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一、本章包括功能性照明灯具器件检修维护(庭院灯、一般路灯、中杆路灯、高杆路灯、小街小巷路灯、太阳能路灯、隧道灯)和功能性照明灯具更换(一般路灯和中杆路灯),共2节。
二、功能性照明灯具器件检修维护适用于维护检修工作人员对城区内功能性照明灯具器件的年度日常检修维护工作(包含维护工作中的日常零星更换),按维护片区内功能性照明灯具的总数量计算年度维护费用。本项目按节能灯、钠灯、金属卤化灯、LED灯等城市功能性照明常用光源考虑,主要材料按实际使用寿命摊销。
三、功能性照明灯具器件检修维护项目不适用于单次维护工程或大批量集中更换工程。
四、本章功能性照明灯具器件检修维护项目按亮灯率标准97%并满足其他相关维护要求考虑。当亮灯率标准不同时,按相应子目乘以下列调整系数执行。
亮灯率(L) |
95%≤L<97% |
97%≤L<98% |
L≥98% |
系数 |
0.9 |
1 |
1.1 |
五、功能性照明灯具器件维护要求:
1、城市照明亮灯率:地级市97%,县级95%;
2、灯杆、灯盘、灯臂固定牢固、无歪斜和松动;
3、灯具、灯杆、检修门、接地装置齐全,设施完好率达到95%;
4、灯杆重复接地电阻小于10Ω;
5、灯具维护系数不低于0.7;
6、LED光源维护光度、色度及电气安全应满足LED城市道路照明应用的国标要求;
7、设施外观整洁,无影响安全的破损、锈蚀及缺失。
六、庭院灯检修维护项目系按每基灯具的光源数量为3盏以内考虑,超过3盏时,按相应子目乘以下列调整系数执行。
光源数量(盏/基) |
≤7 |
>7 |
系数 |
0.9 |
0.8 |
七、高杆路灯检修维护项目系按每基灯具的光源数量为12盏以内考虑,超过12盏时,按相应子目乘以下列调整系数执行。
光源数量(盏/基) |
≤18 |
>18 |
系数 |
1.3 |
1.5 |
八、功能性照明灯具更换项目,适用于对照明灯具进行集中批量拆除及更换安装,按实际更换数量计算工程量。
九、本章不含交通疏导措施费用,如实际检修工作中有需要,应另行计算。
十、本章已综合考虑了一般工程的安装超高作业因素,执行项目时不作调整。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功能性照明灯具器件检修维护项目按维护片区内功能性照明灯具器件的总数量计算工程量:庭院灯、一般路灯、中杆路灯、小街小巷路灯、太阳能路灯、隧道灯按光源数量计算,以“10盏/年”为计量单位;高杆路灯按路灯基数计算,以“基/年”为计量单位。
1.庭院灯照明器件检修适用灯杆高度为5米以下。
2.一般路灯照明器件检修适用灯杆杆高度为5米以上、15米以下。
3.中杆路灯照明器件检修适用灯杆杆高度为15米以上、20米以下。
4.高杆路灯照明器件检修适用灯杆杆高度为20米以上、40米以下。
5.小街小巷路灯照明器件检修适用路灯高度6米以下,安装在其他杆上或墙上的照明器件。
6.隧道灯适用人行地下通道和车行地下通道。
二、功能性照明灯具更换项目,按实际更换的灯具数量计算工程量,以“10套”为计量单位。