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一、本章包括变频给水设备安装,采暖设备安装,水质净化、消毒设备安装,热水器、开水炉和隔油器安装,水箱制作安装,共5节。
二、本章设备安装项目中,均包括设备本体以及与其配套的管道附件、部件的安装,和单机试运转、水压试验、通水调试等内容。不包括与设备接口的第一片法兰或第一个连接口以外的安装工程量,发生时应按相应项目另行计算。设备安装项目中还包括与本体配套的压力表、温度计等附件的安装,如实际未随设备供应附件时,其工程量另行计算。
三、变频给水设备,也适用于稳压给水设备和无负压给水设备。
四、成套变频泵机组安装,含变频泵、底座和机组以及与其配套的管道附件、部件的安装。变频泵机组配套的集气罐、气压罐、稳压罐、贮水箱安装等执行相应项目另行计算。
五、本章动力机械设备单机试运转所用的水、电、气消耗量应另行计算。静置设备水压试验、通水调试用水的消耗量已列入相应项目中,不得重复计算。
六、水箱安装适用于玻璃钢、不锈钢、钢板等各种材质的水箱安装,不分圆形、矩形,均按箱体容积执行相应项目。水箱安装按成品水箱编制,组装水箱的连接材料按随水箱配套供应考虑。
水箱消毒冲洗及注水试验用水按水箱容积或施工方案计算。
七、本章设备安装项目中均未包括减震装置、基础灌浆、地脚螺栓的埋设,发生时执行《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八、本章设备安装项目中均未包括设备支架或底座制作安装(变频给水设备除外),如采用型钢支架执行本册第二章相应项目,混凝土及砖砌底座执行《湖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项目。
九、随设备配套的各种控制箱(柜)、电气管线及电气调试等,执行《第四册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
十、集中式太阳能集热装置是按集中成批安装编制的,如工程量为4m2以下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
十一、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是指包括太阳能集热器、传输管道、热水贮水箱和水泵等构成的系统。
十二、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调试以系统所配加热水箱贮水量10m3为一个系统,当热水箱贮水量在10m3以上20m3以下时,执行项目乘以系数1.4;贮水量在20m3以上30m3以下时,执行项目乘以系数1.7。调试项目中未包含调试用水量,发生时按实计取。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变频给水设备以变频泵的台数和出水口管径划分步距设置项目,以“套”为计量单位。
二、与变频泵机组配套的集气罐、气压罐(稳压罐)按罐体直径设项,以“台”为计量单位。真空消除器、隔膜罐,以“台”为计量单位。
三、地源(水源、气源)热泵机组按制冷量(kW)划分步距设置项目,以“组”为计量单位。
四、除砂器按水处理量区分,以“组”为计量单位。
五、太阳能集热装置区分平板式、全玻璃真空管式,以“m2”为计量单位。
六、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调试以系统所配加热水箱贮量10t为一个系统,以“系统”为计量单位。
七、整体式太阳能集热器以集热板面积区分,以“台”为计量单位。
八、水处理器按连接方式,以进口管径划分步距设置项目,以“台”为计量单位。
九、水箱自洁器分外置式、内置式,以“台”为计量单位。
十、水质净化器按罐体直径区分,紫外线杀菌设备以进口管径区分,消毒器分干式、湿式,消毒锅按型号区分,均以“台”为计量单位。
十一、直饮水设备按设备供水量区分,以“台”为计量单位。
十二、各型开水炉、热水器、交换器按型号/容积区分,以“台”为计量单位。
十三、加热器、混合器、饮水器、隔油器按型号区分,以“10套”或“套”为计量单位。
十四、水箱安装项目按水箱设计容量,以“台”为计量单位;钢板水箱制作分圆形和矩形,按水箱设计容量划分步距,以箱体金属质量“100kg”为计量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