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册说明
一、第三册《桥涵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包括桩基、基坑与边坡防护、现浇混凝土、预制混凝土、砌筑、立交箱涵、钢结构、装饰、其他等工程共九章。
二、本册定额适用范围:
1.城镇范围内的桥梁工程。
2.单跨5m以内的各种板涵、拱涵工程(圆管涵执行第五册《市政管网工程》相应项目,其中管道铺设及基础项目人工、机械费乘以系数1.25)。
3.穿越城市道路及铁路的立交箱涵工程。
三、本册定额的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
3.国家《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ZYA1-31-2015:
4.现行的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5.辽宁省2008《市政工程计价定额》;
四、本册定额有关说明:
1.预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均属现场预制。不适用于独立核算、执行产品出厂价格的构件厂所生产的构配件。
2.本定额混凝土、砂浆是按预拌考虑的,实际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执行第九册《钢筋工程》中混凝土、砂浆拌制项目。
3.本册定额中提升高度按原地面标高至梁底标高8m为界,若超过8m时,可另行计算超高费;
(1)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按提升高度不同将全桥划分为若干段,以超高段承台顶面以上混凝土模板工程量,按下表调整相应定额中人工、起重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分段计算。
(2)陆上安装梁按下表调整相应定额中的人工及起重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分段计算。
项目 |
现浇混凝土模板、陆上安装梁 |
|
人工 |
起重机械 |
|
提升高度H(m) |
消耗量系数 |
消耗量系数 |
H≤15 |
1.10 |
1.25 |
H≤22 |
1.25 |
1.60 |
H>22 |
1.50 |
2.00 |
4.本册中河道水深取定为3m,若水深>3m时,应另行计算。当超高以及水深>3m时,超过部分增加费用按实计算。
5.本册定额中均未包括各类操作脚手架,发生时套用第十一册《措施工程》相关项目。
五、未尽事宜见各章节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