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湖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耗量标准(基价表)》(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有关要求,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61-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GCG103-2008)和《长株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二、本标准分上、下二册共10章。
上册包括:
第一章土石方、围护结构及地基处理工程;
第二章桥梁工程;
第三章隧道工程;
第四章地下结构工程;
第五章轨道工程。
下册包括:
第六章通信工程;
第七章信号工程;
第八章供电工程;
第九章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工程;
第十章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三、本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价)的依据;是确定合同价、结算价,调解工程价款争议,工程造价鉴定以及编制我省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估算指标与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是企业投标报价或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依据。
四、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区域范围内城市轨道交通新建和扩建工程。
五、本标准是根据正常施工条件和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并结合合理的工期、工艺、劳动组织编制的;是依据现行的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等国家标准编制的。
六、本标准项目的工作内容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在本标准中已经考虑。
七、关于人工:
本标准子目人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工资单价,以完成计量单位工程量所需全部人工费表示。人工费包括支付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所发生的计时工资或计价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作业健康保护费。
八、关于材料
1.本标准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2.本标准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率中考虑。
3.本标准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品种、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时,可按各章规定调整。混凝土、砂浆等半成品执行2020年《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附录》。
4.本标准中的周转性材料按周转摊销消耗量编制,租赁性材料按投入用量和租赁时间编制。
5.本标准中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未详细列出,列为其他材料,除另有说明外不需要另行计算。
6.本标准中的施工用水、电均是按当地供水、供电部门供应考虑的,如施工现场采取其他方式的,其费用按实调整。
7.本标准中的水泥混凝土均按运至施工现场的普通商品混凝土编制(各章节另有说明的除外)。如实际采取建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其价格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如采用现场生产的,套用《湖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混凝土现场搅拌费”子目执行。
九、关于机械
1.本标准中的机械按常用机械合理配备,并结合工程实际综合确定。本标准中的机械是按施工企业自有方式及租赁方式综合考虑。实际采用的机械规格和本标准不一致时,除章节说明中有明确规定外,不予调整。
2.单位原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小型施工机械,作为工具用具列入企业管理费,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已列 入材料费内。
3.本标准中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幅度差综合取定。
十、本标准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注有“××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