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HLJD-JZ-2019)(以下简称本定额),依据国家《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而成,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本定额是我省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国有投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最高投标限价(标底)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的指导性计价标准。
本定额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和建设程序,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编制,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本定额以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依据,按合格品编制。
一、人工
人工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以合计工日表示,并分别列出普工、技工的工日消耗量,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
二、材料
1.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
2.混凝土、砂浆等均按常用规格、强度等级编制,按凝固后的密实体积以立方米表示,实际与定额取定不同时,可以换算。本定额所附配合比仅供参考,工程结算时应按实际施工配合比计算。
3.预拌砂浆按干混砂浆编制,其干混拌合料质量与体积的换算关系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拌和用水已计入材料中。如实际使用预拌湿砂浆,将定额中的干混砂浆调换为预拌湿砂浆,每立方米砂浆扣除技工0.20工日、水0.3m3,并扣除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
4.砂浆无论是否泵送,均执行定额,不调整。
5.除特殊说明外,大理石和花岗岩均按工程半成品石材考虑。
6.周转性材料按摊销量计入,定额中已考虑同一城镇内工地之间的场外运输费用。
三、机械
1.机械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工程实际综合确定。
2.定额中已包含机械的下列停滞因素: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已考虑的停滞、法定假日的停滞、严寒期的停滞、机械故障造成的停滞、自然气候影响的停滞、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所造成的停滞以及机械幅度差已包括的内容。
3.需要单独计算施工机械停滞费时,停滞<3小时不计取停滞台班,停滞≥3小时且<6小时按0.5个停滞台班计取,停滞≥6小时按1个停滞台班计取,一天24小时最多计取一个停滞台班。施工机械停滞费按《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的规定计算。可计取施工机械停滞费的机械包括挖土机械、水平运输机械、起重机械(包括履带吊、塔吊、汽车吊、轮胎吊)、打桩机械、动力机械、地下工程机械。
4.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已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已列入材料内。
四、措施项目
1.本定额按建筑面积计算的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超高增加费等,均是按一个整体工程综合考虑的。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划分已完成部分比例,由双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协商解决。
2.脚手架项目已充分考虑了常规施工方法及我省气候对施工影响的因素,不论施工时具体如何搭设,均不调整定额消耗量,施工单位自行平衡所发生的费用。采用门式脚手架或移动式脚手架施工的,仍按本定额规定执行。
3.现浇混凝土工程的承重模板支架、钢结构或空间网架结构安装使用的满堂承重架以及其他施工用承重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另行计算相应费用,不再执行相应增加层定额:
(1)搭设高度8m及以上;
(2)搭设跨度18m及以上;
(3)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
(4)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五、本定额材料基期价格库在“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上公开发布。
六、本定额中主墙是指砖(砌块)墙厚≥180mm、钢筋混凝土墙厚≥100mm、轻质板墙厚≥120mm的墙体。
七、使用本定额时,施工方法及相关参数,均应依据确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实际)取定,无法确定时,可按定额相关规定执行。
八、施工用水、电是按城镇自来水和供电局供电形式考虑。如采用其他形式,按实际发生计算,同时按水、电表的计量数或定额中水、电消耗量扣除相应费用。
九、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时的降效增加费,本定额未考虑,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本定额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一、本定额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十二、本定额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