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吉林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21)(以下简称“本定额”)依据建设部颁布的《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41-2018)以及《房屋建筑加固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01(04)-2018),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 二、本定额共分十章,包括结构修缮工程、装饰修缮工程、给排水、采暖拆除工程、通风空调拆除工程、消防拆除工程、电气拆除工程、建筑智能化拆除工程、房屋加固工程及修缮措施项目、修缮工程费用定额。 三、本定额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海拔高程2000m以下、地震烈度8度以下地区)既有一般工业厂房、公共建筑、民用建筑的拆除、整修、加固以及300m2以内的添建工程。 四、本定额是编审国有资产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及控制工程造价的依据,是投标人确定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招标人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的基础。 五、本定额是以具有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的施工单位,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和建设程序、常规的施工方法和技术工艺、合理的施工工期和劳动组织考虑了必要的支顶保护等措施、成品保护、清理现场等因素、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合理的施工损耗、常用的机械类型和合理的机械配置为基础编制的。 六、本定额反映了符合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合格建筑产品的社会平均消耗和价格水平。除定额允许调整者外,定额中的消耗量不得变动,如遇特殊情况,需报省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后方可调整。 七、本定额人工工日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人工工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均以综合工日表示。 2.本定额人工消耗量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以现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劳动定额》和《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为基础,按照每工日8小时工作制计算。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等因素。 3.本定额人工工日单价按143元/工日确定,其中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八、本定额材料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2.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3.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中考虑。 4.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 5.本定额按预拌混凝土编制,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时,执行相应的预拌混凝土项目人工增加0.6764工日/m3、水增加0.038t/m3、双锥反转出料混凝土搅拌机(500L)增加0.03台班/m3。 6.本定额中所使用的砂浆均按干混预拌砂浆编制,若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或湿拌预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 (1)机械拌和: 1)使用现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现拌砂浆外,砌筑定额按每m3砂浆增加:0.396工日、200L灰浆搅拌机0.167台班,同时,扣除原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其余定额按每m3砂浆增加0.396工日,同时将原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调换为200L灰浆搅拌机,台班含量不变。 2)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湿拌预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m3砂浆扣除0.20工日,并扣除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 (2)人工拌和:人工拌和若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时,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现拌砂浆外,砌筑定额按每m3砂浆增加0.475工日。 7.本定额材料按《吉林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JLJD-CJ-2019)确定,其中包括: 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 8.本定额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品种、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时,可按各章规定调整。 9.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按一次摊销量进入定额项目,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费。 10.现浇混凝土工程的承重支模架、钢结构或空间网架结构安装使用的满堂承重架以及其他施工用承重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再执行相应增加层定额,根据审批的方案另行计算: (1)搭设高度8m及以上; (2)搭设跨度18m及以上; (3)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 (4)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九、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工效测算确定的,并考虑了机械幅度差因素。 2.本定额施工机械原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1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小型工具式机械,不列入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第十章修缮工程费用定额的企业管理费中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列入材料内。 3.本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按《吉林省施工机械台班计价定额》(JLJD-JX-2019)确定,其中包括:折1日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 4.本定额大型机械设备台班单价不包括机械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发生时按相应措施项目定额执行。 十、水平和垂直运输除各章另有规定外,均包括: 1.设备水平运距取定为100m,材料、成品、半成品取定为300m,拆除的可用材料和渣土废弃材料运至水平距离50m以内指定地点。 2.垂直运输基准面:室内以楼地面为基准面,室外以自然地坪为基准面,操作高度综合取定为3.6m,超过部分可以按各章规定单独计算。 十一、安装拆除及修缮工程下列费用按系数分别计取: 1.脚手架搭拆费按定额人工费的5%计算,其费用中人工费占35%,单独承担的室外埋地管道工程,不计取该费用。 2.操作高度增加费:定额中操作物高度以距楼地面3.6m为限,超过3.6m时,超过部分工程量按定额人工费乘以下表系数:
3.建筑物超高增加费,指高度在6层或20m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上进行安装时增加的费用,按下表计算,其费用中人工费占65%。 十三、本定额拆除工程项目包括第一章第一节、第二章第一节、第三~七章、第九章第二节,本定额修缮工程项目包括第一章第二~五节、第二章第二~六节、第八章、第九章第一、三~六节。 十四、本定额缺项执行相应建筑、装饰、安装计价定额,除各章节另有规定外,非保护性拆除工程项目按相应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0.25,保护性拆除工程项目按相应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0.4,修缮工程项目按相应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16,材料和机械乘以系数1.05。 十五、本定额拆除工程项目及拆除缺项部分,执行第十章修缮工程费用定额中拆除工程项目费率;本定额修缮工程项目及修缮缺项部分、局部新建及添建(300m2以内)项目,执行第十章修缮工程费用定额中修缮工程项目费率。 十六、本定额拆除项目拆除的设备、材料均属发包方所有,利用拆除后的旧材料抵减拆除人工费者,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另行处理。 十七、本定额在执行时为保证定额的标准属性,其中:定额编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定额基价和工程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定额编号采用“专业类别编码”+“分部工程顺序码”+“-”+“分项工程顺序码”形式组成,不得简化和修改,定额发生换算时定额编号后必须加“换”注明;补充估价定额项目以“BJ”+“分项工程顺序码”表示。 2.定额项目名称不得修改,需要说明的在项目名称后的“()”中注明。 3.定额计量单位和定额基价不得扩大或缩小。 4.工程量应按照定额说明和计算规则的规定以基本单位计算,并根据定额计量单位不同保留相应小数位。其中:以“一”(如m3、m2、m、t)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三位小数,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以“十”(如10m3、10m2、10m)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以“百”(如100m3、100m2)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一位小数,第二位小数四舍五入;以“千”(如1000m3)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到个位,第一位小数四舍五入;以“个”、“樘”等为计量单位的应取整数。 十八、本定额允许调整的项目均设置了增减项定额,运距增减项定额按向上取整计算,增加层增减项定额按四舍五入计算,厚度增减项定额按插值法计算。 十九、本定额中同时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二十、本定额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含本身在内,“以外”或“以上”者不含本身。 二十一、定额说明中未注明(或省略)尺寸单位的宽度、厚度、断面等,均以“mm”为单位。 二十二、本定额的调整、勘误和补充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定额具有同等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