工程招标发包中,又被称为招标人。 2.0.31 “承包人”有时也称施工企业,在工程招标发包中,投标时又被称为投标人,中标后称为中标人。 2.0.32 “造价工程师”是指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批准注册在一个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2.0.33 “电力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电力工程造价专业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从事电力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34 “电力工程造价咨询人”是指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且获取了电力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行业准入资格,或者是具有电力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资格的设计单位,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接受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 2.0.35 “招标代理人”是指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的规定,必须具有与其所从事的招标代理业务相适应的招标代理机构专业代理资格,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为招标人提供代理业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机构。 2.0.36 “单价项目”是指工程量清单中以全费用综合单价计价的项目,如现行电力行业计算规范规定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 2.0.37 “总价项目”是指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价的项目,此类项目在现行电力行业计算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单位为项,如施工排水、施工总承包服务费等。 2.0.38 “工程计量”是指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正确的计量是支付的前提。
2.0.39~2.0.42
工程造价的计价具有动态性和阶段性(多次性)的特点。工程建设项目从决策到竣工交付使用,都有一个较长的建设期。在整个建设期内,构成工程造价的任何因素发生变化都必然会影响工程造价的变动,不能一次确定可靠的价格,要到竣工结算后才能最终确定工程造价,因此需对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进行计价,以保证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的科学性。工程造价的多次性计价反映了不同的计价主体对工程造价的逐步深化、逐步细化、逐步接近和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过程。 2.0.43 “基准价”是指投标时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当期信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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